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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作者探索中国传统法理法哲学的论著。作者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提出中国传统法理的核心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动态的合理正义观是中国传统法的公平正义观,其内涵为道德、仁义、情理以及这三者的贯通,其原则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的有机统一,其目的是惩诫、弼教与成人,其意义是使人在本质和精神上达到像天地、自然那样永久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对世界有序性与创生性这一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法律概括与表达,其哲学是贯通天、地、人、法的阴阳—道德文化原理。这是中国人固有的生命世界观和法律价值观,亦是中国传统法理法哲学的正当性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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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中秋,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原理及其意义一一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曾获得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专著奖1项,合作获得教育*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独立获得教育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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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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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中国传统法的特征
节概述与辨析
第二节特征之一:有机一体
第三节特征之二:两元主从
第四节特征之三:辩证发展
第五节特征之四:道德人文
第六节总括与简评
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本体
节中国传统法本体的内涵及其结构
第二节中国传统法本体内涵的核心及其原理
第三节中国传统法本体对法的回答及其启示
第三章中国传统法律关系
节对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探索
第二节对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对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讨论
第四章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
节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的基本内涵及其原则
第二节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的理论结构及其原理
第三节中国传统法律正义观的内在价值及其现代问题
第五章中国传统法的精神及其哲学
节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
第二节中国传统法道德人文精神的表征
第三节中国传统法道德人文精神的哲学
第六章中国传统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
节中国传统法的原理是道德原理
第二节中国传统法道德原理的表征
第三节中国传统法道德原理的价值
第七章中国道德原理法思想的形成与完善
节殷周之际中国社会转型与道德原理法思想的开端
第二节春秋战国至秦汉中国社会转型与道德原理法
思想的形成
第三节唐宋社会变动与道德原理法思想的完善
第八章从礼法到政法
节传统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
第二节现代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
第三节传统与现代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比较及改造提升
我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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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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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2019年,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传统中国法理观》,值得高兴的是拙作受到了关注,但我自己一直觉得意犹未尽。简单地说,传统中国法理观是从法理来看中国传统法,而中国传统法理法哲学是要从法学学科来看中国传统的法理法哲学。无疑,这两者之间有联系,而且还有不少通同的地方,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是不同的,前者是一个问题认识,后者是一个学科认识。从学科上说,中国传统的法理法哲学蕴含着丰富深邃的思想文化资源。所以,从学科建设出发,我把自己的认识重新整理修改成本书,以了自己的心愿,亦作交流和请教之用,如果还能以己涓滴之见融入中国法学发展的潮流中,那更是我的荣幸了。
张中秋
公元2022年5月于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代序)
一、创新与范式
在科学研究中,创新是对既有认识的一种突破。创新往往与理论、方法和材料相关,有的是把已有的理论、方法和材料用到极致,有的是发明和运用新的理论、方法和材料;前者是在既有认识范式内的发展,后者是对新的范式的创立。虽然这两者都会促进科学的进步,但后者在科学发展上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根据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理论,范式是一种公认的模式或模型。它有四个要素:一是基础性的或者说基本概念;二是建立在此概念上的理论;三是与此概念和理论相匹配的方法;四是可以实证其理论的典型例子。从范式的构成要素来看,它是一个系统或者说体系,准确说是一套理论框架与规则,其中基本概念是它的基石,在基本概念中又含有其核心和追求,如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法概念、功利法学中的功利概念等。所有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实都是一种范式,而且亦都是以其基本概念为基石而建构起来的。
纵观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密切相关。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创新是指认识而不是指史实,史实只能是发现和发掘而不能是创新。此外,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是指人们对中国法律史或者说对中国传统法进行研究与认识所含有的某种理论与方法,表现为某种法律叙事模式。以下以中国学者为主,就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略作概述,借此与大家交流并请教。
二、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
从范式上讲,从过去到现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或者说其叙事模式,经历了从刑法志到法制史及法社会学,到国家与法权通史,再到法制史、法文化史、法文明史以及新研究范式的变迁与转换。
中国传统的法律叙事模式或者说研究范式,以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为代表,包括《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魏书·刑罚志》《隋书·刑法》《南北朝·刑法志》《旧唐书·刑法》《唐书·刑法》《旧五代史·刑法志》《宋史·刑法》《辽史·刑法志》《金史·刑》《元史·刑法》《明史·刑法》《清史稿·刑法》。此外,传统的律学,其研究范式亦在传统范式内。这个范式的基础性概念或者说基本概念是礼法,礼法的核心和追求是德主刑辅和明刑弼教。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在编年体的框架下寻求以“真”(事实/真实史观)为基础和以“正”(道德/正确史观)为指导(评判标准)的法史实录,理论是德礼与刑罚相结合的儒法道统一体,亦即《唐律疏议·名例》所说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从文化构成理论上说,可以称之为道德文化原理。这个范式给人以一副礼法为体、道德为魂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从近代开始,我国接受来自日本的法制史研究范式。这个范式源自欧陆,它的基本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和追求是规范与控制。这个范式的方法有叙述、阐释、实证、分析等,内含演绎逻辑思维,其理论不一,有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功利法学、实证法学等。这个范式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这个范式中产生了不少重要的成果,其中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和梁启超先生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从传统范式向近代范式转换的启始和标志,而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可以作为这个范式的代表。这个范式是从近代开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流范式,它呈现给人的是一副制度框架的中国传统法形象。此外,这个时期还有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其方法有描述、解释与分析等,理论上有不同的流派,它们共同的基本概念是法与社会,不过在法与社会的核心和追求上,不同流派有所不同,其中功能学派的核心和追求是结构─功能,社会工程学派的核心和追求是社会控制。这两个学派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亦有影响,我们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和《清代地方政府》中可以看到这一点,这个范式要塑造的是一副中国传统法的社会形象。
1949年后,我国开始接受来自苏联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国家与法,国家与法的核心和追求是政治与控制。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分析与批判,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张晋藩先生等在20世纪50年代参与和探索了这一范式,组织编撰出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此书作为内部使用教材,没有正式出版。这个范式刻画出的是一副国家为主、法律为从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改革开放后,在1979年的长春会议上,以李光灿、张晋藩先生等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史学界前辈,重新确定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先是形成了以刑法和司法为中心的法制通史研究范式,后又发展到了以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为内容的部门法制史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同样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和追求依然是规范与控制,方法还是分析与批判,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学说,即法学基础理论。在这个范式的恢复和发展中,张晋藩先生早主编了全国性的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后又出版了其作为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这个范式先是给人一副狭义法制史的中国传统法形象,后又给人一副广义法制史的中国传统法形象,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制度性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兴起了法文化史的研究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文化,法文化的核心和追求是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法文化史范式与法制史范式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研究法律制度,而是研究隐藏在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或者说法律样式。这个范式的方法不一,主要有描述、调查、实证、分析等,理论是还不够成熟的法文化学。这个范式要塑造的是一副具有文化意涵的中国传统法形象,可以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为代表。
近些年来受到重视的是法文明史研究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文明,法文明的核心和追求是法的道德、理性与进步。法文明史范式与法文化史范式又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研究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来研究法的道德、理性与进步及其在人类历史上的表现和贡献。这个范式的方法应是综合、分析与概括,理论应是法律文明论。这个范式要呈现的是一副文明、进步的中国传统法形象。现在虽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严格反映这个范式内涵的成果还不明显,但历史上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中的中国法部分,李约瑟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中的“中国和西方的人间法律和自然法则”,以及滋贺秀三的《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这些成果在比较文明论的视野下稍具这种性质。
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的变迁来看,探索还会继续下去。事实上,学界现在亦正在进行其它范式,如法理法哲学范式的探索。法理法哲学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理和法哲学,法理和法哲学的核心与追求是法的正当性与意义,亦即正义与价值问题。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分析、思辨与建构,其理论是法理与法哲学。其实,从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范式发展到法理法哲学范式,这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逻辑展开中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因为文化只是自觉的开始,而法理法哲学才可谓自觉到了根子上;而且文化亦只是解释不同,只有法理法哲学才能回答不同的正当性和意义。所以,这个范式要探究的是法的核心与根本,要展示的是一副追求合理正义与人生价值的中国传统法形象。近些年来,我一直以此为努力方向,这次出版的拙作虽说还不成样子,但这就是我目前的认识。有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指教。
三、画像的思考
如果把上述中国传统法的不同形象用画像来比喻的话,那么,个即刑法志所塑造的形象实际上是一幅形神兼备的画像,亦即礼法是其形,道德是其神。而从近代开始一直到法文化史范式出现前,所有中国传统法的形象实际上都是制度性的画像,即便是法社会学的画像亦是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构造。毫无疑问,这些画像对中国传统法的制度形象的认识是一个贡献,但同时它们亦少了对法意、精神和灵魂的探求,因为规范和制度只不过是法的骨骼和躯体而已。所以,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的范式,实际上是要在制度形象的基础上寻求法意和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触及法的核心和灵魂的程度,而法理法哲学范式正是要在此基础上触及于此。至此,从中国传统法的形象和画像来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或者说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在理论和方法的范式转换中,经历了先由本土/固有而域外/移植,再由外在/制度而内在/法理,后又似乎回到了对它原初形象的追索,即对中国传统法形神兼备的固有形象的回归,这其间的逻辑和因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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