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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1.一本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债总体系书,直面并回应“债法总论的未来在何处”。 2.日本新债法的百科全书。 3.潮见佳男教授债法研究思想的精华,理解其整个学术体系的“瞭望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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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新债法总论》是在日本经过2017年债法修改之后,面向研究者与实务人士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债总体系书。本书作者长年致力于债法理论与合同责任理论的研究,并全程参与日本债法修改的立法审议工作。 本书篇幅巨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新法下的解释理论,也与旧法下的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不仅反映了日本债法修改前夕的判例与学说状况,还翔实整理了债法各项制度的立法修改过程。本书也汇聚了作者在债权法方面的长期研究成果,构筑起以债权人利益(合同利益)为中心的债权总论体系。 本书上卷分为“合同与债权”“债权的内容”“债务不履行与救济”与“债权的保全”四个部分。下卷分为“债权的消灭”“债权关系的主体变动”与“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三个部分。其中,将合同总论作为债权总论起始内容的编排,体现了作者重视债权内容与债权发生原因相关联的理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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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日]潮见佳男【著】【日本】【现当代】 ———————————————————— 潮见佳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前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历任京都大学前副校长,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科长、法学部长。 潮见教授1981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85年起任大阪大学法学部助手,1988年起任大阪大学副教授,1995年起任大阪大学法学部教授,1999年起任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师从北川善太郎,其研究涵盖合同法、侵权法、继承法、金融法等诸多领域。潮见教授成果丰硕,在合同责任论方面的代表作有《契约责任的体系》《契约法理的现代化》,在侵权责任方面的代表作有《不法行为法Ⅰ·Ⅱ》《民事过失的归责构造》等,发表的论文,对日本民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潮见教授曾作为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的干事、委员参与日本债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修改,对日本债法的修改通过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另外,曾担任日本金融法学会前理事长、法科大学院认证评价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预备考试考查委员等社会职务,因其杰出的学术贡献与社会贡献被日本政府授予瑞宝中绶章。
叶周侠【译】【中国】【现当代】 ———————————————————— 叶周侠,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合同法、竞争法,在《清华法学》《法学論叢》等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过数篇论文。
夏静宜【译】【中国】【现当代】 ———————————————————— 夏静宜,京都大学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合同法、侵权法,在《法学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法学論叢》等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徐寅【译】【中国】【现当代】 ———————————————————— 徐寅,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日语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日本法和法律语言学。在CSSCI、SSCI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张挺【译】【中国】【现当代】 ———————————————————— 张挺,日本立命馆大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法,著有《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理论研究:以中日法比较为视角》,在《法学》《云南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译著有《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学之门:学会思考与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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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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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09年(平成21年)11月24日,受法务大臣咨询设立的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启动首次审议;2015年(平成27年)2月24日,法制审议会总会向法务大臣提交了《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纲要》的答复,此次,《关于民法部分修改的法律案》被提交至国会(审议),终获表决通过。回顾这段历程——在20世纪末,以迎接民法百年为契机,为推进债权法现代化而在各领域展开的修法讨论,作为置身于此潮流中二十余载的参与者,真是百感交集。与此同时,民法(债权关系)修改实现后,作为一名曾经参与修改法草案制定的研究者,我深感有责任向学界和实务界阐明新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这种使命感此刻愈发强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与其说是创设一部便于市民理解的法典,不如说是构建适应社会现代化需求的专业化法典,因此,(除面向普通市民和初学者的解说书和通俗学习参考书外),当前更为亟需的,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士(研究者、实务专家)的理论书和体系书,因为他们正奋战在依据新法处理法律问题的前线上。 本书正是基于这一视角,对《债法总论Ⅰ(第2版)》与《债法总论Ⅱ(第3版)》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在注重与旧法框架下相关理论的关联性的同时,深入阐释新法框架下的解释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丝毫没有考虑保留“教科书”的性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并非平铺直叙地对新法进行解说,而是始终贯彻作者自身的学术观点。此外,伴随新法框架下学说与判例的发展,本书内容也将相应地进行修改与调整,这一点自不待言。笔者在34岁那年推出本书之际,曾在日文版初版序言中向自己提出(数个)问题,历经二十四载,至今仍未给出满意答案,实在惭愧之至。 本书原稿的最初版本,几乎与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审议同步完成。具体而言,是在2015年元旦(当时我刚被确定为下一任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科长人选)至同年3月31日正式就任法学研究科科长期间完成写作并初步成稿的。此后,在平成27年度至平成28年度(2015年4月—2016年3月)那段研究时间被完全挤占的日子里,我因连续两年在法学院教授相同课程(民法第三部及民法演习),而得以借备课之机对书稿内容进行了两轮修订,这可谓是民法修改延迟基于2015年3月24日《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纲要》形成的《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的法律草案》于同年3月31日获内阁决议通过,并提交同年的通常国会审议。不过,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修改法案处于未付审议的状态。直至2016年11月,审议再次重启;2017年4月14日,修改法案获众议院通过;同年5月26日,获参议院通过,并正式成为法律。——译者注所带来的讽刺性结果。 无论如何,在此我要感谢参与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2004—2009年)、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2009—2015年)以及各类研究会、研讨会期间,给予我指导的众多学者与实务专家们,尽管任何感谢之辞都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也要感谢京都大学法学部的本科生与研究生们,在讲授和研讨过程中,给予我诸多灵感和启发。此外,我还要向悉心审阅《民法(债权关系)修改法案概要》(金融财政事务研究会,2015年)原稿的三位教授——下村信江(近畿大学教授)、渡边力(关西学院大学教授)、冷水登纪代(甲南大学教授)——致以诚挚谢意,三位教授提供的宝贵意见对于本书写作同样意义重大,在此铭感谨记。 本书得以付梓,承蒙信山社渡边左近先生与柴田尚到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也表示由衷感谢。
潮见佳男 2017年5月
《债法总论》(1994年刊行)序言
在债权的履行过程——即对债权的价值支配可能性予以实现的过程中,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的行为相互交错。值此情形,合同规范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债权体系又如何被形塑?带着这一问题不断推进研究的过程中,“债法总论正处在岔路口上”是一直未曾离开心头的切身感受。近年来,平井宜雄教授与北川善太郎教授两位的债法总论著作相继问世,尽管稍解心头之惑,但仍有诸多无法令人满意之处:首先,跟合同等其他债务发生原因切断关联的债法总论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其次,债法总论在体系编排上未对债权内容实现的动态过程予以足够重视(退一步讲,即便是以诉权体系为前提、有意识编排顺序的体系书也寥寥无几);再次,明明债法总论内容的前半部分跟商品交换法相近,后半部分跟金融法趋同,却一边以债法总论之名统领所有内容,另一边又仅以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或债权种类为对象展开叙述。以上的种种疑问与怀疑挥之不去,这使我必须选择直面并回应“债法总论的未来在何处”的问题。 基于此种危机意识,本书志在重新确认债法总论作为一种学理体系的意义,以为债法总论未来该向何处去探索出一条重生之道。居于本书底层的立场和信念如下:其一,本书认为,“理解债权体系的基本视角在于,①通过履行过程实现给付结果,②以此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实现债权自身的价值支配可能性)”;其二,本书相信,“债法总论作为一门学问,意义在于对债权相关事实赋予法律意义,并从体系的角度建立规范评价的推理过程,也为推论提供相应的基础,而且除此之外不再有更多意义”(此种信念可以说既是谦抑的,也是悲观的)。以此为基础,本书意欲以“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进行的体系化思考”为债法总论的目标,实现债法总论的重构。不过,本书的整理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笔者的宏愿,甚感没有把握。而且,由于将债法总论的意义作上述限定,债法总论变为高度抽象的内容也将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毋宁说成了自然的结果。 此外,本书的底稿来自著笔者两年前在大阪大学法学部授课时所用的辅助教材《债权总论讲义案Ⅰ、Ⅱ》。此次除修订了原稿中误载、误解之处以外,还修改了部分观点,对近两年有理论进展的领域加以增补,一并按照笔者自身的构想,对全书进行了重新编排。与此相关的是,本书所预想的读者,首先仍是在大阪大学法学部聆听笔者的授课、愿意进一步自主思考的学生。就学术水准而言,除本书中极少数的部分外,笔者深知本书的水准尚不及过去出版的诸多体系书,因而深恐书名构成虚假宣传。另外,因研究水平不足以致未能充分校验之处,以及内容上未尽完善之处,亦恳请各位读者海涵。 本书跟讲义案一样,承蒙信山社渡边左近先生的鼎力相助。从讲义案到本书形成的过程中,尤其得到了大阪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富上智子、川上良两位的协助,谨此致谢。同时,也想借此机会,向平日里出席各种研究会、于公于私予以指教的各位表示谢意。 最后,本人之所以能一直对债权体系、合同规范的研究保持关注,并以本书的形式尝试构建债法总论的体系,有赖于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林良平先生的启迪。自大学二年级聆听民法总则的授课、单方邂逅林良平先生起,到踏上研究者的道路至今,林良平先生在研究会等诸多场合都对我给予无微不至的指导。本书虽未臻成熟,谨以此书献呈先生,向先生所赐学恩表示由衷的感谢。
潮见佳男 199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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