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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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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代表人物基尔克的私法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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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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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债务关系的特征是给付需在一个时间段内被履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均为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承揽合同原则上属于一时性合同。不作为义务、连续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反复的给付义务是持续性债务关系的三个重要类型。履行不是持续性债务关系的消灭事由,其通常的消灭事由为期间届满,特殊的消灭事由为通知终止。通知终止与解除有本质区别,可附期限或不附期限。从持续性债务关系中产生的并非多个请求权,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请求权。持续性债务关系具有日耳曼法的起源,其加强了债法与物权法及人法之间的沟通,在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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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奥托·冯·基尔克(1841-1921),德国著名法学家和史学家,德国民法典草案的有力批判者,法人实在说的代表人物。致力于阐述日耳曼法传统和团体性在德国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试图弥合罗马法传统中的“公法-私法”二元对立,深刻影响了社会法学的概念形成。 译者简介:
张焕然,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兴趣为民法基础理论、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领域、法学方法论以及德国19世纪私法史,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财经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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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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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导论 二、概念 三、履行 四、请求权 五、结束 六、具体情形 七、功能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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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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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名家名篇”是在1998年启动的,至今仍在实施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已有工作基础上展开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姊妹篇。翻译德国著名法学家经典名篇的想法早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翻译计划执行中期,大概2004年前后就已产生,而且与《德汉法律大辞典》的准备工作同时展开。但是,正像许多事情想着容易,做起来难,这两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远比想象和设计的难得多、复杂得多。资料上、法律上、技术上和人力上等因素,都影响了既定计划如意展开。不过,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翻译计划,而学界对其成果的关注和赞誉,也令我们多少有些“功成名就”的感觉,于是乎,对“德国法学名家名篇”绸缪甚久,雨焉不至也就不那么在意了。2011年,“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编译工作部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最后明确了翻译工作的重点将从“名著”转移到“名家名篇”,两年后,我们终于有了第一批译稿可以付梓问世。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译事的立意是: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的基础上,进一步着重从理论、文化的角度翻译介绍能够反映德国法思想基础、理论源流、文化特征和历史传统的学术论文,从而推动更深入、更系统和更准确地认识德国法及其制度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与“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之间并非绝对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前者是翻译著作,包括教科书和专著等,后者则是翻译学术论文,简单说,是名著与名篇之间的区别。第二,前者着重于制度和一般理论,后者则着重于学术理论及其思想文化基础。如果说前者的读者群是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处于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话,那么后者的读者群则是所有研究生、法学教师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兴趣探索制度究竟或其学术理论基础的实务界同行阅读。第三,前者有时间跨度限制,后者则没有。“当代”本身已表明文献选材的时间范围,即指向那些对现今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代表性题材,这是当初和德国学者们达成共识的原则与方向。虽然已翻译出版的选题中有个别超出了“当代”的范围,但只是例外。而与此不同,后者的文献选题没有时间跨度的限定,也就是说,它可以超出“当代”的时间范围,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优秀作品都在此计划的视野之内。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命题的本意是,将德国法学名家的成名奠基之作,进一步说,将德国法律界公认的,对于德国法和德国法学发展具有标志性、创造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法学大家论文,有选择地翻译介绍给中文读者,使他们通过阅读德国著名法学家成名与传世之作,对德国法发展的时代节奏、理论脉络、思想渊源和文化基础等获得更深入、更准确的认识。在此,首先要确定的是“名家”,然后是他们最为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文章。应该说,确定既往的名家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当今在世的名家,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而这种评价上的分歧只有通过时间来消除。正因如此,现在读者看到的大部分选题,大都是过往法学名家的作品。当然,这个标准不是绝对的,某些对德国法学或德国法治发展显然具有不可忽略影响的作品,即使其作者的名望尚未经时间塑造定格,也都会被纳入到这个系列中来。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通常认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见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提到连带责任,往往和连带债务要相提并论,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为多个且多个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从古罗马法时代,一直到德国普通法时代,对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是不作区分的。真正对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作出区分的是日耳曼法学家基尔克。即使现在仍有部分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本质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区分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对实际判案结果不产生质的影响,更是往往将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混为一谈。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连带债务更着重债的概念,涉及到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责任,则更关注违反义务或者法律规定后承担的责任,应划入民事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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