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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413166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张润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4332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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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五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本丛书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应用(第二版)》为其中一个分册。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關於作者: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在《现代法学》《公安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公安报》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5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5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九条【治安案件的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等秩序】/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或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抢、丢失不报告】/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妨害消防安全,高空抛物】/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然裸露隐私部位】/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抚养人】/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侵犯通信自由】/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六十条【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
第六十四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六十五条【社会组织非法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许可行业】/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六十七条【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特定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登记信息】/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七十一条【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妨害行政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有关机关依法作出的禁止性决定】/
第七十四条【脱逃】/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七十六条【偷开他人车、船、航空器,无证驾驶航空器、船舶】/
第七十七条【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信息】/
第八十一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第八十三条【违反毒品原植物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
第八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第八十七条【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条件】/
第八十八条【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饲养动物致人伤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立案调查】/
第九十一条【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二条【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使用】/
第九十四条【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人民警察的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与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询问查证时限和通知家属】/
第九十八条【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人】/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代为询问、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第一百零二条【检查和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或样本】/
第一百零三条【对有关场所、物品及人身的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对物品的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两人执法、一人执法及录音录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人陈述的证据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告知义务、陈述与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通知和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暂缓行政拘留和出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治安处罚与政务处分衔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海上治安管理职责与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2020年5月28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2020年8月6日)
实用附录
询问查证(传唤) /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
听证的举行 /
行政拘留 /
当场收缴罚款 /
重点法律术语速查表 /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02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何选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
03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可以处罚?/
04已经制定并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但尚未公布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5对同一违法案件,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06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对哪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07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8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09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哪些不可以进行调解?/
10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时间?/
11对外国人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12公安机关对于被收缴的财物,如何处理?/
13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14如何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
15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有何区别?/
16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7对醉酒的人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性措施?/
18如何计算行政拘留的时间?/
19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分别处罚时,如何具体操作?/
20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的,是否适用本条?/
21哪些情形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2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是否意味着将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24如何理解“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
25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6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有哪些“安全规定”?/
27怎样处置流浪乞讨人员?/
28在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处罚案件中,能否以加重处罚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
29在处理非法社团问题上公安机关如何与民政部门分工?/
30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盗窃机动车有哪些区别?/
31如何认定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行为?/
32无主赌资如何处理?/
33认定饲养动物违法行为应注意哪些问题?/
34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5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泄露因查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的,是否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36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被申请回避的,如何处理?/
37人民警察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38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是否可以适用继续盘问?/
39强制传唤时是否可以使用警械?/
40是否可以连续传唤违法嫌疑人?/
41实践中,如何计算询问查证时间?/
42实践中,对于被扣押的物品有哪些处理方式?/
43扣押是否有时间限制?/
44多人参加的鉴定,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4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6公安派出所可否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作出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47被刑事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依法被决定的行政拘留时间,如何处理?/
48因同一行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否折抵被行政拘留的时间?/
49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只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可否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50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时,如何制作决定书?/
5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何时提出?/
52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中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要求听证的,是否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53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如何计算?/
54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55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场处罚的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6治安行政诉讼案件中由谁出庭参加应诉?/
5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停止或者暂缓执行?/
58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治安拘留应履行何种手续?/
59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0被处罚人是否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61哪些情形不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62被拘留人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释放被拘留人?/
63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是否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64担保人中途是否可以退出担保?/
65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公安机关不考虑实际情况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02受害人与侵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再要求对侵害人进行处罚?/
03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
04“国家机关受法律委任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05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如何认定?/
06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07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审查被诉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08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被处拘留5日是否过罚失当?/
09在治安案件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
10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如何处罚?/
11对赌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何进行自由裁量?/
12社区其他居民在楼下跳广场舞,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安宁,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1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期时是否需要继续作出处罚决定?/
14被害人死亡因他人犯罪行为所致,公安机关违法拖延出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內容試閱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本丛书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独家打造六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专业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解读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3.实务应用精准答疑
根据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对标热点难点,精准答疑解惑。
4.案例指引权威实用
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各地区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等,以案说法,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同时,原文收录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5.关联参见检索便捷
除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相关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6.附录内容实用丰富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规范和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社会秩序,是指统治阶级规定或确定的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社会秩序是由法律、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组成,内容广泛,最集中表现为公共场所和某些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对治安管理处罚权既“规范”又“保障”的双重目的,不可偏废。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解读
本条1款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即要求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本条第2款是在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增加“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党的领导”入法是贯彻落实《宪法》第1条第2款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是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衍生出来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关联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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