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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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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现实中理应合理、谨慎地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但规范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可否适用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如何适用,尚不清晰。在理论上,危险控制理论、汉德公式理论、信赖理论等可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提供支撑;在实践中,我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提供规范依据。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可分为法定和一般注意义务两类,前者主要源于制定法且重点包括数据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运营活动管理等四个方面,后者主要源自公共数据产品合同关系和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支配关系,但成立与否需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判断。合理人标准是判断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违反注意义务的重要参考,但需根据其当前作为算法提供者、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管理者等不同身份而做出不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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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杨忠 法学博士,湖南警察学院讲师,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数据库工程师,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长期从事数据法学领域的研究,主持和参与多个省部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曾在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并受聘于数据企业从事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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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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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概述/ 001 第一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提出/ 001 第二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模式/ 009 一、特许运营模式/ 009 二、独家运营模式/ 014 三、主题牌照模式/ 018 四、加工运营分离模式/ 020 第三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特征/ 021 一、承担的职责多样且复杂/ 021 二、法律性质均为非自然人/ 022 三、均遵循“三权分置”的框架/ 024 四、输出的产品和服务形态多样/ 025 五、输出运营成果的对象受限/ 026 第四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027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027 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因/ 029 第五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挑战/ 032 一、运营中风险多样且涉及复杂利益平衡/ 033 二、运营中合规管理不易窒碍司法优待实现/ 034 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过错和违法性判断难/ 037 第二章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引入/ 041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起源和发展/ 042 一、注意义务的起源/ 042 (一)注意义务的思想雏形/ 042 (二)注意义务的基本规则/ 045 二、注意义务的发展/ 050 (一)大陆法系/ 050 (二)普通法系/ 055 三、比较与启示/ 062 第二节 注意义务在我国的引入与适用/ 065 一、民法学界通识性认识/ 065 二、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张/ 066 三、规范性的依据及解释/ 068 四、注意义务概念的内涵/ 070 第三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功能/ 071 一、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过错认定的客观化工具/ 071 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行为违法性判断的方法/ 074 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侵权责任的限缩/ 075 四、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法行为的指引/ 077 第三章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依据/ 081 第一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学理依据/ 081 一、危险控制理论/ 081 (一)危险控制理论的基本内涵/ 081 (二)危险控制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理由/ 083 二、汉德公式理论/ 085 (一)汉德公式的基本内涵/ 085 (二)汉德公式作为学理依据的理由/ 086 三、信赖理论/ 088 (一)信赖理论的基本内涵/ 088 (二)信赖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理由/ 089 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090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内涵/ 090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理由/ 092 五、公序良俗原则/ 093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 093 (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学理依据的理由/ 095 第二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规范依据/ 096 一、国家层面有明确规范/ 097 二、地方层面有配套规则/ 098 三、相关标准提供参考基准/ 099 第三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实践依据/ 101 一、平衡公共数据利用与安全的需要/ 101 二、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的内在要求/ 105 三、违法行为与运营活动的协调机制/ 107 第四章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确立/ 110 第一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法定注意义务的确立/ 110 一、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法定注意义务的渊源/ 110 (一)制定法中可作为来源的范围/ 111 (二)技术规则所要求的行为规范/ 114 (三)习惯和常理作为来源的解释/ 115 (四)协议作为来源的有限适用/ 117 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法定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117 (一)数据安全保障/ 118 (二)个人信息保护/ 120 (三)网络安全维护/ 121 (四)运营活动管理/ 124 第二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一般注意义务的确立/ 126 一、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一般注意义务的规范内涵/ 126 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一般注意义务确立规则析出/ 129 (一)一般注意义务确立规则比较/ 129 (二)一般注意义务确立规则析出/ 134 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一般注意义务的展开/ 136 (一)公共数据产品中一般注意义务的注意程度/ 136 (二)公共数据产品中一般注意义务的主体范围/ 138 (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可预见的时间点/ 142 (四)理性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可预见的损害/ 145 第五章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违反/ 149 第一节 合理人标准的引入/ 149 第二节 合理人标准的规范内涵/ 151 一、注意义务违反判断的标尺/ / 151 二、法律拟制的标准化人/ 152 三、兼顾行业和个体特性/ 153 四、基于行为时的标准衡量/ 155 第三节 适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理人标准的阐释/ 156 一、因应注意义务一般化的发展趋势/ 156 二、具备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侵权认定的可行性/ 158 三、契合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理念/ 159 第四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理人一般标准的建构/ 162 一、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能力水平和行业的通行做法/ 163 二、公共数据运营行业发展和司法自由裁量的双重影响/ 165 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风险防范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167 第五节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理人的特殊标准建构/ 169 一、作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者的合理人标准/ 170 二、作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者的合理人标准/ 174 三、作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管理者的合理人标准/ 178 结 语/ 182 附 录 各城市授权运营要素对比/ 185 参考文献/ 191 后 记/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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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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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国家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的一项创新制度,其将沉睡的公共数据资源激活并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为盘活海量公共数据资源、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了重要途径。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牵引下,各地纷纷开展试点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运营模式。在此背景下,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可见,国家对公共数据的关注焦点从稳步推动、分类分级的开放层面转向到安全有序、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应用层面。 2025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肯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公共数据产品市场化运营中的法律地位。据此,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是“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不过,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非法人组织亦被纳入其中。无论形式如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仅承载有效激活和提升公共数据利用效率的社会期待,还肩负着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确保数据合规使用的重任。然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也面临现实困境。经政府筛选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通常不会罔顾法律法规任性而为,故意制造和提供有缺陷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但在创新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其可能难以准确把握公共数据合法利用的边界,或开发出的公共数据产品出现他人使用后造成第三人损失,或他人合理信赖使用公共数据产品而出现损失等情况,面临法律追责风险。尤其是当损害因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过失而产生时,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如何适用于这一新兴领域,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判断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过错及其程度,避免责任过度挫伤其创新积极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首例涉公共数据产品侵权案(“蚂蚁微贷诉企查查案”)中,法院虽然认可被告在其相关服务的信息准确性、安全性等方面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资质,但在该案中违反了数据时效、信息质量、产品推送机制、敏感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注意义务,因此存在损害原告竞争性利益和案外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过错。该案实质是以被告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但仅讨论赋予被告“过高的注意义务”,还是“基本的注意义务”,未充分阐述被告何以就其公共数据产品负有注意义务而非承担产品责任,以及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原告作为该义务对象的原因。事实上,注意义务的泛化、不确定等问题,长期以来为学界指摘,当下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扩张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趋势,应引起重视。在确立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既可能出现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最大限度救济,又可能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课以范围过广的注意义务,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之嫌的情况。在我国加速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当下,如何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以助推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利用与法益保护的平衡,成为亟待思考和研究的重要现实问题。 围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首先,有助于拓展注意义务理论的适用边界。罗马法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蕴含注意义务的思想雏形,其后经由合同法上义务发展并在现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侵权法扮演重要角色,其设定也演化为具有行业特性和主体特性。因此,套用传统注意义务理论和规则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新领域,可能导致适用上的冲突或错位。为此,本书梳理和反思传统注意义务理论,阐明其历史演进、概念内涵及在维护法律秩序与保护权益中的功能定位,通过比较方式形成确立注意义务的共性规则,确保其在新领域中的合理应用。其次,解决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承担注意义务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原则上并不要求每个人都负有防止他人受损的一般义务,但在充满风险的数字社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要在创新利用公共数据与他人权益救济之间保持平衡,就需要在法定义务之外进一步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本书结合危险控制理论、社会责任理论、信赖利益保护等学说,论证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课以注意义务的正当性。最后,构建基于注意义务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过错认定方案。鉴于成文法的有限理性,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时需要借助一般注意义务来填补空白。本书在厘清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法定注意义务内容的同时,提出构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理人标准的方法,基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法律身份,阐明其合理人标准中的特殊要求,以期为认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过错提供法解释参考。 在实践层面,本书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一是有助于指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规运营。本书基于各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结合公共数据特性和注意义务的一般原理,梳理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所应遵循的法定注意义务框架,并构建一般注意义务的确立规则及其违反判断标准,可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供具体的运营行为规范指引。二是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合理认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过错。在侵权责任领域,利益衡量在过错判定上有发挥的空间。本书通过细化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成立与违反的判断标准,以期帮助司法实践合理分配运营机构的过错程度与相应法律责任。三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我国采用“地方先行先试”的模式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虽有助于积累经验,但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本书通过梳理总结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政策法规,分析现行运营模式、机构定位及公共数据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挑战,为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提供参考。 基于上述,本书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围绕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的法理剖析与规范构建两个维度展开研究。 注意义务是世界现代侵权法中的普遍性概念,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也尝试将其适用于公共数据运营。这既存在合理性的隐忧,也容易引起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行动自由与受害人救济的平衡难题。同时,政府既期待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升公共数据利用效率、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又担忧其会在数据安全、数据割据等方面带来挑战。本书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在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高效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公共数据治理体系的健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学术力量。亦期待读者在研读过程中批评指正,以助本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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