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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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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刑事证据制度的框架形成了雏形。刑事证据立法的发展,催生出了大量刑事证据问题,也呼唤着新的刑事证据理论的出现。本书涵盖刑事证据法的功能和结构、三大裁判形态对证据法的影响、证明力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物证据鉴真、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过程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证明标准等前沿性问题。通过研究,总结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三大模式,提出并论证了“实物证据鉴真”的理论,提出了“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理论模式,提出了“过程证据”的概念。本书是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转型之作,也是将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引向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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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曾获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企业合规等领域。著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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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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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一、对传统“证据学”理论的反思 二、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 三、刑事证据法的体系 四、刑事证据法的功能 五、制约刑事证据法的若干因素 六、对两个理论问题的反思 第二章 三大司法裁判形态对证据法的影响 一、引言 二、定罪裁判中的证据理念 三、量刑裁判中的证据理念 四、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理念 五、三大裁判形态对司法证明过程的影响 第三章 新法定证据主义——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证据理念 一、引言 二、新法定证据主义的基本特征 三、新法定证据主义兴起的原因 四、对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理论反思 五、新法定证据主义的未来 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 三、可补正的排除 四、程序审查优先原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六、徒法不足以自行(代结语) 第五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展开 一、引言 二、程序性裁判的性质 三、审判前的排除程序 四、程序性裁判的启动方式 五、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的关系 六、初步审查与正式调查的关系 七、正式调查程序的诉讼构造 八、二审法院的两种救济方式 九、评论 第六章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一、引言 二、瑕疵证据的分布和类型 三、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四、可补正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 五、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的正当性 六、瑕疵证据的补正与治愈 七、几点思考 第七章 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一、引言 二、作为证明力要求的印证规则 三、作为证明标准的印证规则 四、印证与口供补强规则 五、对印证规则的反思 六、印证规则的未来 第八章 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 一、引言 二、鉴真的性质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鉴真方法 四、鉴真的诉讼功能 五、违反鉴真规则的法律后果 六、鉴定检材的鉴真问题 七、实物证据鉴真制度的未来 第九章 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 一、引言 二、过程证据的基本类型 三、过程证据的主要功能 四、过程证据的审查模式 五、过程证据的证据能力 六、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组合运用 七、结论 第十章 行政证据与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资格 一、引言 二、行政证据的证据资格 三、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资格 四、特殊证据的证据能力 第十一章 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 一、引言 二、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层次性理论的提出 三、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层次性理论的正当性 四、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层次性理论的适用(Ⅰ)——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五、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层次性理论的适用(Ⅱ)——“行政认定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力 六、层次性理论的例外 七、结论 第十二章 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证明标准客观化的反思 三、主观证明要求的引入 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关系 五、结论 第十三章 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 一、作为证人的侦查人员 二、侦查人员作证的三种模式 三、侦查人员提交的说明材料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五、对两个理论问题的回应 六、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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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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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言 转眼间,《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第一版面世已经十多年了。该书是笔者全面研究中国刑事证据法问题的理论著作。自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也随着诸多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我国刑事证据法逐渐得到发育和定型,具有了大体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在刑事证据法问世之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也有了全新的司法实践,逐渐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本着“从经验到理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笔者对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进行了理论总结,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出了理论思考,提出了若干个命题,试图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背后的制约因素作出理论的概括和提炼。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第一版所提出的一些理论命题,经受了学术检验,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学术共识。尤其是三大司法裁判形态对证据法的影响、新法定证据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三种模式、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等方面的理论概括,还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接受。 自2016年以来,我国刑事证据法又有了新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曾颁布了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多部有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持续不断的调整。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先后颁布了三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的规程,其中也有一些证据规则方面的重要调整。不仅如此,自2018年以来,伴随着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所发生的一些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了重新规范,所涉及的证据类型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公安机关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包括专门性问题检验报告、重大责任事故认定书等在内的特殊证据。 针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情况,笔者对相关证据理论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研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笔者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对象,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了一些理论概括。例如,笔者将非自愿供述区分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遵循“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的原则;二审法院所提供的救济分为“强制性救济”与“裁量性救济”这两种方式,等等。在行政证据的证据运用问题上,笔者提出了“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认定上的层次性理论,试图从证据能力、取证方式、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等方面,重新分析行政不法事实转化为犯罪事实的基本条件。对于上述新的研究成果,笔者在对《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修订时,都作出了吸收和收录,并对一些不合时宜的表述和章节作出了适度的调整和删改。 随着证据法的发展,在相关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两条相对独立的线索。其中,那种以证据法律资格和司法证明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证据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独立地位已经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承认。而那种强调从哲学认识论、概率论、心理学等角度探索证据原理的“证据学”,则逐渐演变成一种具有开放性的“证据科学”。这一学科变化来得如此快速迅猛,超出了法学界的预期,将有关的学术争论弃置一边,成为一种值得高度重视的发展趋势。为反映这一学科的发展情况,笔者将《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增补进来,使读者对证据法学学科的发展情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定罪裁判”“量刑裁判”“程序性裁判”为核心的三大司法裁判体系逐步形成。笔者在对这三大裁判体系对证据法的影响作出分析的前提下,讨论了量刑裁判中的证据规则、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与上述三大裁判体系相对应,侦查人员也具有了三种证人地位,分别是定罪裁判中的“目击证人”、量刑裁判中的“量刑证人”、程序性裁判中的“程序证人”。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也作出了全新的分析,并将有关研究成果纳入本书之中。 要了解刑事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读者可以参阅笔者所著的《刑事证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而要了解刑事证据理论的最新发展,研习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读者则要精读本书。本书既可以成为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研究刑事证据问题的教科书,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了解刑事证据理论的重要参考文献。 陈瑞华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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