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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宅基地资格权与三权分置是近几年提出的新法学命题,也是实现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改革保障。本书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在总有制度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属内涵,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新型总有下,需要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依附关系,通过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有效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本书有一定的学术出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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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宅基地三权分置从政策文件走向法律规范的核心实质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集体成员的身份性要素独立出来。本书认为,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在新型总有制度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属内涵,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新型总有下,需要逐步分离产权与使用权中的身份属性,通过适度放活使用权,有效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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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建伟,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东方法学》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土地法学、新兴财产权、人工智能法学、法社会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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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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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论
第一章 资格权入法:功能、价值及其财产权结构变革的法理基础
一、宅基地资格权应当上升为法定权利
二、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的根基
三、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的价值基础
四、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的认知基础
五、宅基地资格权法定化中的权利关系
第二章 新型总有关系与资格权入法后三权之间的内在法理逻辑 35
一、支撑三权权利结构的既有理论之不足
二、新型总有:集体与成员所形成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总有制度的起源、演进及其启示
四、新型总有与所有权的关系
五、新型总有与资格权的关系
六、新型总有与使用权的关系
第三章 资格权入法后“三权分置”的逻辑结构与权利性质之重塑
一、基于身份获得的财产权与基于契约获得的财产权双重构建模式
二、资格权是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的准自物权
三、“三权分置”体系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教义重构
第四章 资格权入法后的农地三权内部结构优化之理论证成
一、农村土地及其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农民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三、集体农民承包农用地的资格权
四、农村土地资格权的入市衔接
第五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应用路径与“户有所居”的法律实现 126
一、“户有所居”问题的缘起
二、“户有所居”的法律规范
三、实现“户有所居”的类型及评析
四、“户有所居”相关法律制度之构建
第六章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主体的正当性
一、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二、关于土地补偿标准制定主体的规范梳理
三、省级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的正当性质疑及破解思路
四、短期路径:公民参与权视角下农地补偿标准制定程序
五、长期路径:法律保留原则与农地补偿标准规范层级
结 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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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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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将通过法理研究,推动资格权和财产权再次分离,以便为使用权市场化和财产权化提供理论基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土地法基本理论,为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科学的宅基地权利体系提供学术积累;通过学理研究,尝试对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系统提炼,以便为推动中央政策法律化提供学理建议。结合土地开发权理论、土地用途管制理论以及规划权理论等来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有助于该领域学理完善发展。另一方面,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科学合理配置,以及集体成员身份到民事契约进行转型,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集约化配置和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实施关键。本书力图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提供规则指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重新界定和重大变革,事关土地权利体系重新配置,是涉及土地固有权利的维护和利益分配的大事。确立一套从实体到程序的科学宅基地权利分配规则具有积极实践价值。
三权分置在农地和宅基地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其核心内涵就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原来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的集体成员的身份性要素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财产性要素——农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法权基础。这既有利于土地财产价值与特殊保障职能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正面临着一次重大而富有深远意义上的改革,在此背景下,土地财产权有源于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也有源于契约获得的农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考虑到宅基地与农地在土地性质、土地收益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相关制度功能上的差异,它们的三权运行机制存在很大的不同,进而会影响到相关权利的定性。因此,本文主要关注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定位及其与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问题。但是,部分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研究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也可以用来支撑宅基地资格权性质的论证。
关于集体成员的身份性要素的财产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争议比较大,有成员权说,即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户要求集体分配宅基地的权利,是成员权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本身不是成员权,而是根据成员权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一种财产权益,“恰恰是根据自己在集体中的成员权取得的地权”。还有论者认为,其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我国的农地‘三权分置’与传统的用益物权有所区别,《民法典》第323条规定了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财产享有的权利……我国的农地‘三权分置’并非传统意义上对‘他人所有’享有的权利,而是对自己所在集体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恰恰是基于其集体成员的身份,农民才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成员权。因此,农地‘三权分置’突破了对‘他人所有’享有权利的传统用益物权的限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即用益物权人对自己所在集体组织、单位的土地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宅基地资格权的特殊性,但能否将其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还有商榷的空间。
对于将宅基地资格权定位为特殊的用益物权或成员权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观点,如何进行审视?笔者尝试就该问题进行展开论证。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既不是成员权,也不应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而应该通过新型总有理论,将其纳入准自物权的范畴,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户上的实现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将宅基地三权分置后的使用权更为彻底和纯粹地界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才能更为彻底地实现宅基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才能为彻底地实现去身份化和财产权化作出贡献。
对此,尽管对资格权的定位有几种类型,但是笔者认为较为根本的是将宅基地资格权定位在新型总有关系背景下的集体所有权在农户或农民个体等领域的一种实现形式,并尝试将资格权界定为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准自物权,只有按照这种思路来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才有可能更为持久和长远。尽管从社会转型的角度而言,这种新型总有关系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财产权现代化的扬弃,即宅基地资格权具有一种现代化中的过渡价值,会随着农业社会的城市化逐渐降低重要性,但就当下而言,如此界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对此,笔者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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