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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理学经典案例评析

書城自編碼: 419501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宋旭光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829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6-01-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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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的深处活动,它所追问的是法教义学无法回答的深层问题,它所提供的是对法律案例的元思考。如果说部门法学是在各种案例的细节处思考,尝试以现行法体系为基础为实践难题提供法律解答,法理学则在部门法学的思考中思考,在法教义学面临无解问题时,向现行法体系的深层甚至背后寻找解决方案及其理据。
  本案例教程的编写致力于这样的目标:帮助读者了解法学元思考的理论脉络,掌握法律概念讨论的基本要点,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运作原理,熟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洞察法律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多重路径。这些分析和思考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不是编著者原创的,而是取材于那些历史和当前的伟大作品和精妙理论。如果没有国内外法学家对于相关案例的卓越分析和深度思考,本教程的法理分析及其深度便无法实现!相信在这些分析中,读者也可以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法理学的魅力,以及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力量!
關於作者:
宋旭光
  山东滕州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司法部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广东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6项,深圳市课题3项。出版专著4部、译著2部、编著1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制作MOOC慕课《法理学》,并在《法学》、《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文章50余篇。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001
003 第一节 法的概念
003 【案例必读】 安提戈涅的故事
006 【案例必读】 纽伦堡审判
010 【案例选读】 东京审判
012 【案例必读】 德国告密者案
030 【案例必读】 柏林墙射手案
035 【案例必读】 洞穴奇案
040 第二节 法的要素
041 【案例必读】 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044 【案例选读】 四川泸州遗赠案
052 【案例选读】 德国情妇遗嘱案
056 【案例必读】 德国雷巴赫案
059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060 【案例必读】 黄某诉马某侵害赔偿案
062 【案例选读】 甘肃凉州刘某故意杀人案与浙江湖州颜某等故意杀人案
065 【案例必读】 山东冠县于某正当防卫案
069 【案例选读】 浙江乐清赵某网约顺风车遇害案
074 【案例选读】 上海许某诉李某离婚案
076 【案例选读】 美国马吉诉罗斯案
079 第四节 权利、义务与责任
079 【案例必读】 山东滕州齐某诉陈某侵犯受教育权案
084 【案例选读】 美国罗普尔诉西蒙斯案
087 【案例选读】 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通用汽车公司案
090 【案例选读】 美国西尔克伍德诉科尔—麦克基公司案
第二章 法律的运行 // 095
097 第一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097 【材料必读】 社会契约论的不同模式
104 【材料选读】 制度变迁——那些进入历史的刑法罪名
110 【材料选读】 中国经济特区的立法实践
115 【案例必读】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20 【案例选读】 苏格拉底之死
124 第二节 法律程序与法律制度
124 【案例必读】 美国辛普森案
129 【案例选读】 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34 【案例必读】 北京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38 【案例选读】 美国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
147 【案例选读】 河北平山杜某、安某离婚案
152 第三节 法的价值
153 【案例必读】 电车难题
157 【案例必读】 “分羊”的正义
162 【案例选读】 美国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166 第四节 法 治
167 【材料选读】 无需法律的秩序
171 【案例必读】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176 【材料选读】 法治与改革
182 【案例选读】 河南周口谭某甲案
185 【案例选读】 安徽涡阳五周案
第三章 法律方法 // 191
193 第一节 法的适用
193 【案例必读】 “车辆禁止进入公园”
195 【材料选读】 《力争上游》
199 【材料选读】 马锡五审判方式
204 【案例必读】 王某知假买假案
210 第二节 法律解释
211 【案例必读】 美国莫里斯诉贾德案
214 【案例选读】 美国尼克斯诉赫登案
217 【案例选读】 美国马丁诉美巡赛案
222 【案例选读】 广东广州甘某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226 【案例选读】 黑龙江佳木斯郑某诉王某继承纠纷案
230 【案例必读】 四川金堂黄某、何某琼、何某诉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33 第三节 法律推理
234 【案例必读】 美国史密斯诉美利坚合众国案
237 【案例必读】 江苏南京彭某民事诉讼案
241 【案例选读】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某案
244 第四节 法律漏洞的填补
244 【案例必读】 广东广州许某盗窃金融机构案
248 【案例选读】 山东济南北雁云依案
第四章 社会中的法 // 253
255 第一节 法与文化
255 【案例必读】 秋菊打官司
258 【案例选读】 广东“雷霆扫毒12·29专项行动”
261 【材料选读】 《民法大全》与民法法系
263 第二节 法与经济
264 【案例必读】 美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
270 【材料必读】 科斯定理
272 【材料选读】 海瑞定理
276 【案例选读】 浙江金华吴某集资诈骗案
279 第三节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280 【案例必读】 云南昆明孙某果涉黑案
283 【案例选读】 江苏无锡储某诉朱某赡养纠纷案
286 【材料选读】 摩西十诫
289 第四节 法与科技
290 【案例必读】 美国卢米斯诉威斯康星州案
293 【案例选读】 北京朱某与百度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297 【案例必读】 北京“3Q大战”
302 【案例选读】 中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
306 【案例选读】 上海B站up主AI换脸引发争议案
309 【案例选读】 浙江绍兴携程“大数据杀熟”案
313 【案例选读】 美国Meta公司使用伤害青少年成瘾性算法
317 【案例选读】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321 【案例选读】 美国Uber公司自动驾驶致死事故
內容試閱
前言
  无论如何,法理学都不太像一门可以与“实践”和“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问。在大家的印象中,它更多是与“哲学”“理论”“抽象”“深刻”联系在一起。正如舒国滢教授在其撰写的《法哲学沉思录》中所讲的那样:“法哲学是有诱惑性的,不是因为它的平实朴素,而是因为其所讨论主题的严肃性与深刻性。”但是,如果承认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那么以法学思考为基础的法理学讨论,同样也就离不开法律案例和实践。正如《法哲学沉思录》所讲,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法教义学沉默之处,便有法哲学。也就是说,法理学抑或法哲学是在法律实践的深处活动的,它所追问的是现行法律或法教义学所无法回答的深层问题,它是一门元法学。
  法理学提供的是对法律案例和实践的元思考。当安提戈涅宣称任何人不能僭越“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时,普通读者可能还沉浸于索福克勒斯撰写的悲剧和情节之中,法官读者可能在思考要如何判定安提戈涅的行为是否有罪,而法理学读者则开始追问为何世俗的法律之上还有天神的不成文法,它们是何关系。当“二战”战犯以盟国不能溯及既往地运用刑法为自己的罪行辩护时,以实证法为起点的法教义学思维可能在此面临困惑,而法理学思考则推动法学界经历一场“自然法的复兴”,追溯法律效力的更高来源。因之,当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确定即使没有违反制定法的规定也同样可以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时,经受“二战”摧残的老百姓可能在欢呼正义的胜利,而法理学则开始追问自然法在战后法律秩序中的意义,以及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于是有了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当德国法院援引拉德布鲁赫公式,宣布“实在法同正义的冲突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非正确法’的法必须让位于正义”的时候,我们也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性力量。
  在本书所选取的那些著名案例中,民法可能关注的是遗嘱继承人在杀害被继承人后是否会丧失继承权,形式有效的遗嘱是否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变为无效,而法理学更为关注的是当法官援引“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获利”或“公序良俗”裁决案件时,其所援引的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的要素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法律原则的存在是否会导致法与道德的必然关联……同样,刑法可能关注的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而法理学可能会追问“强奸何以为罪”的深层理由,并因此思考法律与性与性别的关系。具体而言,例如,在“山东冠县于某正当防卫案”中,刑法可能关注的是于某在面临暴力催债、母亲受辱时是否可以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界限在何处,并因此思考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法理学则开始思考正当防卫“无责”或“免责”的深层理由,并追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或者深刻揭示正当防卫条款适用难题的文化、社会、经济原因。凡此种种,不难看出,如果部门法学是在各种案例的细节处思考,尝试以现行法体系为基础为实践难题提供法律解答,那么法理学就是在部门法学的思考中思考,在法教义学面临无解问题时向现行法体系的深层,甚至背后寻找解决方案及其理据。
  因此,对于选取的许多案例,本书可能既提供法教义学的分析,也提供法理学层面的思考。这些分析和思考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不是编者原创的,而是来自历史和当前的那些伟大作品和精妙理论。例如,关于“德国告密者案”的分析就汇编了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英国法学家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H.L.A Hart)和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Lon L.Fuller)的三个版本及其论述。“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法理分析则精选了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观点。在论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时,摘录了舒国滢教授的分析,而关于“德国情妇遗嘱案”的分析,则来自郑永流教授的论文。总而言之,国内外法学家对于相关案例的卓越分析和深度思考是本书法理分析的主要来源。不以这些伟大法学家的作品为基础,本教程法理分析的内容及其深度便无法实现。
  本案例教程中所选取的大部分案例素材,都来自笔者在深圳大学讲授的法理学各类课程。从2016年博士毕业入职深圳大学,至今笔者也算是接近10年教龄的老教师了,教过的学生早已超过1000位。感谢深圳大学提供了很好的教学平台,并培养了如此出色的学子。笔者曾经一年讲授过500课时以上的课程,可能法学院一半以上的同学都曾听过笔者的课,还曾有学生本科阶段研修过笔者4门课程。也许笔者的课堂曾影响过许多学生的思考和职业道路。做教师的乐趣可能也就在此。没有这些课程以及那么多可爱的同学,便不可能完成本书中相关素材的积累。
  一直以来,笔者都想将这些讲过的案例收集在一起,整理出版。恰好深圳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合作汇编“明律案例教程”丛书,笔者便动了完成这一想法的念头。但出版时间尤为紧张,学院的各种任务较为繁重,且按照学院的安排,笔者也承担了主编前述丛书中的另一本——《网络与信息法学域外案例教程》的任务,于是,越发感到时间不够。在本书编写过程中,笔者的研究生朱锦珍、李思奇、刘俐江等多位同学,按照要求寻找并整理相关资料,吴锦超、方颖心同学帮助调整相关格式,给了笔者最大的帮助。没有她(他)们的支持,这本书的编写任务便不可能完成。
  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本书难免有疏漏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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