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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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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治出版社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分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册(第二版),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部单行法律。学好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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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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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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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
第四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基本原则】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处理治安案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处罚】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或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影响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妨害公共设施、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搜查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证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虐待家庭成员以及被监护、看护的人,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侵犯他人邮件、快件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和学校违反报告处置义务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凭证、船舶户牌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违法典当、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妨害执法办案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禁止令、职业禁止决定、禁止告诫书、禁止接触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逃脱关押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和违规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对卖淫、嫖娼和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料、配剂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服务行业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或者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立案调查】
第九十一条【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使用其他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的条件、程序】
第九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限、通知义务及对行为人正当需求的保证】
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八周岁人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一百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和视频系统远程询问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提取或者采集生物样本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五条【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实施调查取证工作的人数要求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时间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无本人供述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陈述权与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的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场收缴罚款交纳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场收缴罚款收缴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条【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办理治安案件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公职人员处罚的通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的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安全
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信息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规办案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赔礼道歉和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节录)
附录二 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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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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