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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报税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包括综合案例篇、项目实施篇和财税法规篇,其中,项目实施篇设置了服务业纳税实训和制造业纳税实训两个学习任务,财税法规篇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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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首批“双师”型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完成论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6篇论文在CSSCI扩展版发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红,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是全国特级税务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杜俊涛,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周丽,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智能物流系统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2项,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00余篇,获批专利12项,完成著作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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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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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1.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依纳税人“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反之,若会计核算不健全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 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请扫描“增值税政策深入解读”二维码查看。
1.1.2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2 征税范围
1.2.1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按照税法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请扫描“增值税政策深入解读”二维码查看。
1.2.2 非经营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2.3.1 视同销售行为
(1)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2 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请扫描“增值税政策深入解读”二维码查看。
1.2.4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具体规定请扫描“增值税政策深入解读”二维码查看。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请扫描“增值税政策深入解读”二维码查看。
1.4 税率和征收率
1.4.1 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13%、9%、6% 和 0%。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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