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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实用的量刑工具书,搭建了一个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全书分为15个专题:新《量刑指导意见》的修改亮点及启示,量刑辩护中的基础问题,自首情节的量刑辩护要点,立功情节的量刑辩护要点,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量刑辩护,共同犯罪中量刑情节辩护,退赃退赔情节中的量刑辩护,特殊主体犯罪的量刑辩护,认罪认罚、羁押表现的量刑辩护,数罪并罚的量刑辩护,缓刑的量刑辩护,财产刑的量刑辩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辩护,量刑的步骤和方法,量刑辩护的重点工作。
本书“匠心”将量刑辩护细细梳理了267个问与答,每个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学理解释和实操建议,不是照本宣科,而是通过实践案例提供解题的思路和技巧。本书检索方便、精装小品,方便读者携带、查阅,是刑辩律师必备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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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刑法学博士/刑诉法学博士后,前检察官,首批国家层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著有《公诉标准研究》《能动司法与公诉制度改革》《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等,公众号Legal观察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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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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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论 篇 ·
专题一 新《量刑指导意见》的修改亮点及启示… ………………003
001. 新《量刑指导意见》有哪些修改亮点… ………………………003
002. 新《量刑指导意见》给律师辩护工作带来哪些启示… ………005
专题二 量刑辩护中的基础问题… ……………………………………009
一、如何准确识别量刑情节… …………………………………………009
003. 如何通过规范检索识别量刑情节… ……………………………010
004. 如何通过类案检索识别量刑情节… ……………………………013
二、跨新旧《刑法》时,如何进行量刑辩护… ……………………015
005. 能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016
006. 如何判断新旧法孰轻孰重… ……………………………………017
007. 对于“跨法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019
008. 新旧法轻重的比较是以宣告刑还是法定刑作为
依据… ……………………………………………………………021
009. 同一行为能否同时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 …………………023
010.主刑、附加刑的新旧刑法轻重规定不一致的,
如何进行量刑辩护………………………………………………025
三、没有细化量刑标准的罪名,如何进行量刑辩护………………027
011.入罪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罪名,应当如何进行量刑辩护………027
012.法定刑升格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罪名,应当如何进行
量刑辩护…………………………………………………………029
四、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031
013.为何应重视减轻情节的识别和认定……………………………031
014.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033
015.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对应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种或
刑期………………………………………………………………034
016.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035
017.有两个以上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能否减两档…………………036
· 各 论 篇 ·
专题三 自首情节的量刑辩护……………………………………041
一、自首认定的基本问题………………………………………………041
(一)相关法律规范………………………………………………………041
(二)适用效果及审查重点………………………………………………045
二、常见辩点………………………………………………………………045
(一)对自动投案的理解…………………………………………………045
018.电话或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46
019.对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如何掌握…………………………049
020.被发现、抓获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主动供述其他
同种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是否构成自首……………………053
021.职务犯罪中,监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线索尚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到案后又主动交代其他同种行为构成犯罪的,
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54
02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55
023.交通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在他人
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调查的,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57
024.在接受排查时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59
025.前期接受调查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传唤到案的,
是否属于自动投案………………………………………………061
026.到案后被责令听候处置并配合的,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63
027.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是否构成自动投案…………065
(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067
028.仅如实供述定罪事实、未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或情节,
能否认定如实供述………………………………………………067
029.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071
030.未如实供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前科情况的,能否认定为
如实供述…………………………………………………………074
031.自动投案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如实供述,是否成立自首………076
032.多次犯罪中,只供述了部分犯罪,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
能否认定如实供述………………………………………………077
0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079
034.翻供后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是否影响自首的
认定……………………………………………………………082
(三)准自首的认定……………………………………………………083
035.如何判断是自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还是
“犯罪嫌疑”…………………………………………………083
036.“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投案对象中“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092
037.向被害人“投案”的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094
038.陪首、送首的情况是否可以视为自动投案……………………096
039.如何理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101
040.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是否可以
从宽处罚…………………………………………………………104
041.如何理解准自首中的“不同种罪行”…………………………104
042.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竞合的场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107
043.在行贿罪案件中,如何利用“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犯罪事实”进行量刑辩护……………………………………108
专题四 立功情节的量刑辩护……………………………………114
一、立功认定的基本问题………………………………………………114
(一)相关法律规范………………………………………………………114
(二)立功的适用效果及审查重点………………………………………119
二、常见辩点………………………………………………………………119
(一)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119
044.如何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119
045.规劝同案犯归案能否认定为立功………………………………123
046.毒品犯罪中毒枭协助抓捕同案犯能否认定为立功……………125
(二)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128
047.如何认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128
048.检举揭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135
049.检举揭发同案犯的能否构成立功………………………………135
050.他人买功、送功、代为立功的,能否认定为犯罪人
本人的立功……………………………………………………138
051.如何认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140
052.检举揭发他人但他人未被追诉的,是否认定为立功…………141
(三)立功的认定标准…………………………………………………148
053.到案前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立功……………………………148
054.救治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150
055.抢险救灾等公益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154
056.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具备何种条件可以认定为
立功………………………………………………………………155
057.如何取得当事人的立功证据材料………………………………155
058.立功的认定采取何种证明标准…………………………………157
059.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兼顾自首、立功的适用与
量刑平衡…………………………………………………………160
060.立功的认定程序…………………………………………………161
(四)重大立功的认定……………………………………………………165
061.重大立功包括哪些情形…………………………………………165
062.重大立功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要犯罪嫌疑人”
标准应当如何把握……………………………………………168
06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幅度…………170
064.判前有重大立功,判后才得到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171
065.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
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172
066.如何认定突出表现型立功………………………………………172
067.如何认定重大贡献型立功………………………………………176
专题五 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量刑辩护……………………………180
一、犯罪未遂、中止、预备认定的基本问题……………………180
(一)相关法律规范……………………………………………………180
(二)适用效果及审查重点……………………………………………181
二、常见辩点……………………………………………………………182
(一)犯罪预备认定的具体问题………………………………………182
068.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182
069.犯罪中的“着手”应当如何认定……………………………182
070.实施尾随、守候行为是否属于着手…………………………186
071.预备犯是否都有处罚必要……………………………………187
072.针对罪状为预备形态的罪名如何进行辩护……………………190
073.重点、常见罪名中哪些预备行为可罚…………………………192
(二)犯罪未遂认定的具体问题…………………………………………195
074.侵财犯罪的既遂标准应当如何认定……………………………195
075.由于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使行为人刚一得手即被发觉并
抓获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196
076.在有场所管理者、保安员等间接控制人的情况下,
如何认定犯罪既遂………………………………………………197
077.侵财犯罪中,财物仅“瞬间失控”的,能否认定
犯罪既遂………………………………………………………198
078.侵犯金融财产的犯罪既遂标准应当如何认定…………………199
079.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01
080.多次犯存在预备、未遂的,是否影响入罪或成立加重
量刑情节…………………………………………………………203
081.盗窃未遂的应当如何进行量刑辩护……………………………204
08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型盗窃罪中
未取得财产的是否构成犯罪未遂………………………………205
083.抢劫未遂的是否都要追究刑事责任……………………………206
084.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206
085.环境污染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07
086.贪污罪犯罪既遂应当如何认定…………………………………209
087.走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0
088.诱惑侦查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未遂……………………………211
089.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4
09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5
091.组织卖淫等卖淫类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6
092.虚假诉讼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7
09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18
094.侵占罪中是否存在可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18
095.受贿罪中如何认定犯罪既遂……………………………………219
096.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220
(三)犯罪中止认定的具体问题…………………………………………221
097.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构成中止…………………………221
098.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认定……………………………………223
(四)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的认定………………………………………224
099.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224
100.部分行为人未遂的是否成立加重情节(以轮奸为例)………227
专题六 共同犯罪中量刑情节辩护……………………………………229
一、共同犯罪量刑情节辩护的基本问题………………………………229
(一)相关法律规范………………………………………………………229
(二)适用效果及审查重点………………………………………………231
二、常见辩点………………………………………………………………231
101.为何要重视从犯情节的量刑辩护………………………………231
102.如何认定从犯……………………………………………………233
103.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得从犯从宽处罚辩护效果…………………235
104.从犯构成中止是否需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236
105.单位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概构成主犯………………238
106.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构成从犯……………………242
107.单位犯罪中,共同犯罪单位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246
108.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能否根据现有证据认定
从犯………………………………………………………………253
109.主犯不负刑事责任的,从犯是否可以同样不负刑事
责任………………………………………………………………255
110.如何针对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量刑辩护……………257
111.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
未判处死刑的,对其他主犯能否判处死刑……………………261
112.从犯是否要对全部共同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264
113.共同犯罪人构成不同罪名时,能否区分主从犯………………267
114.部分共同犯罪人实行过限的,其他犯罪人是否要对
过限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68
115.根据量刑规范对同案主从犯进行分别量刑后不能实现
量刑均衡的应当如何处理………………………………………272
116.从犯的罚金刑等财产刑是否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276
117.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从犯如何认定………………………280
118.数额犯中从犯既有单独犯罪又有共同犯罪的,如何认定
犯罪数额………………………………………………………282
119.虚开类案件中,开票方、介绍开票人、受票人是否可以
区分主从犯……………………………………………………284
120.雇凶案件中如何区分主从犯…………………………………285
121.聚众斗殴案件中是否区分主从犯……………………………287
122.网络赌博案件中如何区分主从犯……………………………288
123.命案中如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量刑辩护……………………289
124.行为人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是否可以主张胁从犯
从宽处罚…………………………………………………………291
125.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何认定…………………………………296
126.如何区分涉黑案件中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
参加者……………………………………………………………299
127.积极参加者是否一概构成主犯…………………………………303
128.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如何进行量刑辩护…………………305
专题七 退赃退赔情节中的量刑辩护…………………………………310
一、退赃退赔的基本问题………………………………………………310
(一)相关法律规范………………………………………………………310
(二)适用效果及审查重点………………………………………………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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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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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量刑辩护的好帮手
李斌博士编写了一本书,样书寄到我手里。看封面,书名为“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之下赫然印着:“办案高手随身的267个锦囊”。
李斌博士的书不是白送的,要我写个序。李斌是我的学生,我是她在法大读硕士、博士的指导老师。她在读博士期间就帮我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量刑的研究项目,非常给力,当时她已经是一名检察官了,通过切身工作,发现的很多问题,部分已经被司法解释采纳,部分仍具有指导意义。我欠她的情,义不容辞。为了写这个序,只好打开“锦囊”一看究竟。
翻看一读,感觉无论是对我而言,还是对于法律职业人士,如公安、检察、法官等办案人员,尤其是律师,这的确是本非常实用的量刑工具书。
第一,应用范围广。因为99.9%的刑事案件辩护都要涉及量刑。办理刑事案件无非是定罪和量刑,定罪即罪与非罪之间,判决无罪的不到千分之一;这样99.9%的刑案最终都要归结到罪轻罪重的焦点。可以说凡刑事辩护案件皆涉及量刑问题,应用范围不可谓不广。
第二,内容充实,涵盖了量刑的全部内容。既有自首、立功、从犯、预备、未遂、中止、退赔、认罪认罚、羁押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要领,也有量刑、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等辩护方法的指引,多达267个问与答,可称为量刑辩护大全。其内容,不仅限于量刑辩护,也包含普遍的量刑实务,也可称为量刑实务指南。
第三,便于查阅。李斌将全部量刑辩护中的问题与解答梳理成267个锦囊,如同267个量刑辩护的问与答,好比量刑辩护的“十万个为什么”,从里面总能找到你遇到的问题和相应的解答。我曾经做过几年司法考试辅导,有幸被一些学员视为老师。他们有的成为法官、检察官,有的成为执业律师。他们有时会问到一些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有的我能即刻回答,有的我也需要查查资料、翻翻书才能回答。有这本锦囊在手,今后我遇到即刻答不上来的量刑问题,第一动作就是打开锦囊找答案,或者建议提问者,不妨在这本《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里面找一找答案。
第四,切合司法实务。书中267个锦囊,打开一看,不仅解答准确细致,而且提供了充分的根据。重要的特点重复一遍:提供刑事辩护,不靠说理靠根据!律师说理,法官、检察官鼻子翘起,爱答不理。因为司法实务、定罪量刑依靠根据。这根据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解答批复、指导案例、权威判例、权威学术观点,锦囊中是满满的这些根据。凡根据皆标示来源、注明出处,使根据也有据可查。十分切合刑事辩护实务。
另外,本书的封面自称“办案高手随身的267个锦囊”。这个表述不准确。应该表述为“办案高手传授的267个量刑辩护锦囊”。因为不论资历深浅、水平高低,随身携带一部专业的工具书,都能够提高办案效率。或许是李斌律师自谦,不好意思自称“高手传授”,才形成“高手随身”这样以偏概全、词不达意的表述。如果把“高手”与“随身”的顺序颠倒一下,传神又达意:锦囊随身成高手。
阮齐林
2022年11月21日
序二:做一个精细派刑辩律师
立冬时节,收到李斌同学寄来的《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书稿,厚厚的一大本。刑事辩护是我法学研究的起始领域,也是我一直长期关注研究的课题,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历史还是现实、国外还是国内,我觉得,该看的,基本上都看了;该说的,基本上都说了。除去已有的关于刑事辩护的著作和文章外,我最近马上就要推出一本《刑事辩护八大学说》,所以,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博士后出站报告选题,我都基本不赞成这个方面的选题,除非有特殊情况。但是,随手翻阅了一下李斌的书稿,竟有眼前一亮之感,学生嘱老师作序,也当应允。
算起来,认识李斌也有15年多的时间了。当时她还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一名年轻的公诉人,我应邀担任北京市检察系统公诉业务比武的培训指导老师以及专家评委,发现她很有问题意识,才思敏捷,行文快,写作能力较强。
李斌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工作后,有意深造,进入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我是她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她在写作出站报告《公诉标准研究》的时候,已经能够深入浅出地将诉讼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融会贯通,没有被自己的职业角色束缚,而是客观地看待检察机关的公诉标准问题,提出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性和实践应用价值。
《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一书延续了李斌小题大做、对法律和实践问题分条析理进行阐释的分析问题方法,她的文字,也是一如既往的精确、直白、简练,同时也带入了更多的对刑辩这一职业角色的考量。她将自己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和刑事法律理解融入其中,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论据资料,提供了实用的辩护知识与技能,这也是本书副标题为“办案高手随身的267个锦囊”的应有之义吧。
这些年,国家法治建设日新月异,刑事辩护场域也不断扩大,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刑事辩护不可或缺的功能。随着“关系派”律师的淘汰、“死磕派”律师的沉寂,技术派、专业派、精细派律师逐渐显现其作用。李斌作为刑辩精细派的倡导者,提出了“在认罪认罚这个检方占主导权的‘战场’上,刑事律师需要通过精细化的量刑辩护实现真正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观点,这也是本书写作的初衷——通过精准的发现量刑情节、主张量刑作用,全面细致地进行量刑辩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值得肯定的是,本书对量刑辩护关键问题的提炼没有止步于传统的量刑情节识别与适用,而是扩展到了财产刑适用以及涉刑财产处置等新型、疑难问题。最近实务界也一直在讨论刑事案件财产权保护问题,大家也普遍关注到了在定罪量刑之外的涉刑财产处置问题,也多存在理论的盲区和立法的空白。本书对此问题也有非常深入的分析。全书15个专题中就有2个专题涉及该部分内容,如专题12的财产刑辩护、专题13的涉刑财物处置两部分,共计47个相关问题,占全书267个问题的两成左右,不仅涉及财产刑的适用问题,还延伸到刑罚执行阶段。
财产刑和涉刑财产处置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很多都属于民刑交叉、刑执交叉问题。如问题224“是否可以主张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置换”,就涉及刑事查封与民事诉讼中的诉前保全制度能否等价适用,对刑事侦查实践中超范围查封、超标的冻结等问题,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救济方案,对于一些特殊价值的财产处置,如保单、保管箱内财物、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的保全和处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不仅是辩护律师日常可以用到的实用技能,也是司法人员、监察人员在日常办案中也可以借鉴的。
注重实用性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本书每个专题中都有重点法规的归纳总结,多采用表格式,方便理解、掌握,也对相应问题进行审查重点提示,后续各个具体问题也没有仅仅从理论层面展开,而是结合实务中容易引发讨论或者立法、司法存在一定模糊地带的专门问题,提供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包括问题的简要回应、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司法观点、立法观点、学理观点以及实操建议等,很多内容都可以直接作为辩护意见引用,或者作为参考资料进一步拓展辩护思路。从编排体例到写作方式、呈现方式,都体现了作者的专业和用心。
文如其人。李斌是一个热情友善、乐于分享、具有利他精神的法律人。无论是当初当检察官,还是现在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她一直孜孜不倦,乐于进行刑事专业法律知识的输出和传播,她也多次表示,自己的愿望就是成为一名传道受业解惑者。我想,这也是她为何能将自己办案中的手记毫无保留地呈现出来,做刑辩知识的传播者,做精细化刑辩理念的倡导者,让更多的刑事律师、刑事法律人能用专业的知识武装自己,为当事人提供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专业服务,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希望李斌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精细派刑辩律师。
是为序。
冀祥德
2022年11月18日
序三:一本有效更新刑辩知识的工具书
李斌的《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办案高手随身的267个锦囊》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李斌向我求序,并将该书的纸质版样书寄之于我。我拜读了本书,这是一本刑事律师量刑辩护的业务参考书,内容新颖,资料详实,编排精致,阅读方便,确实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值得推荐。
在各个领域的专业律师中,刑辩律师出书的积极性是最高的。早期书籍以刑事律师的成功刑辩案例为主,具有较强的个人宣传性质。这些书籍以刑事案件为线索,穿插律师的刑辩活动,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对于律师同行从事刑辩业务具有较大的参考性,因而较受欢迎。最近刑辩律师的书籍开始向业务参考书转向,如李斌的这本书就是一本典型的量刑辩护的业务参考书。相对于刑辩案例书而言,刑辩参考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知识性,旨在解决刑辩业务中的痛点与难点,因而具有其他书籍所没有的独特性。
刑事辩护根据内容可以区分为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定罪辩护主要是指无罪辩护,因而受到各方的极大关注,也是刑辩律师所追究的最高境界。长期以来,刑辩律师一直重视无罪辩护,并且致力于无罪辩护,以获得无罪辩护成果的案例作为刑辩生涯的至高无上的荣誉。确实,律师通过自己的刑辩活动,能够使当事人获得无罪的结果,确实值得夸耀。但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极低。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其中,各级法院共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据有关统计,2021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获得无罪判决的比例仅为大约万分之三。而2020年、2019年乃至近十年的数据,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基本都在万分之五上下徘徊。由此可见,在如此之低的无罪判决率的情况下,获得无罪判决结果可以说就像被闪电劈中一样,可遇不可求。因此,就刑辩业务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罪轻辩护。应当指出,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虽然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但两者还不能完全等同。罪轻辩护是相对于罪重指控而言的,而无论是罪重还是罪轻都存在量刑辩护。因此,对于刑事辩护来说,量刑辩护可以说是常规的辩护方法。
李斌的这本书是以量刑辩护为主要内容的作品,这在以往的刑辩律师的书籍中也是较为稀缺的。在本书的自序中,李斌专门提出了“刑事律师为什么要重视量刑辩护”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我认为,刑辩律师之所以要重视量刑辩护,与司法机关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颁布并多次修订《量刑指导意见》并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实有关。司法机关的这些改革都为量刑规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刑辩律师在量刑领域发力创造了条件。本书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出版,可谓正当其时。
李斌在本书中提出了精细化量刑辩护的命题。并且对这里的精与细都做了详细的解说。精,是精确、准确地发现案件中与量刑情节相关的事实和相应的刑罚后果。细,是指全面、细致地发现与案件相关的量刑事实,全面、细致地进行量刑辩护。应该说,李斌对量刑的精细化辩护的界定是十分到位的,这也是本书通过267个量刑辩护锦囊所要达到的效果。我认为,就本书的内容而言,李斌也对各种量刑情节的总结、归纳和列举达到了精细化的程度,这是作者长期研究的结果,它也保证了本书的质量是值得信赖的。
量刑辩护与量刑规范化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因而涉及量刑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本书并不留恋于这些理论问题,而是以为刑事辩护提供具体而细微的操作规则为使命,因而归纳了267个量刑辩护锦囊。这里锦囊的提法当然具有吸引读者的功能,但这些所谓锦囊确实是刑事律师进行量刑辩护时可以进行方便地检索并快速运用的量刑辩护理由,因而具有便利性。可以说,本书在手,量刑辩护的事由与根据就尽在掌握之中。我认为,实用性正是本书的最大特点,这是值得嘉许的。
本书的267个量刑锦囊几乎涵盖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中涉及量刑情节的各个部分,可以说是十分详尽。当然,《刑法》总则对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对具体犯罪的普遍指导性,因而是本书的重点。例如,自首、立功等都是最为重要的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而本书对此做了极为深入的讨论。这里需要指出,量刑情节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免除、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赔偿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第二类是从重情节。本书作为刑辩参考书,当然更为关注从宽情节,这也是本书全力展开论述的内容。
本书并不是对量刑辩护知识要点的简单汇集,而是在量刑辩护要点的基础上,收集了法律依据、司法观点、参考案例以及实操建议等相关内容,对于刑事辩护律师从事量刑辩护具有较大的助益。尤其是实操建议部分具有一定的创意,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作者个人的研究成果,具有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对于量刑辩护极为有用。例如,本书的第35个锦囊:如何判断是自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这个问题对于能否认定自首十分重要,如果是形迹可疑而在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则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是已经存在犯罪嫌疑,即使交代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而直接影响到自首的认定。这里涉及自首的证据问题,在实操建议中,作者指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形式一般是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来表现的,这通常是认定自首的主要证据,但往往被以“经工作发现等模糊性词句概括,对到案方式进行审查应当结合接受案件登记、决定书、“110”报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案发情况证明,以及盘问通知书、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拘留证等司法文书的制作时间、盘问笔录、继续盘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内容等到案情况说明来判断”。作者提供的这些信息可谓经验之谈。因为是否形迹可疑完全取决于现场工作人员的认定,而认定的信息又可以在相关的现场资料中反映出来,因此需要对这些资料继续认真审查,由此查明是否属于形迹可疑。我认为,这些实操建议对于量刑辩护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作者李斌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师从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接受了系统的刑法专业的学术训练。同时,李斌曾经在检察机关任职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从检察机关离职以后,李斌在无讼等法律科技公司从事法律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现在,李斌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刑辩律师,通过担任辩护人,深入了解了刑辩业务。上述经历为李斌完成本书的写作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也保证了本书的质量。
法律职业,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法官,都是一种需要持续学习的职业。因为法律是不断更新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只有及时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法治的发展。李斌的《精细化量刑辩护指南——办案高手随身的267个锦囊》一书使得刑辩律师更新量刑辩护的知识成为可能,此之甚幸。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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