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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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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耶里内克在英美学术界著名的一部著作。他在文中阐释的观点据说启发了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写作,这篇短小精干的文章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至今仍有影响。这篇文章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来源。其令人称道的地方就在于他没有局限在法国思想界和学术界内部,而是把权利宣言这一问题放置到了更加宽广宏大的欧洲政治历史和思想史中进行考察。这一超过单纯文本争议的视角展现了权利宣言背后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让人看到了一个更生动和全面的现代宪法基本权利诞生的历史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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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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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虽篇幅不长,却是作者耶里内克最为耀眼的著作之一。在本书中,耶里内克从宪法史论的角度,探寻了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文本模板和促使其形成的历史政治力量。耶里内克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模板定格在美国成立前十三个州的权利法案,而并非如当时通说认为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此外,耶里内克在书中尽管并未否认自然权利理论对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影响,但他进一步强调,仅自然权利本身并不足以将观念理论上的权利转变为国家法律层面的权利。人权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缔造以及可请求性更多是基于争取宗教自由的历史运动的推动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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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批判者之一。1951年生于莱比锡,1911年卒于海德堡。曾先后在维也纳大学、柏林大学和巴塞尔大学任教,自1890年起长期担任海德堡大学宪法、国际法和政治学教授。1896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名誉博士。耶里内克一生著作颇丰,主要著作有:《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伦理意义》《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国家学通论》等。
译者简介:
王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和医药卫生法学。迄今共主持人文社科基金、北京市教育规划基金等省部级课题6项。在《德国研究》《财经法学》《法治研究》《医学与哲学》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二十余篇,其中CSSSI期刊7篇。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批判者之一。1951年生于莱比锡,1911年卒于海德堡。曾先后在维也纳大学、柏林大学和巴塞尔大学任教,自1890年起长期担任海德堡大学宪法、国际法和政治学教授。1896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名誉博士。耶里内克一生著作颇丰,主要著作有:《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伦理意义》《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国家学通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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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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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序
第2版序
第一章 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及其意义
第二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非这一宣言的来源
第三章 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人权宣言》的模板
第四章 弗吉尼亚州和北美其他州的权利草案
第五章 法国宣言与美国宣言的对比
第六章 美国权利宣言与英国权利宣言的对比
第七章 英属美国殖民地的宗教自由是通过法律建立普遍的人权观念的渊源
第八章 自然权利理念单独并不足以构建人权与公民权利体系
第九章 美国革命期间人权与公民权利的构建
第十章 人权与日耳曼权利观念
附录一 1847年10月28日第一部《人民公约》
附录二 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附录三 本书第2版和第3版区别详览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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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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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名家名篇”是在1998年启动的,至今仍在实施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已有工作基础上展开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姊妹篇。翻译德国著名法学家经典名篇的想法早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翻译计划执行中期,大概2004年前后就已产生,而且与《德汉法律大辞典》的准备工作同时展开。但是,正像许多事情想着容易,做起来难,这两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远比想象和设计的难得多、复杂得多。资料上、法律上、技术上和人力上等因素,都影响了既定计划如意展开。不过,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翻译计划,而学界对其成果的关注和赞誉,也令我们多少有些“功成名就”的感觉,于是乎,对“德国法学名家名篇”绸缪甚久,雨焉不至也就不那么在意了。2011年,“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编译工作部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最后明确了翻译工作的重点将从“名著”转移到“名家名篇”,两年后,我们终于有了第一批译稿可以付梓问世。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译事的立意是: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的基础上,进一步着重从理论、文化的角度翻译介绍能够反映德国法思想基础、理论源流、文化特征和历史传统的学术论文,从而推动更深入、更系统和更准确地认识德国法及其制度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与“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之间并非绝对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前者是翻译著作,包括教科书和专著等,后者则是翻译学术论文,简单说,是名著与名篇之间的区别。第二,前者着重于制度和一般理论,后者则着重于学术理论及其思想文化基础。如果说前者的读者群是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处于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话,那么后者的读者群则是所有研究生、法学教师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兴趣探索制度究竟或其学术理论基础的实务界同行阅读。第三,前者有时间跨度限制,后者则没有。“当代”本身已表明文献选材的时间范围,即指向那些对现今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代表性题材,这是当初和德国学者们达成共识的原则与方向。虽然已翻译出版的选题中有个别超出了“当代”的范围,但只是例外。而与此不同,后者的文献选题没有时间跨度的限定,也就是说,它可以超出“当代”的时间范围,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优秀作品都在此计划的视野之内。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命题的本意是,将德国法学名家的成名奠基之作,进一步说,将德国法律界公认的,对于德国法和德国法学发展具有标志性、创造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法学大家论文,有选择地翻译介绍给中文读者,使他们通过阅读德国著名法学家成名与传世之作,对德国法发展的时代节奏、理论脉络、思想渊源和文化基础等获得更深入、更准确的认识。在此,首先要确定的是“名家”,然后是他们最为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文章。应该说,确定既往的名家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当今在世的名家,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而这种评价上的分歧只有通过时间来消除。正因如此,现在读者看到的大部分选题,大都是过往法学名家的作品。当然,这个标准不是绝对的,某些对德国法学或德国法治发展显然具有不可忽略影响的作品,即使其作者的名望尚未经时间塑造定格,也都会被纳入到这个系列中来。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 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会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不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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