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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刑法中的“体系定位、立法方法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呈现不同程度的问题。本书从六大章探讨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具体问题及其相应对策构建,在基础概念的界定中明确区分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和刑法的前置行政程序;在规范的体系定位中提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新类型;在司法适用方法中明确区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和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方法和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依附性方法;构建一套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独立性司法认定的基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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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熊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重点项目)、上海市普陀区青年英才、华东政法大学“经天青年学者”(A岗)、2024年度中国知网高影响力学者、2024年度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中国智慧法治学术影响力TOP100等人才荣誉称号和人才项目。
在《新闻与传播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等期刊发表30余篇论文,其中7篇论文获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代表作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主文献(前1%);主持或已结项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司法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共计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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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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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与评述
三、研究创新与方法
第一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基础理论概述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概念界定
一、刑法中“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程序“前置性”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前置行政程序的相关概念比较
一、前置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
二、前置行政程序与事前行政程序
三、前置行政程序与其他行政程序
四、前置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
五、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民事、司法程序
第三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类型划分
一、前置行政命令程序
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
三、前置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特点
一、行政程序规范与刑法实体规范对比产生的特殊性
二、程序性犯罪事实与违法性事实对比产生的特殊性
第五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功能剖析
一、独立效果:认定依据无须依附
二、立法功能:限制刑事处罚扩张
三、激励效果:及时促成法益恢复
四、附随效果:强化主观证明效果
五、区分效果:排除法条竞合关系
第二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体系定位偏移的立体考察
一、“主观证明要素说”否认规范对犯罪成立的决定性影响
二、“附属性规定说”排斥前置行政程序刑法认定的独立性
三、“客观处罚条件说”导致前置行政程序的形式化效果
四、“双重标记要素说”弱化前置行政程序与法益的关联性
五、“诉讼预备程序说”忽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特殊性
第二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模式缺陷之多维审视
一、单一化立法模式的片面性和排他性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范零散化立法模式的欠妥性
三、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立法模式的要件取代风险
四、文本形式化程序立法模式仅注重行政要件
第三节 对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现象的反思
一、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主要表现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贯彻正当原则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程序充分参与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参与原则的冲突
二、前置行政程序充分参与原则的理解与适配
第二节 程序形式灵活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效率原则的矛盾
二、前置行政程序形式灵活原则的理解与更新
第三节 程序适用比例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比例原则之失衡
二、前置行政程序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解与调适
第四节 程序平等开放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开放原则之抵触
二、前置行政程序平等开放原则的理解与引入
第五节 程序规则明确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明确原则之龃龉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则明确原则的理解与确立
第四章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提倡与体系定位
第一节 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提倡
一、程序性规范内容可作为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
二、程序性规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独特功效
第二节 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理解
一、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应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条件
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应是刑事司法的必经条件
第五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设置模式的立法优化
第一节 疏通“权利主体 行政主体”的双向救济程序
一、双向救济程序的基本解读与两种立法方案的展开
二、双向救济程序的方案对比与并行程序的关系界定
三、单一化前置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替代方案之介评
第二节 确立刑法增设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条件
一、行为性质条件
二、结果类型条件
三、违法性认识条件
第三节 厘清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立法关系
一、构建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危险类型的并行例示性立法
二、贯彻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具体实害的因果指引性立法
第四节 塑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精细化立法模式
一、强化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类型立法的多元性和开放性
二、具化主体性、次数性、期限性等行政程序规范立法
第五节 注重行政效果规范向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转换
一、立法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刑法管理秩序
二、行政管理秩序转换为刑法管理秩序的立法方法
第六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性刑事司法的路径构建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方法与来源
一、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不同外在形式与内容表达
二、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和从属性
第二节 刑事司法确定前置行政程序指引的法益类型
一、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
二、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
三、前置行政程序指引个体法益抽象危险的实质认定
第三节 刑事司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具体要素
一、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效力
二、相关程序文书送达的对象和形式
三、紧急状况下的程序变通形式
四、行为人配合程序的程度和能力
五、程序发出的次数和时限事项
六、程序的实施或执行主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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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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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行政刑法的立法规范呈现多元化样态。在行政刑法立法体系中,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具体行政性法规范”为标志的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空白罪状”)和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未经行政许可”“经行政处罚”程序为征表的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均是行政犯认定的法规范依据。其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方式、步骤、时间和次数等前置于犯罪成立的时空性程序事项的规范总称。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类型区分,不仅在行政法的行政行为理论中有据可寻,在刑法中亦以存在规范类型表达互为印证。但是,当前学界在研究行政犯理论时多侧重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较易忽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地位。甚至,学界和实务界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视为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组成部分,继而研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这种现象其实是基于刑法是实体部门法的体系定位而产生的。在传统理论中,刑法是实体部门法,那么刑法规范体系中本不应存在任何的程序性规范,否则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分将显得多此一举。
但是,刑法是实体部门法的基本体系定位与刑法包含有程序性规范其实是可以兼容的两方面内容。刑法和诉讼程序法之所以分别作为实体部门法和程序部门法,是由于两者规范适用的基本目的不同。具言之,刑法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的基本规范,刑事诉讼法是为保证权利和义务有序实现而制定的基本规范。换言之,在诉讼程序法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并不解决犯罪与刑罚规定的问题,而是解决犯罪证实和追究的问题。基于此,程序性规范当然无法进入刑法规范的研究视野。然而,在行政刑法立法当中,立法者出于及时促进法益恢复、限制刑罚扩张化以及强化主观证明效果等目的,会将表征行政执法动态过程的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作为“刑行规范衔接”的重要节点。在刑事立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对犯罪成立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决定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认定。因此,虽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一种程序性规范,但是其发挥的犯罪成立之指引功能和刑法实体性规范是一样的。此时,刑法的程序性规范便不再是诉讼程序法中权利和义务有序实现的保证规范,而是一种刑事权利和义务界分的基础规范。
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忽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类型或者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直接依附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当中一同予以探讨,这导致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基本概念直接援用行政法的行政程序概念。最终,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刑法中的“体系定位、立法方法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呈现不同程度的问题。面对上述3类问题,本书从六大章探讨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具体问题及其相应对策构建,在基础概念的界定中明确区分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和刑法的前置行政程序;在规范的体系定位中提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新类型;在司法适用方法中明确区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和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方法和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依附性方法;构建一套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独立性司法认定的基础规则。具体而言:
第一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基础理论概述。本章主要从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概念界定、相关概念比较、类型划分、立法特点以及功能剖析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概念界定从“行政程序”和“前置性”两方面入手,采取“客观程序性事实说”的观点探讨得出结论: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方式、步骤、时间和次数等前置于犯罪成立的时空性程序事项的规范总称。根据基本概念的界定可知,前置行政程序并不是行政行为、事前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前置民事、司法程序等概念。根据程序功能和目的的不同,此类程序性规范可以被划分为前置行政命令、前置行政许可、前置行政处罚3种程序类型。在立法类型的梳理过程中,笔者通过对比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刑法实体性规范、违法性事实规范后,发现此类程序性规范存在立法特殊性。之所以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可以独立于刑法实体性规范,是因为前者可以发挥出认定依据无须依附、限制刑事处罚扩张、及时促成法益恢复、强化主观证明效果、排除法条竞合关系等特殊功能,这些均是刑法实体性规范所不具备的。
第二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从体系定位偏差、规范的立法模式缺陷和行政依附性司法现象三个方面展开对具体问题的检视。首先,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亦呈现错综复杂的现象。当前,学界主要存在“主观证明要素说”“附属性规定说”“客观处罚条件说”“双重标记要素说”“诉讼预备程序说”5类学说。但是,这五类学说并不能充分发挥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然功效,也不契合规范的立法本意。其次,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类型并未受到重视,因而,单一化立法模式的排他性和片面性、零散化立法模式的欠妥性、立法模式的要件取代风险以及文本形式化程序立法模式充斥于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进程当中。最后,按照目前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司法认定的行政依附性方法,刑事司法极易将行政法中行政程序的自身固有缺陷、具体操作规则漏洞、行政管制秩序和经济刑法法益的界限混淆,以及行政程序关联的公共利益容易影响个体自由发挥等问题直接带入司法实践之中。
第三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贯彻正当原则的基本立场。本章强调程序法中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与刑法中罪刑法定、责任主义、罪责刑相适应与法益保护等原则实现融会贯通;或者说,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内容或子原则应当结合刑法中罪刑法定等原则予以更新,从而适配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原理与实践。因此,刑法在确立前置行政程序规范适用的基本立场时,并不需要全部引入行政程序法中正当程序的子原则。基于此,本书在反思行政程序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子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内容的基础上,挑选、更新或者重塑前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5类刑法适用基本立场,具体包括程序充分参与原则、程序形式灵活原则、程序适用比例原则、程序平等开放原则、程序规则明确原则。以此具体指导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体系定位的更新、立法模式的设置优化以及刑事司法适用的独立性方法的确立。
第四章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提倡与体系定位。为了有效化解5类体系定位学说中的错综复杂问题,本章结合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概念,在区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刑法实体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倡导与体系定位。这一做法存在两点必要性基础:第一,程序性规范的内容可以作为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念的起源和发展,犯罪构成要件并不排斥程序性事实内容。第二,程序性规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独特功效。正是因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超越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独特功能,其是独立于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种新类型,所以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才具备类型提倡的必要性。而在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理解方面,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条件。因此,刑法不存在隐性、间接的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也不得随意设置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并且,刑事司法者对于立法明文规定的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要前置性适用,而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五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设置模式的立法优化。本章针对前述程序性规范立法模式的具体问题提出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刑法立法优化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疏通“权利主体 行政主体”的双向救济程序。如此,刑法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重大法益。第二,确立刑法增设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性质、结果类型、违法性认识的立法条件或要求。第三,刑法通过构建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危险类型的并行例示性立法、贯彻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具体实害的因果指引性立法方法,可以厘清实体性规范与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关系。第四,立法者可以通过强化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类型设置的多元性和开放性,以及具化主体性、次数性、期限性等行政程序规范设置,塑造程序性规范的精细化立法模式。第五,立法者需要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刑法管理秩序,并通过行政管理秩序转换为刑法管理秩序的立法方法,最终实现行政效果规范向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转换。
第六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性刑事司法的路径构建。本章通过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不同外在形式与内容表达、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刑事司法认定的行政附属性,重点阐述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方法与来源。在程序性规范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判断的基础上,司法者可以通过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完全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以及前置行政程序指引个体法益抽象危险实质认定的3种路径,体现出刑事司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指引的法益类型。并且,在刑法独立判断程序性规范的方法基础上,司法者可以独立确定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效力、相关程序文书送达的对象和形式、紧急状况下的程序变通形式、行为人配合程序的程度和能力、程序发出的次数和时限事项以及程序实施主体等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6类具体要素。
行政刑法规范研究是行政犯研究的必经环节,厘清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刑法体系中的体系定位、立法方法和司法适用规则,将有利于行政犯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刑法规制问题的科学化解。晚近刑法修订以行政犯扩张为主要趋势,此时,我们需要防止行政犯涌入式立法趋势轻易扩张司法犯罪圈。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不同的是,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重点并不在于刑法惩戒,而是刑罚缓冲和“刑行衔接”。当然,上述情形的前提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和重大法益保护的均衡性理念。在此基础上,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研究才能真正化解行政犯治理存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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