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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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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法哲学中的“应然”和“实然”的对立为视角,分析了哈贝马斯与近代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罗尔斯、马克思等的思想关联和核心差异,以及形成这些关联和差异的重要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本书揭示了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理论意义和关键缺陷,提出了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评价和反思。本书采用了文献分析和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深入剖析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所提供的思想资源的基础上,给出对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批判与思考,以期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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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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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诗宇,生于1989年,2012年本科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5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科特班,获法律硕士(法学)学位。2019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外国哲学专业,获哲学硕士学位。202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获哲学博士学位。就读博士期间参加多次学术会议,并获得优秀论文奖。现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哈贝马斯研究、法哲学、人工智能哲学等,近期主要关注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等。发表多篇与哈贝马斯和法哲学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篇收入中国知网“学术精要数据库”,并获得“高下载论文”和“高被引论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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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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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1
第一章 立法的主体性 /28 一、“独白式”立法观的缺陷/29 1. 霍布斯的“原子式个体”/30 2. 卢梭的“公意”/37 3. 康德的“自我立法”/42 二、自然法传统的主体间性超越 /49 1. 作为社会契约前提的交往 /50 2. 近代法哲学的“主体哲学”背景 /55 3. 法律的病理学诊断 /62 4. 黑格尔:从应然向实然的过渡 /70
第二章 法律的自足性 /75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76 1. 法律的科学化 /76 2. 凯尔森的极端立场 /81 3. 哈贝马斯:法律的相对独立 /84 二、合法性源于合法律性 /87 1. 基础规范与承认规则 /88 2. 合法性的新来源:商谈的程序规则 /92 三、后形而上学时代的不同选择 /95
第三章 商谈与法律解释 /100 一、商谈原则的由来 /101 二、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 /105 三、法律解释的商谈理论 /111 1. 法律诠释学的观点 /112 2. 对德沃金的吸取和批判 /117 3. 商谈原则在宪法判决中的作用 /123
第四章 法律与正义 /127 一、相同的理论目标 /128 二、实质规定与程序保障 /133 1. 正义原则与商谈原则 /134 2. 重叠共识与生活世界 /140 3.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争 /144 三、共同的缺陷:过于理想化 /158
第五章 社会解放的两种策略 /165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修正 /167 1. 马克思前后期哲学思想的差异 /167 2.《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观点 /173 3. 哈贝马斯眼中的马克思 /177 二、建构性与批判性的差异 /182 1. 哈贝马斯法哲学的建构性 /183 2. 马克思法哲学的批判性 /190 3.《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延伸 /205 三、哈贝马斯与马克思法哲学差异的原因 /211 1. 政治立场的差异 /212 2. 时代背景的差异 /216 3. 继承传统的差异 /223 4. 运用方法的差异 /233 四、马克思法哲学的不足与优势 /240
第六章 又一种乌托邦 /246 一、程序主义法律观的意义 /247 1. 悬置具体价值 /247 2. 提供批判向度 /252 3. 重塑民主基础 /257 二、不够充分的事实性维度/261 1.“理想言谈情境”/262 2. 对事实性强制力的忽视 /265 3. 重新引入事实性 /271
结语:重构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意义 /284
参考文献 /294
致 谢/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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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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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哈贝马斯的思想在20世纪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他所实现的“主体间性”转向是哲学史上的重要事件,这种新的哲学进路推翻了传统的主体哲学的观念,并带来了在哲学和其他学科中的重要转变。与他在哲学史上的重要作用相对应,他的法哲学思想也在法学领域起到了范式转换的作用。体现他的法哲学思想的著作,主要就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德语:Faktizit?t und Geltung,英语:Between Facts and Norms,中译本采用的是英译文的书名)一书。该书试图通过引入彰显哈贝马斯中期著作中的“交往理性”的“商谈原则”(Diskursprinzip),实现对传统法哲学的“重构”,解答困扰着20世纪法哲学的种种疑难问题,为现实的法律问题,比如超越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提供可能的概要方案。所以,对这部著作及其所体现的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有助于我们看到法哲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走出这种困境的可能路径,也可以使我们反思哈贝马斯法哲学是否彻底地解决了所有的现实问题,以及如果没有的话,应该向哪个方向推进法哲学的讨论。由于哈贝马斯的法哲学著作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法哲学流派,而且他的行文晦涩,所以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深入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只有通过专业、系统的研究,才能真正把握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真义。而且,哈贝马斯以对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的研究见长。因此,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研究对于理解哈贝马斯的总体思想而言非常关键。同时,哈贝马斯的思想博采众长,极具原创性,对同一时期的哲学发展更是有着重要的影响。他和20世纪几乎所有伟大的哲学家都有过深入的对话。所以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把握20世纪整体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乃至整个哲学背景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内学界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研究并不充分,而且往往停留于对哈贝马斯法哲学本身的介绍,并没有深入分析它的理论来源、意义和局限。就理论来源来说,大部分研究只是简要介绍了哈贝马斯的哲学发展历程,没有对哈贝马斯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所接受的理论传统,以及他的法哲学在其整体哲学系统中的地位等问题作出充分、深入的阐释;没有真正交代清楚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由来,立论往往就事论事,忽视了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是处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解决特定的理论问题而构建的理论体系。就理论意义来说,由于大部分研究没有对哈贝马斯和他的前辈和同辈,尤其是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罗尔斯和 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作出深入的分析,这使得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独特贡献没有得到充分的评价,也无法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历史地位作出清楚的评估,没能清楚地认识到哈贝马斯法哲学是如何建立在前人的讨论之上,又是如何超越了法哲学发展史上的种种理论困境。就哈贝马斯理论本身的局限来说,大部分的研究没有对哈贝马斯法哲学作出系统的反思,即使有零星的讨论,也只是拘泥于局部的批评,没有指出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根本缺陷。归根结底,目前国内的哈贝马斯研究只是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只是把哈贝马斯引进国内学界并希望引起进一步的思考,没有真正地做到反思哈贝马斯的理论,并为评价这一理论作出努力。本书 希望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建树,全面评估哈贝马斯法哲学的优势与局限,为未来重构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提供铺垫。同时,本书在论述过程中大量引入法哲学发展史上的种种理论资源,通过比较它们与哈贝马斯本人的观点,揭示哈贝马斯是如何批判历史上的法哲学流派以及当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并探讨哈贝马斯所接受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同时通过这种批判和探讨来引出他本人的观点。这种引入理论资源的意义在于,我们只有了解历史上的法哲学家是如何回答他们各自时代的问题,以及时代的变迁所造成的理论局限性,才能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理论意义做出准确的定位,看清哈贝马斯法哲学在法哲学转型中扮演了怎样的 角色。
本书书名“在应然与实然之间”,是对研究内容的总体概括。在过去的研究成果中,鲜见从这个角度来梳理法哲学发展史以及哈贝马斯本人的理论立场,这使得本书的选题相当具有新意。本书对历史上的法哲学流派按照各自或偏向应然或偏向实然的倾向做了重新梳理,指出各自的不足。一般来说,自然法学派,包括罗尔斯在内,更偏向探讨法律的应然层面,而法律实证主义和马克思的学说则偏好研究法律的实然要素。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正是克服了这两种立场的不足,因而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这种应然与实然的对立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得以整合,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哈贝马斯理论体系。但是,由于没有完美地处理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尤其是在两者的对立中太偏向前者,这使得哈贝马斯的理论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内容将在本书中详细展开,在应然与实然对立的总体思路下得到充分展示。可以说,本书对于法哲学发展史做出了新的总结,即法哲学发展史表现为应然和实然的研究方式的交替发展,以此反观哈贝马斯法哲学,得出一些单单研究哈贝马斯法哲学本身无法获得的结论。
同时,本书还将就哈贝马斯的其他哲学思想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做一些探讨。之前的研究中既有专题研究哈贝马斯法哲学本身的,也有对哈贝马斯整体哲学思想进行阐述的,但鲜见把哈贝马斯法哲学与他的其他思想加以结合,寻找它们之间的联系,并就这种联系阐发出新意。这种研究路径的不足使得哈贝马斯法哲学与其整体哲学架构的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而且没有清楚地揭示他的法哲学思想在其整体哲学中的地位。本书将在“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的名义下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试图揭示哈贝马斯前后期思想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哈贝马斯法哲学的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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