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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7卷)

書城自編碼: 417379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李其瑞 邱昭继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5642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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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是聚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法治实践的专业学术平台,适合法学研究者、政法领域从业者及理论学习者深入研读。
內容簡介:
《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管,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集刊。该刊以选译和评介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成果,集中刊载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打造国内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研究者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第七卷分为论文、评论、译文、访谈四个部分,共十二篇文章,其中有一篇译文,一篇访谈。主要涉及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商品价值形式、法的一般理论等主题。
關於作者:
李其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访问教授。
目錄
论文
《国家与革命》中的法治意蕴及其当代价值 李芳 戴毓诚
苏联法权理论及其在新中国法学教育变革中的境遇 于语和 王申萌
再释帕舒卡尼斯的“法律形式”——基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形式理论 孟莲娜
法的二重性:在规范性与革命性之间——重思凯尔森与帕舒卡尼斯有关法的一般理论之争 吴魁
数字时代的信息公平权益保护研究——基于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视角 魏志达
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共同富裕功能:规范与改革路径 赵小静
“法”的人民立场和自由向度——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理的批判与超越 杨伟丽 贾亚南
基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代际正义构建——从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剖析出发 吴雨辰
资本权力的四维支配结构及法律规制 刘振奥
评论
社会主义元素在埃及宪法中的演变 宁可可
译文
关于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文献的述评 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
访谈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律理论:现在与未来——女性主义法学家辛西娅·鲍曼教授访谈录 辛西娅·鲍曼 邱昭继
Table of Contents & Abstracts
內容試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历史也无数次证明,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可见,法治作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治国理政模式,其与国家是相互依靠、紧密相连的。国家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又依靠国家支撑。《国家与革命》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系统论述了国家本质理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无产阶级政治理论和国家消亡理论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与法治的紧密联系,《国家与革命》也具有极其深刻的法治意蕴。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对《国家与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中的国家学说,而极少挖掘其国家学说内在的法治意蕴。因此,立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际状况,从法治视域出发重温《国家与革命》,挖掘其中的法治意蕴,从而深化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法治理念间的联系,对守正创新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大有裨益。

这一理论的最直观的逻辑是:法律形式是商品交换关系等其他物质社会关系的体现。在马克思那里,商品交换关系变为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两者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只有从经济关系出发,才能理解商品交换的意志行为,即法律行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帕舒卡尼斯对此认为,法律形式是适合于商品化生产的对社会关系以及人与商品关系的规制方式,“法律关系” 植根于人类与其商品的关系以及商品之间的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不过是已成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关系的另一面”。 有学者认为,“商品交换关系是法律的内核,而法律不过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 帕舒卡尼斯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本质观,即法律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社会关系。 换言之,从历史上看,恰恰是商品交换提供了所有可能的法律要求的抽象承载者的主体概念;只有在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中,抽象的法律形式才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那里,一般的权利能力才与具体要求或特权相区分;只有在市场上不断地转让财产权,才产生了这些权利的固定的承载者。 因此,“法律形式”是这些形式上平等的交换价值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必要形式。 笔者认为,具体来看,根据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不同,商品交换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契约阶段和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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