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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视阈下农民权的法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365772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乔宜梦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716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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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作为当代的“绿色黄金”具有独特属性与特殊价值。《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之上建立了农民权与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但却并未界定农民权法律属性、厘清农民权权利构成,并且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亦存在一定瑕疵。本书在分析农民权法律属性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农民权应属于新型知识财产专有权;且农民权的实质客体应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横向范畴包括原生境下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农民权的主体应为生物多样性中心或原产地中心的社区集体;农民权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使用权与排除权、披露许可权、惠益分享权等。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亦可借助开源模式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实现农民权。本书在比较分析软件领域与生物领域开源许可协议的基础上,认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多边系统在遗传资源范围、遗传材料范畴、便利获取方式等规定上仍有可改善空间。
關於作者:
乔宜梦,男,法学博士。201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宁波立法研究院研究人员,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在《法治研究》《知识产权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目錄
绪 论001
章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视阈下农民权问题的
缘起
 节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特性及开发利用中的
问题
  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属性与价值
   (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概念界定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属性
   (三)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价值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在生物开发中所面临的
现实问题
   (一)“生物剽窃”的概念与特征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现象
出现的原因
 第二节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呼吁下的农民权及其问题
  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呼吁下农民权的产生及发展
   (一)农民权理论的萌芽
   (二)农民权理论的发展
   (三)农民权理论的演进
  二、农民权理论中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农民权权利属性的争议
   (二)农民权权利构成中的问题
   (三)农民权实现的现实障碍
第二章 农民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节 农民权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与分析
  一、农民权法律属性的争议
   (一)农民权政治回应说
   (二)农民权物权本质说
   (三)农民权人权本质说
   (四)农民权特别权利说
  二、农民权法律属性相关学说的分析
   (一)农民权并非道义政治权利
   (二)农民权物权本质说不能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
   (三)人权只是农民权的一种法律属性
   (四)特别权利体系尚不成熟
 第二节 法哲学视角下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分析
  一、社会契约理论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一)自然法下的社会契约理论
   (二)社会契约理论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上的适用
  二、财产工具主义理论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一)彼得·德霍斯的财产工具主义理论
   (二)财产工具主义理论对农民权非知识产权属性的
反驳
   (三)财产工具主义理论下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分析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一)辩证唯物主义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二)历史唯物主义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四、公平正义理论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支持
   (一)公平正义理论下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检视
   (二)公平正义理论下知识产权制度对农民权的接纳
 第三节 契合性视角下农民权知识产权属性的分析
  一、农民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契合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属性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契合
  二、农民权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契合性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利益平衡的重视
   (二)农民权内在的利益平衡价值
  三、农民权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应有归属
   (一)农民权不属于文学产权
   (二)农民权不属于工业产权
   (三)农民权属于新型知识财产专有权
第三章 农民权的权利结构分析
 节 农民权的权利客体分析
  一、农民权客体的横向范畴
   (一)农民权客体仅包含原生境粮农植物遗传资源
   (二)农民权客体应包含粮农遗传植物衍生物
  二、农民权客体的纵向分析
   (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本质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载体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无形
信息的特殊关系
 第二节 农民权的权利主体分析
  一、关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争论
   (一)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
   (二)遗传资源国家主权说
  二、农民权的主体定位
   (一)多元主体说
   (二)单一主体说
 第三节 农民权的权利内容分析
  一、保护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与特征
   (二)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在农民权中的
定位
   (三)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使用权与排除权
  二、公平参与分享因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而产生利益的
权利
   (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披露许可权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权
  三、参与在国家一级就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事项决策的权利
   (一)资格抑或权利:ITPGR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决策参与要求的分析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决策参与资格的范围分析
第四章 农民权实现模式的开源探索及路径
 节 农民权保护的制度反思与开源优势
  一、对农民权现有保护制度的考察与反思
   (一)农民权立法保护考察与分析
   (二)对农民权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反思
  二、适用开源模式实现农民权的优势
   (一)农民权得以真正实现
   (二)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得以平衡
   (三)实现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平衡
   (四)提供了新型知识财产权权利实现模式的范式
 第二节 现有开源模式与农民权适用性探索
  一、软件领域开源模式探索及对农民权开源模式的借鉴
意义
   (一)从copyright到copyleft:软件创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新模式
   (二) GPL3.0版本开源许可协议概况及分析
   (三)GPL开源许可协议对农民权开源模式的借鉴意义
与启示
  二、生物资源开源模式探索及对农民权开源实现的借鉴
意义
   (一)从patent到patentleft:生物技术创新保护与资源利用
新模式
   (二)BIOS相关开源协议主要内容及分析
   (三)BIOS相关开源协议对农民权开源模式的借鉴
与启示
 第三节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中的开源困境与出路
  一、SMTA与农民权开源系统的选择
   (一)SMTA的主要内容与分析
   (二)农民权开源模式的选择
  二、比较分析下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中的开源困境
   (一)ITPGR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范围的封闭性
   (二)ITPGR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便利获取使用方式上存在缺失
   (三)ITPGR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对知识产权申请限制过多
   (四)ITPGR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惠益货币式分享方式落实困难
  三、农民权适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实现的路径
   (一)扩大附件一范围,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二)扩张遗传材料范畴,纳入农民直接使用
   (三)摒弃知识产权限制,寻求条约协调支持
   (四)建立国内开源组织,落实惠益货币分享
结 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自197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农民权的概念以来,不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及学者即投入积极研究。国际上,农民权已进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等国际条约,一些国家的国内法甚至将其确定为一项法定权利。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尊重和促进农民权的问题上逐步达成共识,学者们也认同农民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在涉及农民权的具体问题,如农民权的性质、权利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农民权的实现具体方式等方面分歧仍然很大,至于农民权保护中的国际合作,其成果主要体现在相关国际组织和条约的文本交流,要成为国家和地区间有效合作措施并化为农民可触摸得到了实益,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农民权的性质是首要问题。农民权的理念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但至今难以实现,究其实,农民权性质的难以确定为要因。有人以为农民权乃抽象性权利,甚至认为仅道义上或政治上之权利。如欧盟认为“从广义上讲,农民权并未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主题,知识产权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创新,而农民权更多地是对农业社区一种回溯性的补偿,是基于其过去在培育农业生物多样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产生的。虽在某些方面涉及传统知识,但农民权的外延太过宽泛,TRIPs协议理事会难以处理,它更应该由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加以解决。”Stephen B Brush也认为:“农民权不应当用作使作物遗传资源商业化或产生排他性许可的工具。与既存的知识产权相对立,农民权未被授权针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或某类植物或者对特定的农民提供报酬。”“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且很大程度上是对世界遗传资源所在地农民贡献的一种口头承认。”少数人认为农民权应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如Green grass认为:“如果农民权不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话,那么无法想象这一体系将如何实现。”Miges Baumann指出:“农民权要求缔结关于生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议,以明确地考虑农民的创新努力。因此包含了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创新的专利不仅应当被禁止,而且应当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补偿这些穷人们的努力。”
  对农民权性质的分歧,导致农民权保护方式上的不同主张。有两种保护方式交锋甚烈,一是所有权保护说,认为农民有权利在基于商业育种的基因获取中获得回报或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种回馈性保护体制对于粮农植物利用过程中利益的公平分享和粮农植物多样性的维持是必要的,为实现此目的,惠益分享立法和对农民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是所有权保护说的中心话题。二是管理人保护说,认为农民应被授予充当生物多样性维护管理人的权利。此方式要求给与农民一定的法律空间以继续担当这样的角色,因管理人的角色有益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利益,故农民基于过去、现在、将来的贡献应当获得回报。这种保护方法反对法律的强保护,主张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基金来实现农民权,但基金的来源并非是强制性的。
  相较于国际社会对农民权讨论之热烈,国内学者则保持着相当的“冷静”,至今未有专门研究农民权的学术著作。检索中国知网,涉及本书意义上农民权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多。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在论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时,农民权被附带论及(如严永和先生在《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书中对农民权有所涉及),但农民权问题在国内仍不失为一个新颖的课题,说现有成果基本处在资料的翻译和介绍起步阶段,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尚未达到“深入”的地步,应当不是一个苛刻的评价。
  但是,农民权所涉及的植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对相关农民社群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农民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愿望,《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国际条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呼吁和努力。无疑,农民权性质的证成、农民权范围的廓清和农民权实现方式的确定,能够有力保障植物遗传资源原生境农民的生存、发展中公平权利,有效地激励农民社群,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社群在保存和发展植物遗传资源上的积极性,为便利获取和交流植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传播扫清道德伦理和法律障碍,更重要的是,为构建公平、互惠、促进文明进步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开发的和谐生态环境提供范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的农业大国,拥有悠久且丰富的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于中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回答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种种重大复杂问题提供答案或方向。中国是全球植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国在水稻育种、基因组学、进化生物学、生物技术等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开展农民权问题的学术研究,是中国学者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方式,也是作出中国贡献的重大机会,因此,开展植物遗传资源中的农民权问题研究应是中国学者的使命与担当。
   乔宜梦博士撰写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视阈下农民权的法律分析》是我国学者对农民权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考察的填补空白之作,本成果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视阈下农民权问题切入,梳理了研究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视阈下农民权的原因,并阐明了农民权中的现实与理论问题。通过法哲学以及契合性视角对农民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因为农民权的法律属性不仅影响着农民权的权利构造,也影响着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因此确认农民权的法律属性至关重要。事实上,农民权的提出标志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与制度上开始勇敢地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农民权与以发达国家需要为核心而建立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与制度相抗衡。作者认为无论从法哲学视角下抑或是契合性视角下,都能为农民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找到合理的理论支撑,并着力分析了农民权的权利结构,详细论述农民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农民权实现的开源模式的引入和探索,无疑是作者为努力的部分。对于农民权的实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将农民权相关立法责任推给了各缔约国,印度、非洲、泰国、赞比亚等地区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民权的具体法规。在国际社会关于农民权的立法中没有明确农民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或对农民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权利构成未有实质性的立法规定,因此,相关国家与地区对农民权的立法规定仅仅起到了宣示作用,实际操作性并不强,没有对原生境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作者认为开源模式不失为一种实现农民权的有效方式。通过对软件领域的GPL开源许可协议以及生物资源领域的BIOS相关开源许可协议内容的阐述与分析,为农民权开源模式的建构提供了诸多借鉴与启示,因此可以通过这些借鉴与启示在国家范围内对农民权开源模式进行建构,建议扩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附件一的范围,建立相关激励机制;扩张遗传材料范畴,纳入农民直接使用;摒弃知识产权限制,寻求条约协调支持;建立国内开源组织,落实惠益货币分享。
  乔宜梦博士的这一研究成果,论证了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下的农民权何以成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以及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问题,回答了农民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范围问题,提出了农民权实现的可能方式或者路径问题,同时还指出了涉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农民权相关国际条约的局限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回答和提出并非都是新的发现,但无疑是新的努力,而且是很有建树的努力,无疑为中国学者参与农民权问题的国际交流,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增加了话语力量,对此领域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繁荣添枝加叶。
  毋庸讳言,乔宜梦博士的这一成果相对于浩大复杂的研究领域而言,无论是内容的厚度还是观点的深度,仍然是初步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国际合作问题,实益性搏弈更胜理论性说明,因此囿于见诸条约文本的内容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在未有广泛田野考察和深入实际调查基础上的研究,难免陷于坐而论道的空泛。
  马克斯·韦伯说,一切知识上的进步都是由专业人士推动的。诚如是,对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下的农民权问题研究的进步与突破,有待更多如乔博士这样的一批专家投身于此,钻研于斯,推陈出新,方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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