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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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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遵循问题导向,在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上,从宏观时代需求、中观政策根据及微观制度支持的角度对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促进治罪与治理协同的内在逻辑进行梳理,并考察了其多元化的价值意涵。在此基础上,作者根据三十余年检察工作经验积累的第一手研究素材,包括数据和案例,对轻微犯罪检察办案工作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程序控制弱化、内外协调不完善的问题;再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审视检察办案在推进犯罪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发生阻滞的原因;最后立足治罪和治理协同统一的理念要求,提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路径,并就如何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进行了论述。另外,本书还收录了近年来作者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人民检察》等报刊上的相关主题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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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王美鹏 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1970年10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历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公诉二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委员、副检察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处长、监所检察处长、第五检察部主任;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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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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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 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之处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轻微犯罪的范围界定 一、轻微犯罪定义的理论概述 二、轻微犯罪范围的确定原则 三、轻微犯罪范围的确定标准及界限 第二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规范解读 一、治罪与治理的关系 二、轻微犯罪从治罪到治理转变的现实意义 三、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内涵要义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内在逻辑 一、时代需求:犯罪类型结构的转变 二、政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制度设计:以检察为主导的体系性需求 第四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价值基础 一、实现个案正义 二、产生类案办理优势 三、一体履职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样本考证 第一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 一、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基本特点 二、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务样态 一、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实践 二、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实践 三、轻微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 四、轻微犯罪案件的办案时长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经验成效 一、完善案件效率保障机制 二、优化横向协作配合机制 三、探索案件效果提升机制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务问题 一、繁简分流机制需进一步优化 二、轻微犯罪案件存在不当羁押问题 三、轻微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存在制度障碍 四、轻微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不畅通 五、轻微犯罪附随后果不规范 六、轻微犯罪教育矫治体系不健全 七、检调对接不顺畅 八、数字赋能监督办案成效不彰 第二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证审思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刑事规制的扩张 二、轻微犯罪案件的程序出罪不理想 三、轻微犯罪案件办理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第三节 检察机关立足“治罪”与“治理”协同统一的理论障碍 一、立足“治罪”与“治理”协同统一的作用定位需进一步明确 二、立足“治罪”与“治理”协同统一的任务目标需进一步明晰 第四章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践方略 第一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理念要求 一、“立法入罪”与“司法出罪”的均衡 二、减轻程序的处罚性功能 三、修复受损之社会关系 第二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方向维度 一、拓宽轻微犯罪的程序出罪路径 二、创新程序治理机制 三、夯实共治基础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践理路 一、提升轻微犯罪的办案质量 二、强化轻微犯罪案件办理的程序主导责任 三、发挥检察环节的源头治理功能 第五章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路径 第一节 推动实现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一、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的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的基本要求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的工作模式 四、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的对策思考 第二节 完善轻微犯罪案件的程序出罪机制 一、激活并规范刑法但书出罪条款 二、规范缺乏诉讼条件出罪的程序路径 三、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运行机制 第三节 健全轻微犯罪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 一、轻微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应然价值 二、轻微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的实践效果 三、轻微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路径 第四节 优化轻微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 一、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二、深化刑事强制措施的宽缓化适用 三、完善轻微犯罪案件的控辩协商机制 四、优化轻微犯罪案件的证明机制 第五节 以“数字引擎”释放法律监督新动能 一、深刻把握加强数字检察的运作机理 二、推进数字检察监督体系发展完善 第六章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配套保障机制 第一节 完善轻微犯罪附随后果制度 一、规范轻微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 二、加快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探索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第二节 构建教育矫治和矛盾化解体制机制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教育矫治体系 二、拓展对教育矫治工作的检察监督 三、推动完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第三节 促进法律帮助的实质化 一、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加强检律协作工作 三、强调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质化 第四节 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抓手助推犯罪预防 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犯罪预防的重要意义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犯罪预防的约束条件 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犯罪预防的具体路径 第五节 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机制 一、人本理念在检察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性 二、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机制的内在逻辑 三、人本理念融入检察管理机制的具体路径 结 论 附录 作者撰写的其他与轻微犯罪案件办理相关的文章 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法治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遵循司法规律,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检调对接工作运行实证研究 ——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为例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问题研究 “醉驾”入刑十年的反思与治理优化 ——以浙江省T市和W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为分析样本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分析 ——以浙江省T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至2021年案件数据为蓝本 “共联检察”共绘基层善治“湖州图景” 全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一体化原则下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路径研究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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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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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当下中国刑事司法正经历深刻转型:伴随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轻罪化趋势显著,传统“以重罪治理为主”模式逐步转向“轻重罪治理并重”新格局。然而,立法层面对轻重罪界分缺失、司法层面程序出罪机制不畅、治理层面行刑衔接断层,始终是制约轻微犯罪治理质效的核心梗阻。 当美鹏检察长告知我,其博士论文修改完善即将出版时,我心中满是难以言喻的喜悦。作为他的导师,与他相识,始于他决定攻读博士学位之时,彼时他已在司法领域深耕多年,且年长于我,却始终以学生的谦逊姿态求学。论文选题之初,是他主动提出方向,还带来诸多来自一线的鲜活案例。坦白说,这一课题并非我特别关注的研究领域,起初难免犹豫,担心指导不周。但他身上那份对专业的敬畏担当、对司法温度的执着守护,终究让我心生暖意与敬意,也坚定了携手探索的决心。 此后我们一起梳理研究思路、搭建论文框架,他带着丰富的实证分析而来,我则从理论层面提供逻辑支撑建议。初稿完成后,他反复打磨,大到章节结构调整,小到案例表述优化,无一不精益求精。其间他还经历了从台州到湖州的任职调整,却能在满负荷事务中,坚持提前完成每个节点任务。这份从无到有、反复雕琢的坚持,让最终的研究成果更显珍贵。当他邀我为本书作序时,我倍感荣幸,能以这样的方式,见证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温度的著作问世。 《从治罪到治理: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实践向度》一书,不同于学界多侧重理论分析的路径,而是以检察履职为核心视角,直面刑事司法实践痛点。书中通过剖析65万余件刑事案件数据及大量典型案例,精准呈现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实务样态与经验成效,彰显了轻微犯罪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地位。更值得关注的是,本书未止步于现状描述,还敏锐洞察到检察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时,繁简分流、强制措施与认罪认罚适用、行刑衔接等方面的实务要害问题,并在剖析问题背后制度根源与理论障碍后,提出兼具创新性与可行性的优化路径。尤其是面对轻微犯罪附随后果泛化、教育矫治碎片化等难题,不回避矛盾,而是结合“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提出“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衔接”“检调对接机制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质化”等具体举措,展现了实务研究者对司法规律的深刻把握,更饱含着“让轻微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人文关怀与责任担当。 如今,轻微犯罪治理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本书既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提供系统方案,也为学界研究提供了“实务导向”维度的鲜活样本。于我而言,这段从选题、撰稿到答辩、出版的旅程,不仅是我指导他完成学业的过程,更是我们彼此启发、共同成长的珍贵经历——即便他始终尊称我为“老师”,但我深知,我们早已是并肩前行的同行人。 谨以此序,将本书推荐给所有关注中国刑事司法转型与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读者。也期待美鹏检察长在未来的道路上,继续以实践为基、以理论为翼,在守护司法公正的途中,既守专业深度,亦存人文温度,为检察事业发展注入更多力量,不负我们共同为之努力的司法理想。 汪海燕 2025年10月30日于合肥 自 序 三十多年的检察生涯,是一段伴随中国法治一起成长的旅程。我国犯罪治理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轻微犯罪成为主流。这不仅是犯罪类型、结构的统计数据变化,更是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的深刻信号。这一时代变迁,以及我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切身感受到的理论供给不足,促使我选择将“检察机关参与轻微犯罪治理的程序路径”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本书正是在我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实践案例、司法数据和制度反思,进行全面修订和深度拓展的成果。希望以此呈现对检察职能演进的理论思考,尤其是对法律价值、人之境遇以及司法温度的实践感悟。 探寻法律刻度与人生厚度之间的平衡。堆积如山的卷宗背后,我看到的从来不只是冷冰冰的案情,更是一个个被时代洪流与个体选择共同塑造的真实人生。一个轻微的罪行,其判决或许短暂,但随之而来的“犯罪标签”及其附随后果,却可能伴随终生,甚至足以改变整个家庭的命运轨迹。这使我不断反思一个根本性问题:司法的终极使命,究竟是机械地彰显规则的刚性,还是应当充分考量并安顿好每一个具体人生的真实重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着司法不是冰冷的流水线,它应当具备人性的温度。它要求我们培养一种“存在的洞察力”,用心聆听法条背后的生命叙事,在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为人的尊严与回归社会留出应有的空间。 探索惩罚的边界与救赎的可能。“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当惩罚被视作唯一目的时,司法运行便可能异化为新的社会创伤。面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一味动用刑罚,不仅会过度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制造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必须进行目的论上的深刻反思:惩罚本身是终点,还是通往社会和谐这一更高目标的桥梁?法律的锋芒在于惩恶,但其灵魂应在于扬善。轻微犯罪治理的本质,正是将司法重心从“惩戒既往之恶”转向“滋养未来之善”。我们所探索运用的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公益服务等机制,并非对法律的软化,而是对法律深层目的的忠诚践行——这是一种根植于中国司法土壤的“实践智慧”,即“慎刑思想”。 探讨系统性课题与检察履职的破局。我深知,检察机关无法独立完成轻微犯罪治理这一宏大系统工程,它涉及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有效协同。现实中,制度衔接不畅、数据共享不足、理念差异等机制性“梗阻”依然存在。本书所探讨的“检察一体化”“行刑衔接”“数字赋能”等,正是尝试以检察机关的实践主动性,树立检察监督并不是对其他环节工作否定的理念,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去撬动和优化既有的治理结构。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一份份基于实证研究的检察建议,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积极寻找突破口,推动治理体系一点一滴地完善。这个过程本身,正是检察官价值的生动体现——我们不仅是案件的办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也是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更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者。 谨以此书,献给我挚爱的检察事业,献给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我们共同担当的新时代。 2025年10月5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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