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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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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补充责任是在我国法律实践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制度。它不仅能够为债权人提供直接针对股东的请求权,而且其在公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介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之间的新型商事责任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书稿以股东补充责任为论述主题,包括绪论、第一章至第七章以及结论,共九个部分。首先开门见山点出股东补充责任的制度价值在公司法理论研究中被严重低估的现状,后就股东补充责任的实证研究、制度缘起、法理构造、理论证成、构成要件、效力结构以及程序形态等展开了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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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陈鸣 1981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政协委员,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曾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副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强制执行法。在《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律适用》、《民商法论丛》、《判解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荣获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先进个人”,福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厦门市优秀法官等称号。获中国执行论坛一等奖、中国青年法学论坛二等奖。博士学位论文获重庆市优秀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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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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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 论 一、制度价值被低估的股东补充责任 二、股东补充责任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第一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统计分析 一、基本数据分析 二、不加速案例的裁判规则及其缺陷 三、加速案例的裁判规则及其缺陷 第二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案例分析 一、公司基础债务与股东补充债务之关系 二、股东补充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之区别 三、违规减资的股东应否承担补充责任 四、认缴资本制下被动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五、股东补充责任范围是否包含利息及如何定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制度缘起 第一节 理论本源:民法上的补充责任原理 一、补充责任的内涵界定 二、补充责任的制度样态 三、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小结 第二节 历史渊源: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一、萌芽阶段(1987~2002年):开办单位有限的连带责任 二、发展阶段(2003~2011年):解决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 三、定型阶段(2011年至今):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四、启示 第三节 现实根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失灵 一、公司资本的公法规制效果不佳 二、分期缴纳下私人诉讼激励不足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四、其他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羸弱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法理构造 第一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股东补充责任的一般特征 二、独有特征之一:责任形成的无因性 三、独有特征之二:责任范围的有限性 四、独有特征之三:责任实现的终局性 五、启示:补充责任的民商界分 第二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法律本质 一、责任本源: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默示契约 二、责任性质:公司财务困境期的资本充实责任 三、责任定位: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的中间形态 四、启示:法律拟制的股东责任形态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制度功能 一、权利规则配置:从财产规则到责任规则 二、代理成本控制:从行政监管到司法救济 三、资本规制手段:从公法责任到私法自治 第二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域外考察 一、德国法上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二、俄罗斯法中补充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三、美国法上的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诉讼 第三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存废之辩 一、是否破坏破产法规则群的内在协调 二、是否过度赋予债权人请求权 三、是否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原理 四、是否破坏了认缴资本的自治属性 五、是否颠覆了资产分割的基本法理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责任之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实体标准:破产测试法、衡平测试法及其他 二、程序标准:破产、诉讼与执行不能 三、公司法“不能清偿”判断标准的选择 第二节 责任之原因:不法资本行为 一、出资责任法律属性的变迁 二、资本行为之违法性 三、出资之不完全性 第三节 被误读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一、股东主观过错 二、公司债务已决 三、公司怠于催缴 四、债务形成时间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效力结构 第一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基础结构 一、权利主体:债权人及其请求权 二、责任主体:股东的范围界定 三、责任效果:“一次性责任”抑或“限定性”责任 四、责任范围:认缴资本制下“未出资本息”释疑 第二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放射结构 一、阶段性责任的经济原理 二、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管的相应责任 四、抽逃出资协助人的连带责任 五、股东失权后其他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 第三节 股东补充责任的衍生结构 一、出让股东的补充责任 二、受让股东的补充责任 三、复数衍生结构的内外效力 四、复合结构:“股权转让+发起人”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股东补充责任的程序形态 第一节 股东补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 一、股东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二、股东先诉抗辩权的抗辩对象 三、股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四、股东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情形 第二节 股东补充责任与共同诉讼理论 一、诉讼标的理论与股东补充责任 二、股东补充责任基础结构的诉讼形态 三、股东补充责任放射结构的诉讼形态 四、股东补充责任衍生结构的诉讼形态 第三节 股东补充责任实现的程序路径 一、普通诉讼路径 二、破产清算路径 三、执行追加路径 本章小结 代结论:寻找2023年《公司法》中股东补充责任的“母条文”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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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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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公司法》的每次修订,都是一次对公司参与者之间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让我们得以见证30年来公司资本制度进化中利益变迁的一个完整轮回。 我国《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初期。为解决资本空虚、抽逃出资、公司商业信用不彰等问题,彼时的《公司法》规定了严苛的实缴资本制,具有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的色彩。此后10余年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实缴资本制不仅未能发挥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反而越来越成为束缚经济发展的桎梏,更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公司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2005年,公司资本制度迎来了首次重大变革,《公司法》确立了有限的认缴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门槛,允许分期缴纳出资。以鼓励投资兴业、释放投资活力为导向的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开始迈向自治,利益的天平也逐渐由债权人向股东倾斜。2013年,因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求,公司资本制度再次进行备受瞩目的大幅改革。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应运而生,《公司法》取消了实缴资本登记、出资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股东利益至上和出资自由化的立法理念几近淹没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诉求呼声。然而,此后10年的公司法实践表明,忽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出资自由化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成为我国微观经济发展“难以承受之重”。一些公司股东滥用期限利益的行为侵蚀了企业的信用基础,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于是,“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成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动因。202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转向性”调整,由完全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并确立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等诸多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公司法的“利益钟摆”再度摆向债权人一方,此时距离《公司法》诞生恰好30周年。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如此生动地诠释法律与利益之间的较量以及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公司法律规则的演进在此刻也决非回到原点的简单轮回,而是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运动中螺旋式地曲折演进。作为最能够敏锐反映经济关系和司法实践的一部法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公司法的未来发展需要更多的理论供给和学术智慧。 本书的研究主题——股东补充责任,在本次修订中被首度写入《公司法》。虽冠以“股东”之名,但股东补充责任却是早在2011年就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创设,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群,并被视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事后救济机制。10多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股东补充责任的案例数量十分庞大,但对该制度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书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搭建股东补充责任的理论体系。作者以实证研究作为起点,论述范围涵盖股东补充责任的历史演变、法理构造、理论证成、构成要件、效力结构和程序路径等主题,以“解剖麻雀”的方法,较为全面地梳理了股东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具有连贯性和逻辑性。论证过程中,作者注重与传统文献的对话,注重对既有理论成果的吸收和传承,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论超越。在基本没有域外经验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本书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对于中国公司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提炼股东补充责任的基本原理。本书的研究敢于挑战传统理论学说,提出了不少独具理论创见的观点。例如,在法理上认为股东补充责任是公司资本制度框架下的一项“默示契约”条款,而非源于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又如,在地位上将股东补充责任上升到与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列的高度,将其视为公司法上股东责任的第三种形态;再如,在特征上详细论述了股东补充责任的无因性是其区别于民法补充责任的根本特征;比如,在构成要件上提出了认缴资本制下的违法出资与不完全出资之区分,试图从原理上解决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深层理论问题;等等。这些论点均有较强的创新性、启发性和思辨性。 第三,聚焦股东补充责任的实践价值。股东补充责任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制度,它源于司法实践又服务于司法实践。本书紧扣实践需求,特别是从数据统计和判例个案的实证研究中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2013年和2023年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成果融合贯穿于全书论述,提出未来法律规则的完善建议。除了对实体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论述之外,作者还结合程序法理论,为债权人主张股东补充责任请求权设计最佳的程序路径。本书既为未来《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修订提供了丰富的视角,也为法官、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本书作者陈鸣是我指导的硕士,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长期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繁忙之余他并未放弃学术研究的志向,于2015年又在职攻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并顺利取得博士学位。本书是在他获得“重庆市优秀博士论文”的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全书逻辑清晰、结构完整、论述精当,展现了作者厚实的学术素养和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能力,更显示出他为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基础理论贡献力量的学术理想。在本书付梓之际,我愿向各位读者隆重推荐。 时建中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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