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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法与私法

書城自編碼: 418745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日]美浓部达吉 著 王仲涛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54236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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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公法与私法》是探讨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作者反对否定公法与私法区别的所谓法一元说,同时也认为过于偏重两者的区别并不恰当。书中通过实例表明公法与私法如何密接关联。
內容簡介: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关系”是美浓部达吉从事行政法研究以来极为关切的问题。其既反对 “法的一元论”,也不赞成“绝对区别论”——前者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后者过分强调二者区别,认为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全不同。基于这一立场,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及实证分析,试图明确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区分标准,并展示二者如何具有密切关联。
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关系问题既涉及现代国家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基础。本书内容几乎源自这位法学大家的独立思考,是全面、系统研究公私法关系的经典理论著作。
關於作者:
美浓部达吉(1873-1948),日本著名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政治家,东京帝国大学名誉教授。1897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1899年起赴德国、法国、英国留学,深入研究外国宪法;1902年回国后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主要讲授行政法及比较法学。一生著述达百余册,代表作有《公法与私法》《宪法讲话》《行政法撮要》等。提出著名的“天皇机关说”;被誉为“日本宪法学创始人之一”。
译者简介:
王仲涛,山西闻喜县人,商务印书馆资深编审,译有《日本官僚制研究》等十余种经典著作,与他人合著《日本史》等著作,另有论文、人物传记、书评等二十余篇。
目錄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和特殊性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的关联
內容試閱
本书决定收录新写的“公法与私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关系问题,是我本人在有志于研究行政法以来一直关心的问题,公开发表的论文也为数不少。对否定公法和私法区别的所谓法的一元论,我当然是反对的;但过分强调两者的区别,认为这两者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似乎截然不同,应适用的原理相异,这也是我不能赞同的。特别是当时广为流行的公法是权力关系的法、私法是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虽然一方面包含着真理,但却不是能完全通贯的学说,我相信其需要修正。我在明治三十七年(1904)的《法政新志》上刊载的《读穗积先生的(公法的特质〉》中已经论述了这一趣旨,而其后在大正二年(1913)的《国家学会杂志》上刊载的《论公法和私法的关系》和大正三年(1914)也是在该杂志上刊载的《公法和私法的中间区域》都是基于同样的趣旨。我至今大体上还是一成不变地坚持着这种思想。关于这一点,本书更加详细地论述了我本人的思想,即一方面明确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另一方面试图以实例来展示两者间如何具有密切的关联。关于这个问题我不止发表了一两篇论文,但都是些片段性的小论文,不应看作总结性的研究,因此将那些论文全部作废,这次重新写过。

为什么有必要在观念上对公法与私法加以区别呢?如前所言,首先是基于为了阐明现实国法这一实际需要。法学研究的对象在于阐明什么是现实的国法,所有法律上的各种观念是作为为达此目的的辅助手段而创立的。在这一意义上,法学是最实际的学问,法学上的观念必须是适应这一实际需求的。无视实际需求而只是为了满足逻辑而创造的观念在法学上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法学不是逻辑规范的学问,而是为了阐明现实地存在于社会并规范人们的实践的国法内容的学问。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国法是历史赋予的,而不是像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自然现象--那样的外界存在之物,而且是作为实际的社会现象而具有社会心理性存在的事物。因为是心理上的存在,所以不能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依据纯客观的实验或观察来把握,其研究必须要通过心理的、社会的考察,需要价值判断,并且在将历史的赋予作为前提观察、阐明其目的上,法学也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一个实验科学,因此法学的所有观念必然是实验的观念。半个世纪以前,基尔克(Grundbegriffe des Staatsrechts,1874)说过,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是原理性的而是“历史性的”(Historische),这句话在今天也不失为真理。作为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理由书而发表的文件中说:“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可以先验(aprioristisch)地确定,唯依据法的发展轨迹得以确定,而法的发展依据联邦内的各邦而采取不同的形式。”这句话是令人赞同的。与此相反,拉德布鲁赫(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S.122)却说,公法、私法不是实定法上的观念,而是在逻辑上先行于法律经验的“先验的法律观念(apriorische Rechtsbegrffie)。最近在我国,广滨教授(《法学辞典》,第二卷,“公法和私法”项)恐怕也是在拉德布鲁赫的影响下,认为公法、私法的概念“是基于法的社会性质的逻辑概念,而不是实定法的经验概念”。对这种将法学和经验科学作为性质不能相容的事物的看法,我是不能同意的。法都是实定法,离开实定法不能有法(《法的本质》,第99页),所有法学上的观念都是为说明实定法的,基于对实定法不起作用的空想的逻辑要求的观念,对法学是完全无用之物,必须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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