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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为自然法辩护

書城自編碼: 415064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美]罗伯特·P.乔治 著 田一然 钟子龙 徐舒浩 钟云鹏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50504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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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收录了罗伯特·P.乔治关于自然法法理学、自然法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等领域的经典论文,是继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之后,为复活托马斯哲学传统的新自然法理论进行辩护的极具有代表性和极有力的著作。
內容簡介:
全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议题,针对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对新自然法理论的各项批评做出了回应,再次为基于共同善的新自然法政治和法律学说进行澄清和辩护。第二部分为道德和政治问题,针对现实世界中充满道德争议的社会问题,从自然法的立场进行阐释和剖析。第三部分为论战性文章,以论辩性的方式参与学界论争,针对流行的政治自由主义、自然主义道德观和自由主义社会道德观进行批判。
關於作者:
罗伯特·P.乔治(Robert P. George,1955-),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政治哲学家,当代天主教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法理学讲席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和宪法理论,其代表作有《使人成为有德之人》《为自然法辩护》等。
译者简介:
田一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哲学。
钟子龙,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徐舒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司法原理。
钟云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公共管理学硕士。
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普林斯顿大学和牛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目錄
致 谢
导 言
第一部分 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 道德与政治问题
第三部分 辩证论战
索 引
內容試閱
一部西方法学史就是一部自然法史。虽然随着19世纪历史主义、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等现代学说的兴起,自然法经历了持续的衰退过程。但在每一次发生社会动荡或历史巨变的时候,总会伴随着“自然法的复兴”运动。自然法所构想的不仅是人自身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它既影响着西方人的日常道德行为和政治活动,也影响着他们对于整个世界秩序的构想。这些东西经历千多年之久的思考、辩驳和传承而积淀成为西方社会潜在的合法性意识。因此,在自然法名下我们将看到一个囊括整个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宏大图景。
经历法律虚无主义的中国人已从多个角度试图去理解法律。然而,法的道德根基,亦即一种对于法律的非技术性的、实践性的思考却尚未引起人们充分的关注。本译丛的主要目的是为汉语学界提供最基本的自然法文献,并在此基础上还原一个更为完整的自然法形象,从而促使汉语学界“重新认识自然法”。希望通过理解这些构成西方法学之地基的东西并将其作为反思和辩驳的对象,进而为建构我们自身良好的生存秩序提供前提性的准备。谨为序。

在《新自然法理论的事实与价值》一文中,杰弗里·戈兹沃西对格里塞、菲尼斯与鲍伊所发展的自然法理论之实践理性和道德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戈兹沃西认为,格里塞、菲尼斯与鲍伊对道德原则的客观规定性进行了一种认知主义的解释,并且主张非工具主义的行动理由仍具有激励性的力量,但是这两种尝试都失败了。其失败的原因,要么是(1)其根本无法与休谟的非认知主义相区分,根据后者,道德是主观的,实践推理是纯粹工具性的;要么则是(2)其易受到基于约翰·麦凯“古怪性”论证的明确反对,并由“最佳解释”论证进一步补强。
正如戈兹沃西所指出的那样,新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家认为实践原则(包括道德规范)能够从有关(人类)本性的纯粹理论真理(“事实”)中推导出来,格里塞、菲尼斯和鲍伊并不赞同这一主张。在这一层面上来看,格里塞等人与非认知主义者是相同的。但是,格里塞、菲尼斯和鲍伊所反对的是非认知主义者的这一主张:“既然不能从事实中推出规范,那么规范则必须是我们的感受和欲望之投射,而不是我们理性的对象。”(第2页)他们坚持认为道德规范和其他的基本实践原则是理性原则,其指导性和规定性独立于人们的感受或欲望。根据格里塞等人的观点,最基本的实践原则规定了人们有理由去做的行动,因为这些行为为自己和/或其他人获益提供了可能,而且这些利益的可理解性价值(intelligible value)不仅仅是工具性的。正如理解智识行为(intellective acts)那样,这些原则以及与之相似的实践原则(包括道德原则),或是表明了关于“应该做什么”( what ought to be done)的真理,它与“事实如何”( what is the case)的真理相似,但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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