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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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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第十四辑是面向公法领域新实践的理论探讨。本辑的论文主要分为两大主题:公共服务行政法与区域一体化法治。公共服务涵盖多领域,包括住房、养老、教育等,特别是在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选择何种方式激励生育、社会性冻卵是否合法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也是关乎人口延绵发展甚至后续几代人的生命课题。除了围绕公共服务行政法展开的研究以外,本辑的另一大主题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区域一体化实践所进行的域外比较研究。区域一体化的目的是促进区域内部的均衡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增强区域内部凝聚力和对外辐射力。此外,针对数字化行政前沿问题,本辑刊登了美国警察法领域的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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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公共服务行政法”栏目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研究 于 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行政法制构建 安永康 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选择权的迷雾破解及其政策选择 邵亚萍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中规划调整行为的正当性证成 刘灵榕 凌维慈 社会性冻卵合法化的理论逻辑与限度 郝紫玄 蔡 琳 日本少子化对策的沿革、最新动向及反思 周 蒨 中国老年人护理的当下课题和解决路径 张 帆 “区域一体化法治”栏目 日本区域协同制度建构中的国家作用 汝思思 德国区域规划组织及其公法主体地位 ——兼论对我国区域规划法制的启示 赵冰瑶 美国州内的区域一体化法律制度 ——兼论对长三角一体化的启示 季 熠 付 楠 英国区域治理的理论与法制 ——兼与我国长三角一体化法制相比较 孙艺玮 万 林 译文 无法无天的监控 巴里·弗里德曼 著 王 军 夏克淳 译 苏苗罕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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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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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师大法学》总第14辑是面向公法领域最新实践的理论探讨。本辑的论文主要分为两大主题:公共服务行政法与区域一体化法治。此外,针对数字化行政前沿问题,本辑刊登了美国警察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公共服务涵盖多领域,包括住房、养老、教育等,特别是在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选择何种方式激励生育、社会性冻卵是否合法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也是关乎人口延绵发展甚至后续几代人的生命课题。从整体的研究进路来看,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多侧重规范与案例的探究,公共服务的范围繁杂加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的多元化已远超法教义学的覆盖范围。于安教授的《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研究》指出,需建立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法原则、主体和内容。安永康博士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行政法制构建》对各种政策、文件中的“均等化”语词予以了探究,其研究结论实际上可适用于公共服务的其他领域,可以具体化为实现共同富裕背景下公共服务提供的具体判断标准。 从具体领域的研究来看,公共服务行政法既要面向公共服务的具体制度,如如何建构妥当的老人护理制度、教育制度抑或住房制度,也要为其确立法治框架和准据。这是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特点,也会形成研究的难点和挑战,即如何更好地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内与法外的知识和论证素来是法政策学或法社会学论证方法所要关注的重点。本辑所选择的住房、养老、教育具体领域研究均体现了这种研究进路,强烈的现实关怀感以及历史使命感亦蕴于其间。 规划先行,规划是实现公共服务目的之手段的起点。刘灵榕、凌维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中规划调整行为的正当性证成》将规划作为分析对象,认为规划调整行为需公共参与程序的保障,借助这一程序也可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则是近年来我国各地为回应养老服务需求,已展开诸多试点的领域。张帆的《中国老年人护理的当下课题和解决路径》对相关实证数据予以了梳理,并对护理保险中的运营机制、保险对象以及资金来源的保障进行了探讨,这对于推进未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运行有所助益。在教育领域,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权保障存在理论、政策和实践的罅隙,因此,确立有限的受教育选择权并通过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公办学校学区制度、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健全教育信息化赋能机制、尊重多元受教育方式等,方可回归选择权的本意。邵亚萍的《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选择权的迷雾破解及其政策选择》试图为我们拨开当下义务教育阶段的迷局,以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之本源意义。 在少子化的背景下,女性如何拥有更多的选择权且受法律更精准的保障,郝紫玄、蔡琳的《社会性冻卵合法化的理论逻辑与限度》从生育权、身体权的传统论证视角出发,认为自我所有权和男女平等原则为社会性冻卵提供了正当性,当然,法律也应当以其同意安全风险的发生为前提。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是少子化和老龄化都相当严重的国家,尽管日本政府已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生育率并出台了相应的立法,但是仍然没能改变生育率低迷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可对我国的制度架构有所助益。周蒨的《日本少子化对策的沿革、最新动向及反思》梳理并探讨了日本政府所采取的儿童津贴、税收优惠、公私合作等方式,反思这些举措,对于同处东亚国家的我国,可以更具预防性地设计相应制度并作出更好的制度选择。 公共服务是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构建公共服务供给格局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指引下,拓展行政法的研究范围,调整行政法的研究进路,形成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研究共识,积极回应并塑造面向公共服务的行政法学原则、内容和体系是赋予始终变化的行政法学之“内核稳定”的要义,即行政法学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政府职能转化,回应公民现实需求和权利保障而展开。 除了围绕公共服务行政法展开的上述研究,本辑的另一大主题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区域一体化实践所进行的域外比较研究。区域一体化的目的是促进区域内部的均衡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增强区域内部凝聚力和对外辐射力。目前,长江经济带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经济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两带四圈”)分别结合不同区域特征,创新区域一体化的法制协作。《立法法》于2023年修正,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协作方面,不但出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理事会和执委会这样的跨区域行政组织,而且创新了各类政府间区域合作协议、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行政执法证据互认、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等行政协作机制。 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制度化不仅涉及宪法层面对国家和地方立法权,以及不同行政区划管辖权的布局和层级关系,而且关系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供给等财税分配、社会保险资金结算等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区域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建构必然意味着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的调试乃至创新。理论研究需要放眼世界,在更宽广的比较视野中,对区域一体化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国际最新进展进行跟踪与反思。正是在此问题意识基础上,本辑的第二大主题聚焦于“区域一体化法治”主题,分别对日本、德国、美国和英国这四个国家区域一体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尝试对我国的一体化法治理论和实践提出新的思路。 日本九州大学法学博士汝思思的《日本区域协同制度建构中的国家作用》着眼于日本区域协同制度发展进程中浓厚的国家主导色彩,探讨日本国家层面如何发挥主导作用,介入区域协同行政。她指出,日本国家层面借助法律规定推动区域协同行政实施,并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调动各地方达成协同的积极性。这一研究对于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国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哪些责任、是否以及应当对哪些事项从国家层面进行规定,其背后的正当性法理为何,提出了重要的研究结论。 赵冰瑶的《德国区域规划组织及其公法主体地位——兼论对我国区域规划法制的启示》从我国区域规划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意识出发,对德国区域协同制度中最重要的《空间秩序法》及其区域规划和组织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德国绝大部分区域规划主体属于公法团体,具有公法人性质,是德国协调跨行政区域规划间的事务,进行区域规划制定实施的有效组织模式。作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尝试明确区域规划主体的组织架构,赋予规划组织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不同于国内学界长期关注美国州际协定等跨州的协作机制,季熠、付楠的《美国州内的区域一体化法律制度——兼论对长三角一体化的启示》将视角放在可以视为单一制的美国各州内部的区域一体化制度。该文是对美国州的层面介于州与地方之间的区域性组织机构形态和运行方式的全面归纳分析。该文不仅回溯了这种区域主义发展的历史背景,而且从兼并、合并和设立专区等不同法律机制归纳了美国州范围内区域化的组织架构。论文在美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长三角一体化法治发展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孙艺玮、万林的《英国区域治理的理论与法制——兼与我国长三角一体化法制相比较》不仅回溯了英国区域治理的历史,而且探讨了权力下放的当代背景,进而对当代英国的跨地区协议、政府区域办公室等方式建立的区域体制及其绩效评估等手段进行了分析。英国近年来的权力下放带来的区域治理发展,在作者的论述中值得我国重视,可以为我国区域一体化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本辑最后的译文是由纽约大学法学院雅各布·D.福克斯伯格(Jacob D.Fuchsberg)讲席法学教授巴里·弗里德曼(Barry Friedman)所作的《无法无天的监控》。该文挖掘了大量的法院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大规模数据收集问题。论文认为,政府在实施此类监控行为之前,必须制定规制方案,进而明确了大规模数据收集的最低可接受规制方案必须包含的内容,并说明如何以宪法为基础。该文长达5万字,由王军、夏克淳翻译,苏苗罕校对,相信会对我国警察法领域数字化、信息采集利用的法律控制之道提供有益的启示。 凌维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胡敏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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