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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尽管信托一般被视为普通法传统的产物,但是现代大陆法系对创设信托制度正在产生日益浓厚的兴趣。本书探讨了大陆体系在信托方面的经验。1994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在信托制度方面创新性的改革已经吸引了全世界的眼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64年的《信托法典》与该州一般的财产法存在着不和谐的关系。以色列已经在信托的各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通过了《信托法》,而信托在这个重要经济体的发展中备受关注,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法国于2007年采纳了一种信托制度;在意大利,信托则可根据由《海牙信托公约》通过选择适用的外国法而创设。本书后一章则根据所有文章而得出结论,并且提出了未来比较信托法研究所面临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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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莱昂纳尔·史密斯
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法学院的Sir
William C.Macdonald Professor讲席教授,国际比较法学会领衔委员,欧洲法律学会、美国法律学会以及国际财产与信托学会的委员,曾任麦吉尔大学法学院的克雷波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的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私法,尤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与信托、信义义务、赠与和不当得利有关法律的比较研究。著有《追溯之法》《加拿大信托法》《欧洲私法中的商业信托》等书,是《信托的世
译者简介:
李文华
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顾问。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合作单位副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商法、金融法。已经出版的专著有《WTO规则下我国外资收购法律问题研究》《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专论》,参编法学书籍7部,并在法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其他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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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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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 莱昂纳尔·史密斯(Lionel Smith)
章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已经接受或者采用信托制度的多样化途径的思考 / 玛德林·坎廷·库米恩(Madeleine Cantin Cumyn)
Ⅰ 引言
Ⅱ 支持移植信托或者接受fiducie的因素之分析
Ⅲ 应该如何定义fiducie,或者说大陆法系应该如何接受信托制度
Ⅳ 结论
第二章 大陆法系根据《海牙信托公约》对普通法系信托制度的承认
——尤其是意大利的经验 / 米歇尔·格雷佳德(Michele Graziadei)
Ⅰ 引言
Ⅱ 对《海牙信托公约》适用范围的简介
Ⅲ 大陆法系在《海牙信托公约》签署前的阶段:法律冲突规则及对信托的不真正承认(non-recognition of trusts as such)
Ⅳ 起草《海牙信托公约》:一些重大难题
Ⅴ 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边界,以及《海牙信托公约》第13条中对信托的不承认
Ⅵ 通过《海牙信托公约》而在意大利设立信托的经验
Ⅶ 闪光的都是金子吗?让我们深入意大利立法措施所引导的法律改革的方向中去
第三章 以色列/巴勒斯坦的明示信托法多元信托制度及其历史 / 亚当·霍夫里-温拿格里多(Adam Hofri-Winogradow)
Ⅰ 引言
Ⅱ 伊斯兰故事
Ⅲ 一个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故事
Ⅳ 一个殖民地的故事
Ⅴ 一个经典的关于“接受”(reception)的故事
Ⅵ 结论
第四章 真相与妥协
——《路易斯安那州民事与信托法典》中财产的概念 / 迈克尔·麦考利(Michael McAuley)
Ⅰ 引言
Ⅱ 跨制度和传统的信托
Ⅲ 定义信托 /
Ⅳ 重述信托 /
Ⅴ 《信托法典》中的产权 /
Ⅵ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 /
Ⅶ 协调 /
第五章 信托法在中国:历史沿革、模糊性和受益人的权利 / 何锦璇(Lusina Ho) /
Ⅰ 导言 /
Ⅱ 中国信托史 /
Ⅲ 法律的模糊性 /
Ⅳ 中国受益人的权利与“财产化”的个人权利 /
Ⅴ 结论 /
第六章 法国的信托:一个“睡美人”的混沌觉醒 / 弗兰克斯·巴利尔(Franois Barrière) /
Ⅰ 介绍 /
Ⅱ 一个清晰的逻辑 /
Ⅲ 扩张中的小规模信托 /
Ⅳ 《信托引入法》在一致性方面的缺陷 /
第七章 信托法的重塑 / 莱昂纳尔·史密斯 /
索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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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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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现代信托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中世纪黑暗中的英国社会,为了克服普通法的烦琐和僵化,转向由法官凭借公平和良知判案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正是衡平法的出现和实施,催生和哺育了现代信托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世纪后期,英国君王和各地领主对百姓及其财产的封建占有,严重阻碍了财产的市场流转和效益的提高。为了打破这种封建桎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用益制度在英国逐步演化形成。用益制度实现了财产上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所有权继续遵循封建传统的规定,收益权转向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实现了承上启下、促进社会平稳发展转变的作用。
英国法律史学家和衡平法律师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高度评价英国人创立信托概念的贡献:“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伟大、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概念。”
信托的发展,是在不断挑战原有法律的约束,又在不断促进法律修正的过程中,传播衡平法的公平、公理、良知、正义等理念,并不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引入现代信托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土的信托实践,相继建立了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
现代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发生在辛亥革命推翻皇帝专制制度之后。
1921年,中国历史上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在短短数年里,先后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成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信托失去了市场经济环境,被全面停办。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信托业重新起步。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随后,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如同雨后春笋般诞生,我国信托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约束,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主营定位,信托投资公司迅速切入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各个领域,催生了我国债券、证券、基金业的发展,而其自身却由于缺乏规范而成为治理整顿的对象。
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此奠定了我国信托法律的基石。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构成了我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结束了我国引入现代信托制度以来近一个世纪无法可依的历史。
2007年3月1日,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此,我国信托业开启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之转变。在上述规章引导下,我国信托业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金融行业的业务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目前,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6万亿元。投资信托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理财方式之一。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信托业在功能定位、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信托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重点研究信托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邀请了一批国内从事信托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信托业专家,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筛选出一批国外信托法规和经典著作,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读者。
我们相信,这套《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的出版,对我国普及信托法律知识,完善信托法律体系,繁荣信托市场,促进信托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石俊志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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