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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七卷·第二辑)

書城自編碼: 419060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6342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頁數/字數: /

售價:HK$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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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财法律评论》是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当代中国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法学学术连续出版物,由全日制学生自主负责文章的编辑和审校。自 2008 年创刊以来连续出版,其品质的连续性在国内同类著作中名列前茅。作者群体除国内外主流法学院校的研究生,更有优秀中青年学者、法官等实务工作者。
《中财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则,坚守学术初心,致力子为作者开放“有品格的平台”,为读者输送“有价值的思想”。本书旨在打造一流的学生自办学术著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影响力。
關於作者:
本书主办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肇端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设立的经济法教研室,1995 年建系,2004 年建院。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07-2009 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学院位居全国第 19 名,是国内发展快的法学院之一。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构成了中央财经大学的三大生体学科。本卷作者既有博士后,也有律师和公司法务,以及来自北大、人大、华东政法及中财法学院的诸多研究生。
內容試閱
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 要:刑事审判中将各类缺乏经营许可的行为径直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惯性由来已久,尤其是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类案件的定性。其中既存在对非法经营的构成要件和保护法益认识不清,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首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如果部门规章等低位阶下位法是经授权对行政法规的细化,此时本质上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能够奠定行为的形式违法基础;其次,不应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简单理解为抽象的市场管理或普通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将秩序法益精细化为与人身权益紧密相连的法益,进而促使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以及刑事违法的独立判断才能够发挥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并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具体而言,针对客运经营,原则上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除非行为人私自运营车队或长途大巴车的行为实质上已经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针对货运经营,若无证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易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局面,更为合理的方案是以危险作业罪或危险驾驶罪予以规制;无证运输其他物品,诸如疫苗、食用油等特殊物品的,则应当以相应药品、食品类犯罪处罚,而非“降格”适用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法益;行政许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来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丰富了民众的出行选择,但与此同时也打破了出租车行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越地位,随之而来的私家车、网约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否违法,乃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巨大争议。例如,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张某在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从事两地间的营运拉客活动,被司法机关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判处非法经营罪。[ 参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323刑初65号。]而在“中国网约车第一案”中,济南市民陈某利用网络软件送客被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黑车”非法营运,处以2万元罚款。[ 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1行终103号。]法院在确认陈某未获得出租车运营许可的违法事实的同时,考虑到网约车模式的创新性与相对较低的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彰显了司法对新兴业态的审慎态度。[ 参见王治华:《刑民交叉视角下:网约车的综合治理》,载《经济研究导刊》2020年第5期,第194—196页。]后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以陈某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驳回了再审申请。[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鲁行申538号。]可见,无论是私家车私自载客的行为,还是私人依托网约车平台进行的客运活动,均凸显了审判机关认同“缺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之间关联密切,但罪名的适当性不无疑问。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不加甄别地将缺乏许可证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存在以行政法规范内容的直接援用取代了本该独立进行的刑事违法判断的问题。[ 参见简爱:《论空白罪状填充的中国方案》,载《法学家》2024年第4期,第17页。]司法机关对于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往往按照以下“三段论”的定罪模式:大前提为“国家法律法规在道路运输服务领域设置了行政许可”,小前提为“行为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由此推论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参见蓝学友:《论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破解“口袋罪”难题的新思路》,载《刑事法评论》2021年第1期,第614页。]呈现出“流水线”断案、机械司法的同时,还模糊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这种处理方式反映出对行政许可之于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在判断过程中应起的作用尚存疑虑。具体而言,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服务的行为中因缺失相应许可就与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被简单地画上了等号。因此,本文试图从当前以非法经营罪来统一规制的无证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服务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定罪错误、量刑失衡,并结合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及行政犯应坚守的违法判断标准,力求摆脱缺失行政许可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简单逻辑误区,为合理界定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限制兜底条款的滥用提供参考。
二、非法经营罪在规制无证道路运输中的泛化适用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其中货运经营又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的规定,货运经营分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其他货物运输经营。]客运经营中俗称的“黑车”载客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其主要表现为通常由个人驾驶私家车在固定的起始点之间往返且运输路线基本不变。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既存在仅施加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有将其定性为犯罪的刑事案件。通过裁判检索可以发现,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不在少数,且量刑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见表1)。
表1 无证客运案例分析
案号
行为
性质
处罚内容
(2024)
鲁0212行审
126号
驾驶员孙某涛驾驶鲁B3某某号车拉载8名游客到崂山风景区游玩,现场无法提供车辆所属单位李沧区某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效的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
处罚
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黑0903刑初
64号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蒋某宇以“顺风车”的名义非法运载乘客收取费用,非法运营七台河市—哈尔滨市路线共计97次,获利金额为20,500元
刑事
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
吉0105刑初
303号
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出租车上道载客行驶、招聘司机进行非法出租车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出租车乘客乘车费共计26,426元
刑事
处罚
判处罚金61,666元
(2020)
湘0822刑初
161号
被告人杨某彪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上半年以来,驾驶小型汽车主要在湖南省长沙市与桑植县之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020年9月28日,杨某彪再次驾驶某小型汽车从事非法营运过程中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民警当场查获
无罪
本案中,杨某彪没有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但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未对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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