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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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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引入了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化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一些旨在揭示中国刑事诉讼之特性的模式概念。本书并不局限于对法律条文之优劣得失的讨论,而是立足于对问题的存在及其成因的客观解释,尽量关注刑事程序法的“实施状况”,将“社会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中的法律”作为研究的对象;本书也不满足于对各种诉讼问题的技术性描述,而试图透过一系列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现象,来揭示出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结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地上升为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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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曾获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企业合规等领域。著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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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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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学研究回归社会科学的思考 一、从“郑永年之惑”谈起 二、传统规范法学的缺陷 三、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反思 四、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 五、从经验到理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流水作业”模式 一、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问题 二、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三、“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 四、对“流水作业”模式的反思 五、走出“流水作业”模式 第三章 侦查中心主义——困扰“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 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困境 二、侦查中心主义的三大要素 三、检察权对侦查中心主义的强化 四、对侦查中心主义的反思 五、“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反思 六、侦查中心主义的未来 第四章 新间接审理主义——阻碍“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的一个构成因素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难题 二、什么是新间接审理主义 三、新间接审理主义的成因 四、对新间接审理主义的若干反思 五、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探索与反思 六、走出新间接审理主义 第五章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论反思 一、引言 二、对侦查中心主义的触动 三、对直接和言词原则的解读 四、证明标准的统一化 五、有效辩护的实现 六、结论 第六章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一、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历程 二、1979年确立的庭前案卷移送制度 三、1996年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四、庭后移送案卷制度的形成 五、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 六、制约案卷笔录移送制度的几个深层因素 七、结论 第七章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Ⅰ)——刑事一审程序流于形式的成因分析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提出 二、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 三、对案卷笔录证据能力的推定 四、对案卷笔录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五、刑事证据法的存在空间 六、仪式化、剧场效应与庭审功能 七、法庭审判制度的重建问题 第八章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Ⅱ)——刑事二审程序的理论反思 一、刑事二审程序的困境 二、二审程序中的“两步式构造” 三、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调查讯问”程序 四、不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推定法则 五、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案卷笔录 六、“事实复审”的神话 七、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运动” 八、结论 第九章 积极的实体真实探知主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模式与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死刑复核的六大程序要素 三、死刑裁判的“风险转移” 四、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层结构 第十章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对中国冤假错案发生原因的一种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留有余地”的两种模式 三、“留有余地”模式的体制成因 四、“留有余地”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 五、“留有余地”模式的未来 第十一章 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历史考察 三、“坦白从宽”的诉讼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辩护效果的影响 七、两种法律传统的博弈 八、结论 第十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困境 二、“先刑后民”模式 三、“刑民分离”模式 四、“先民后刑”模式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选择 第十三章 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推动主义及其局限性 三、制度变革中的司法推动主义 四、制度变革的两条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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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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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社会科学尝试 (第四版序言) 作为一部研究中国刑事诉讼问题的学术著作,《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一版已经面世十七年了。意想不到的是,这部具有典型学院派风格的“学术专著”,竟然得到了众多读者的厚爱,受到了那些关心中国刑事诉讼问题的各界人士的青睐。如今,本书的第四版出版在即,笔者有必要对新版本的修订情况略作说明。 本书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从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出发,对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问题作出了全新的研究。身处正在发生剧烈转型的中国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法律问题”,法学研究者确实有必要将学术领域与政治领域区分开来,为法学研究确立一些最低限度的学术准则。在笔者看来,推进司法改革和推动立法进程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很多法学研究者可以一展身手的领域。但严格来说,这属于“政治活动”或“社会活动”的范畴,并不一定完全遵循学术研究的规律。作为专门的、职业化的学术活动,法学研究应当秉承“价值无涉”的准则,将各种政治、立法、司法乃至社会的问题转化为“学术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态、制度变迁和发生原因作出理论上的解释,以探寻制度形成和变迁的规律。在研究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莫过于通过一种“概念化”的方法,对相关问题作出理论解释,从经验事实上升到“概念”和“理论”,完成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 按照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新考察,透过研究实践中的问题(questions),越过对制度缺陷和不足(problems)的关注,挖掘出制约制度发展变化的理论问题(issues),总结了制度变迁的规律。通过概念化的努力,本书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命题。例如,按照模式分析方法,本书对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展开研究,区分了“裁判中心模式”与“流水作业模式”;对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初步考察,解释了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何以在推行过程中步履维艰;对庭审实质化改革遇到的困难作出了分析,揭示了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的“新间接审理主义”制度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行状况的考察,笔者提出了“先刑后民”、“刑民分离”与“先民后刑”三种具有理论模型性质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又如,为揭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规律,本书还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分析了若干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情况,试图发现在制度变迁背后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为此,笔者深入探讨了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历程,通过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程序效应的分析,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背后发挥作用的义务本位主义价值模式,并对制度变革进程中的立法推动主义模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 再如,出于揭示因果关系、将因果变量加以概念化的考虑,本书尝试对一些司空见惯的制度现象作出因果关系层面的解释。为揭示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难以推行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侦查中心主义构造的原因;为解释法庭审理流于形式的现象,笔者提出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一结构性成因;为解释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笔者从司法体制和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了“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并阐明这一裁判模式与刑事误判之间的关联性。 当下,法学界出现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学派之争”,不少学者都被卷入其中,出现了“厚此薄彼”的立场选择现象。应当说,法学界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才刚刚开始,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更谈不上形成了什么“学派”之争。所谓“法教义学”,无非是从“法律之内观察法律”,将成文法典或司法解释作为分析的对象,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强调推动书本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实施问题。而所谓“社科法学”,则是从法律之外观察法律现象,注重从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视角解释法律问题,强调分析制度或实践的样式、变迁及其发生的原因。其实,这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更带有很大的互补性,完全可以相互补充和整合,而没有必要进行无谓的争鸣。法学研究需要引入真正的社会科学方法,将法律文本和法律现象都作为观察的对象,从中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洞察法律变革方法的内在规律,提出具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 与前几个版本不同的是,《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四版试图将笔者对刑事诉讼问题所做的社会科学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刑事诉讼研究的社会科学视角”究竟取得了哪些进展,作出了哪些理论贡献。笔者丝毫不掩饰一个学术意图,那就是对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乃至对法律问题的研究,都应当回归社会科学的基本范式之中。过去的规范法学,无论是侧重“良法”构建的对策法学,还是强调“美制”实现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都仅仅将制度变革或法律实施作为研究归宿,走入了学术的“死胡同”。而近期兴起的“社科法学”,尽管在引进社会科学方法方面有所贡献,但由于过于自负,忽视了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专业化观察,所做的理论贡献也是十分有限的。而真正的社会科学研究,则是将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循着“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先归纳后演绎”“从经验到理论”的思路,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并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上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中国模式”问题颇为引人注目。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国究竟是否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模式”,这是一个可以引发更多讨论的问题。笔者期待着更多关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人士,参与到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的研究之中,真正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展开学术上的对话和交流。 陈瑞华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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