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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至修订版20042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CFRPART1042《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CFRPART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和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至修订版20042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CFRPART1042《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CFRPART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和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淄博柴油机总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日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GBT15097-2008)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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