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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财产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争议问题不少。尤其是近年来犯罪手段智能化、网络化,犯罪对象数字化、虚拟化,部分犯罪集团化、产业化,因之关于盗骗交织型犯罪的罪名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认定及与衍生犯罪的界分,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及如何计算犯罪数额,涉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侵财犯罪的定性,涉财产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定罪协调与量刑平衡等,都还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有的甚至影响法律适用统一,因此有必要系统、深入地研究探讨。
全书分为九章,对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13个罪名均进行了探讨。其中,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敲诈勒索罪等7个罪名,不仅是常见多发犯罪,而且实务问题相对较多,故均独立成章予以探讨。对比较突出的盗骗交织型犯罪,亦独立成章,置于盗窃罪、诈骗罪两章之后,便于论述和阅读。为此,该书改变法条顺序,将抢夺罪章节移至抢劫罪后。其中,在近似罪名界分中,论及了聚众哄抢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对于剩余的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4个罪名,专设其他侵犯财产罪一章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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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罗开卷,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刑庭副庭长。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00余篇。已出版专著2部即《新型经济犯罪实务精解》和《贪污贿赂罪实务精解》,主编《刑事疑难案例精析》,合著《国际恐怖主义及其防治研究》,参与编写《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刑事审判方法》《刑事审判实务教程》《职务犯罪审判实务》《法律适用精要》《法官自由裁量精义》《司法观点集成》等著作1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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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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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抢劫罪论
一 抢劫罪审查要点
二 抢劫罪既未遂及抢劫数额的认定
三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要件及具体认定
四 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五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六 抢劫罪中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
七 抢劫罪数的认定
八 抢劫罪与抢夺、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的界限
九 暴力、威胁手段下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
第二章 抢夺罪论
一 抢夺罪审查要点
二 “多次抢夺”的认定
三 抢夺罪与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的界限
四 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定性
五 逃缴通行费、停车费的性质认定
第三章 盗窃罪论
一 盗窃罪审查要点
二 “多次盗窃”的认定
三 “入户盗窃”的认定
四 “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五 “扒窃”的认定
六 入户窃取车钥匙并盗窃户外车辆的性质
七 两种以上盗窃行为并存的处理
八 盗窃既未遂认定及并存的量刑考量
九 盗窃数额认定及认识错误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十 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与量刑
十一 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定性
十二 共同盗窃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十三 盗窃罪与他罪竞合的罪名适用
第四章 诈骗罪论
一 诈骗罪审查要点
二 诈骗数额认定及扣减规则
三 诈骗既未遂认定及并存的量刑考量
四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五 诉讼诈骗的构造及定罪量刑
六 诈赌的性质及涉案财物处理
七 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数据获取财物的定性
八 “资金操控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性质
九 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获取财物的定性
十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罪名选择
十一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等特殊诈骗罪的界限
十二 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传销等犯罪的区分
十三 骗取财物进行抵押或典当的刑事责任认定
十四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共犯认定与责任承担
第五章 盗骗交织型犯罪论
一 盗骗交织型犯罪的基本定罪思路
二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并冒用的性质认定
三 行骗及承运货物过程中调包取财的定性
四 借打手机及试车购买类侵财犯罪的罪名认定
五 利用系统故障及漏洞获取财物的行为性质
六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梳理及定罪统一
第六章 职务侵占罪论
一 职务侵占罪审查要点
二 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三 利用职务身份骗取财物的定性
四 不同身份者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罪名选择
五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关键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六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第七章 挪用资金罪论
一 挪用资金罪审查要点
二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界定
三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确定
四 “挪而未用”的既未遂认定
五 不退还情形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六 挪用资金罪与其他挪用类犯罪的界限
第八章 敲诈勒索罪论
一 敲诈勒索罪审查要点
二 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三 敲诈勒索既未遂标准及控制下交付的既未遂认定
四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
五 勒索财物情形下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六 敲诈勒索罪与他罪牵连的处理
第九章 其他侵犯财产罪论
一 侵占罪认定要点及与盗窃罪的界分
二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三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的处理
四 为追求业绩低于限价销售公司产品的定性
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要点
六 财产罪共犯与赃物罪的界分及上下游犯罪间的定罪量刑平衡
附录 侵犯财产罪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侵犯财产罪刑法条文
二 侵犯财产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2.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3.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14.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5.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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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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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我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罗开卷同志曾先后担任上海高院刑二庭副庭长、刑庭副庭长。他在繁杂工作之余,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笔耕不辍,撰写出版了其第二本实务型专著《贪污贿赂罪实务精解》,我也曾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该书出版后得到业界的一致肯定。仅时隔两年多,他又一力作《侵犯财产罪实务精解》成稿并请我为该书作序,甚是欣慰!
开卷于2008年法学博士毕业后入职上海高院,一直从事刑事审判业务。他办理和指导办理了一系列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且非常注意研究和思考,并认真梳理、提炼裁判规则,形成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2021年11月开卷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在抓好审判管理的同时,他仍注重到审判一线办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又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新做法。2022年10月他被上海高院授予“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这既是对他审判和调研能力的又一次充分肯定,也是他不懈努力以及对工作孜孜不倦追求的结果!
《侵犯财产罪实务精解》一书是开卷多年理论学习与实践积累之作,也是他入职法院十四年以来的办案经验之谈。财产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争议问题不少。尤其是近年来犯罪手段智能化、网络化,犯罪对象数字化、虚拟化,部分犯罪集团化、产业化,因之关于盗骗交织型犯罪的罪名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认定及与衍生犯罪的界分,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及如何计算犯罪数额,涉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侵财犯罪的定性,涉财产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定罪协调与量刑平衡等,都还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有的甚至影响法律适用统一,因此有必要系统、深入地研究探讨。
全书分为九章,对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13个罪名均进行了探讨。其中,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敲诈勒索罪等7个罪名,不仅是常见多发犯罪,而且实务问题相对较多,故均独立成章予以探讨。对比较突出的盗骗交织型犯罪,亦独立成章,置于盗窃罪、诈骗罪两章之后,便于论述和阅读。为此,该书改变法条顺序,将抢夺罪章节移至抢劫罪后。其中,在近似罪名界分中,论及了聚众哄抢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对于剩余的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4个罪名,专设其他侵犯财产罪一章予以论述。细读全书,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实务性强。本书取名“实务精解”,名副其实。全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务,以“审查要点”展开,紧紧围绕实践中已经影响和容易影响财产罪法律适用统一的疑难复杂新类型问题,游刃于问题与理论、规范之间,提出解决问题尤其是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裁判规则和方法,全是“干货”。例如,关于虚拟财产,有的认为本质上属于财产,故盗窃虚拟财产的构成盗窃罪;有的则认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盗窃虚拟财产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述问题争议较大,因此作者不惜笔墨进行详细探讨,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等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成为盗窃等侵财犯罪的对象,只要科学合理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盗窃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确保罪罚相当。再如,涉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侵财犯罪,以盗窃罪还是以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等诈骗类犯罪定性,司法实践中见仁见智,导致类案不同判,因不同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及一罪与数罪,这不仅影响被告人的权益,也影响司法公信、权威。对此,作者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提出多数情况下宜以盗窃罪定性。有时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作者为充分论证其观点,全书共引用370余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剖析实务难题、论证刑法理论和阐述实务实践,凸显了法官“作品”的实务风格。
二是指导性强。实践出真知,真知促实践。本书的实务性特色,使之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一定程度上可谓类案办案指南。一方面,该书注重归纳、提炼实务经验,形成裁判规则和方法,对解决“类案”问题具有指导性。例如,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作者为此提出“三步”区分法,即步看有无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第二步看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第三步看是否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关于“资金操控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的性质认定,作者提出“四步”审查法,即步审查交易平台是否具有资质,以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第二步审查投资者的入金是否进入真实合法的市场交易,以区分非法经营与诈骗等非经营性犯罪;第三步审查犯罪手法是否采用欺诈手段、主要获利是通过“吃客损”还是获取佣金等手续费,以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第四步审查投资者的主观认知即是否被骗,如未受骗,其入金也未进入真实合法的市场交易,则需跳出诈骗和非法经营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上述裁判规则和方法,不仅授人以鱼,更是授人以渔,具有重要的规范论和方法论意义,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防止类案不同判和确保司法公正,大有裨益。另一方面,该书以争议问题为切入点,透过现象看本质,努力探寻理论根基,提出符合法目的性价值的解决“个案”问题之道。例如,关于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作者着眼于法秩序统一性,既然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赋予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故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对于虚构维权事实进而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索赔的职业“打假”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可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作者较好地把握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本质。
三是说理性强。法律需要辨法析理,是将原则和效果融为一体的智慧,使胜败皆服。尤其是刑事审判,需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强化裁判说理,融合法理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本书作者立足审判实践,兼顾经验和逻辑,提出了诸多裁判规则和方法,论证严密,说服力强。例如,关于诈骗数额中是否扣除诈骗成本,作者紧紧抓住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即诈骗罪是取得罪,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通常与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数额相一致,提炼出诈骗成本扣除规则,即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诈骗成本不予扣除、支付给被害人的货币应予扣除、支付给被害人的具有利用可能性的财物可予扣除、支付给被害人的不具有利用可能性的财物一般不应扣除。再如,关于财产罪与赃物罪这一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作者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下游犯罪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但其行为对象是由上游犯罪衍生而来,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犯罪成立与否及量刑轻重原则上依附于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下游犯罪之间存在重轻、主从关系,定罪量刑时需要充分考量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平衡,为此,提出“一对一”上下游犯罪之间定罪要协调、量刑要平衡,即原则上只有上游犯罪构成犯罪下游犯罪才可定罪处罚,否则导致处罚不平衡;原则上对下游犯罪的量刑不应重于对上游犯罪的量刑,否则导致刑罚轻重“倒挂”现象。我认为上述论证,融合了法律人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当然,该书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完善的方面,如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之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理论上还存在争议;关于将出借、出售他人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卡取款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可以做进一步探讨。但瑕不掩瑜,该书无疑又是实务领域的一部佳作,对办案人员正确履职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法学教学科研人员探讨法律问题、社会大众学习法律知识,亦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希望开卷将来能有更多、更好的作品问世,为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继续做出自己的贡献!
是为序。
谨识于上海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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