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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闪现着人类智慧光芒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著
“迄今为止,所有改革型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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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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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书写《古代法》的目的是要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两种,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性社会,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拟制是一种粗糙工具,人们拟制事实、程序或关系,据此,实在法的文义偷偷发生改变。衡平法中内含了高于实在法的愿景,但人类据此愿景改造实在法时,并不会直接与之冲突或全盘否定它,而是尊重、调和及改良它。直接立法是对拟制或衡平法改革成果的接纳。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开始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法律部门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在继承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演化史中,衡平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古代法》一书批判了自然法思想,尤其拒斥社会契约论。梅因认为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没有历史基础,人们仅凭对过去或未来的幻想和激情来不切实际地彻底颠覆实在法。而衡平法能够立足现世,稳步推动实在法改革,具有更大的价值。尽管如此,梅因还是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对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区分,并冷静肯定了它们各自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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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亨利·S.梅因
Henry S.Maine,1822~1888
生于1822年,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61年出版名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前往印度,成为印度总督最高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的创始人之一,并从1884年至1919年担任该刊编辑。1911年任枢密院官员,1921年担任王室法律顾问、海事法院法官和皇家政府档案委员会主席。
郭 亮
湖北公安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博士(期间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公派留学巴黎第二大学),博士论文为《占有对抗性的历史考察》。另译有霍姆斯《普通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有《<大宪章>的私法属性及其意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与“占有”相关的几个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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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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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波洛克序
译者序
第一章 古法典
第二章 法律上的拟制
第三章 自然法与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 先民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 遗嘱继承之远史
第七章 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
第八章 物权之远史
第九章 契约之远史
第十章 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索 引
附录:梅因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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