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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枫桥经验”村民自治文献史料与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4570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田胡杰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30667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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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深入挖掘诸暨市在党建引领、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机制及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层治理实践,系统梳理村民自治的演进历程与创新模式,展现了“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的鲜活生命力,为乡村振兴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参考。
內容簡介:
本书立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以浙江省诸暨市为研究对象,聚焦党建引领、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文化建设五大核心领域,系统考察了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变迁、实践创新及其当代启示,全面展现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在史料挖掘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揭示了“枫桥经验”如何从矛盾调解的经典模式拓展为涵盖民主治理、公共服务、文化培育的综合性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作为一部兼具学术性与实践性的研究成果,本书为新时代基层治理创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關於作者:
田胡杰,诸暨市委党校、绍兴枫桥学院枫桥经验教研室主任,绍兴市党校系统名师,浙江省党校系统先进个人,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目前主要从事“枫桥经验”的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
目錄
导 论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中国村民自治的变迁及启示
第一章 诸暨市基层组织发展演进
1.1 新中国成立前的基层组织建设
1.2 新中国成立后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章 诸暨市强化党的领导推进村民自治
2.1 村级的组织建设
2.2 村级的干部队伍建设
2.3 村级的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章 诸暨市强化民主选举推进村民自治
3.1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3.2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制度规范
3.3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特色做法
第四章 诸暨市强化民主决策与管理推进村民自治
4.1 行政村规模调整中的组织领导
4.2 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的村庄规范化建设
4.3 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特色做法
第五章 诸暨市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
5.1 村级监督的组织建设
5.2 村干部监督
5.3 村务监督
第六章 诸暨市强化乡村文化建设推进村民自治
6.1 乡村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6.2 文化特色村创建
6.3 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6.4 乡风文明建设工作的特色做法
参考文献
编写说明
內容試閱
“枫桥经验”的精髓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在党领导下依靠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作为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探索的重大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领导下通过多元共治的路径、体系和机制建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和萌芽状态,这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多元共治的路径、体系和机制建设是同塑共筑的关系。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过程中,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推动着矛盾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建设,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共治的特色路径。
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一如既往地坚持群众路线,并不断深化群众路线的认识和实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中国人民迈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枫桥经验”是在中国基层治理中贯彻实施党的群众路线的成功典范。在“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教育改造“四类分子”,还是帮扶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随着不同时期形势变化、党和国家的任务要求不断与时俱进,成为引领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面旗帜。从诸暨县法院1963年关于调解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1965年诸暨县枫桥人民法庭工作总结,以及草塔公社党委1978年关于推广“枫桥经验”、搞好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介绍等来看,在打击敌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实现了矛盾不上交。如枫桥法庭在下乡巡回办案时,采取法庭干部、调解组织、群众三结合的方法,依靠基层干部和群众查清事实、摸准当事人的“活思想”、做好思想工作,在半个月时间内解决各种生产权益纠纷两百多件,促进了农业发展。
正是坚持和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枫桥经验”才得以形成和发展,且始终注重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建设,不断开拓进取。如改革开放之后,“枫桥经验”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理,收到了案件较少、治安稳定、经济发展的效果,枫桥区近十年年均刑事案件法案数和捕人数分别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九六和万分之一点四六,明显低于全省和绍兴市的平均比例,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枫桥经验”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多元解决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前端和基础性作用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发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现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内容,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枫桥经验”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将人民调解作为依靠群众的重要渠道,始终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
早在20世纪50年代,诸暨乡镇都已建立了各级调解组织。1958年6月,全县64个乡镇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全部更名为调处委员会,848个农业社(村)建立了调处小组。1961年后恢复原称,此后诸暨的人民调解发展相对迅速。1962至1965年期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从827个发展到1263个,调解干部也从4534人发展到5597人。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基矛盾纠纷,诸暨县人民法院在枫桥区委的领导下积极指导、监督并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活动,依靠群众自我教育,就地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做到了矛盾不上交。
改革开放之后到90年代初期,诸暨的人民调解恰逢融“打、防、教、管、建”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形成之契机,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1981年,诸暨组建县司法局,将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局的主要任务。在司法局开展的有重点的调整和整顿基层调委会以及在乡镇建立调解办公室等措施的积极推动下,至1991年,诸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发展到1453个,涉及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纠纷的总数达10.4万件。相比此后20年的统计数据,这一时期(1981—1991)可谓诸暨人民调解发展的辉煌时期。究其原因,是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人民调解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或相关的“助推”规定,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之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刚刚开始,司法在民事审判中的权威尚未建立,解决纠纷的效果有限。如此情形下,尽管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已经开始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但这个过程进展缓慢且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人们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诉诸人民调解的惯性依赖没有太大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在诸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要求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和一般治安案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其调解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有力助推诸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其调解工作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与人民调解在全国陷入低迷相反,诸暨的人民调解因“枫桥经验”而开展得有声有色且不断创新和发展。这一时期,为了满足“枫桥经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通过建立部门协同和村镇联动的机制来预防矛盾、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的需要,诸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进行了全覆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如1996年,诸暨以开展“基层建设年”为契机,成立了“人民调解协调中心”以加强基本调委会标准化建设,对镇乡调解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形成了市、镇(乡)、片、村四级调解网络;2000年,诸暨已在35个镇乡全部建立调解中心,形成镇乡有调解中心、办事处有调解小组、村里有调委会、村民小组有联络员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格,将调解组织的触角彻底伸入人民基层、深处和内部,组成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调解协调网络; 2003年,诸暨开展以“五有四落实”(即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账,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为标准的工作检查。并因地制宜地创新出调解工作的很多机制和方法,如枫桥镇调委会于1984年摸索出“六个优先、六个心”的工作方法,又于1988年进行了防纠纷发生、防民转刑、防非正常死亡的“三防”试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从单纯处理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从平息一般纠纷向防激化转变、从和事佬调解方法向依法调解和提供法律帮助转变,也即所谓“三转变”。
2008年之后,随着“枫桥经验”的发展,在工作机制和方法创新的同时,诸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模式也步入创新发展的时期。尤其是2010年以后,作为全国35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之一,诸暨市开始探索并积极构建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端和基础性作用的“大调解”体系,一方面夯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在纵向上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的、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心指导的市、镇、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在横向上则建立健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检察和仲裁工作、信访工作的衔接互动。2015年,诸暨在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加强社会化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乡贤志愿者、新闻媒介、仲裁员等多元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调解类社会组织孵化等社会化运作,又于2016年加强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2017年,诸暨市司法局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由政府、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 ”专家、品牌、志愿、联动、互联网模式。同年,诸暨市法院成为浙江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对全市参加律师调解的律师开始进行有组织、分批次开展平台运用以及律师调解工作的动员和培训。时至今日,诸暨人民调解已经由单一调解向多元调解发展,正在打造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以及在“人民调解 ”专家、品牌、志愿、联动、互联网模式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多类调解相互衔接或者配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方式结合的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体系、机制和方法,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总体而言,“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立足基层抓基础始终是其坚守,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前端和基础性作用是其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诸暨市不断健全完善和改进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建设,并在各乡镇设立了直属司法所用以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行拓展和深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各种探索实践,夯实了传统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及其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地位。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不断的努力,诸暨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其调解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对接或配合所形成的新模式也发展得很快,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可谓是独当半壁江山,并因此形构了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它与人民公社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将乡村治理的主导权转交给基层村民,它是民治而非官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之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具体职能职责和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村委会在沟通村民和基层政府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价值。纵观近十年以来诸暨基层自治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主导下,诸暨大多数村庄在全面推进“三资管理”、制定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核心的自治规则体系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财务管理是村级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推行,强化了乡镇政权对村庄自治事务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了财会人员独立履行职务以及村民监督村庄财务等环节,而“三资”管理便是村级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全面推行,集体经济亦随之瓦解;尽管村级经联社组织在形式上得到较好的保存,但村庄集体经济依然存在“底数不清、去向不明”的状况。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如何管理好村庄的集体存量资金、资产资本,盘活其利用率变得极为紧迫。2009年前后,诸暨围绕“组织网络化、操作程序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问责制度化”的发展目标,努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诸暨市提出“权属不变”的工作方针,即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三资的占有、经营、收益和分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秉持两个原则:第一,民主理财原则。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民主决策与公开制度,推进三资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监权。第二,社员收益原则。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水平,健全三资监管机制,确保三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通过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体制,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实施村级招投标制度,基本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数字量化,为下一步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定了坚实基础。但“村财乡管”的总体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村级财务的自主权,对村民自治权产生了事实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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