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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组织编写,根据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撰写释义。本书从我国法律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规定、跨境教育与监管写作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出发进行详细解读。内容专业、质量卓越,能够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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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
王瑞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方星海,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副主编:
焦津洪,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
王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陈黎君,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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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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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用语定义】
第四条 【国家鼓励】
第五条 【防范风险】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市场监管体制】
第九条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第十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场所和方式以及衍生品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操纵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第十三条 【禁止期货和衍生品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十六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合约品种上市、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八条 【期货账户实名制】
第十九条 【进场交易制度】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者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 【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最终性】
第二十七条 【期货市场重大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金、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禁止的交易行为义务】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的单一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主协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衍生品交易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终止净额结算规则】
第三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集中结算】
第三十八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衍生品交易活动规范和监管具体办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条 【保证金专户存放和禁止违规挪用】
第四十一条 【保证金不符合标准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约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结算财产保护和交收最终性】
第四十四条 【交割和行权】
第四十五条 【实物交割、现金交割和标准仓单】
第四十六条 【实物交割地点、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交割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结算参照处理】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定义及委托交易】
第五十条 【期货市场交易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者分类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五十二条 【建立内控和风控制度】
第五十三条 【禁止有关人员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查询权】
第五十五条 【交易者保密权】
第五十六条 【强制调解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期货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范围】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设立条件、核准期限】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名称要求】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程序要求】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第六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基本经营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规则】
第六十八条 【禁止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十九条 【从业人员任职要求、行为规范】
第七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一条 【依法报送和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义务】
第七十二条 【及时报告重大事件以及配合义务】
第七十三条 【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出现重大风险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注销】
第七十七条 【审计评估】
第七十八条 【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十九条 【遵循原则、职能和自律管理的法律属性】
第八十条 【设立、变更、解散审批以及制定、修改章程审批】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名称】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提名或任免以及任职限制条件】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场所职责和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所得收益管理和使用规则】
第八十七条 【紧急措施】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行情管理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十九条 【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 【民事责任豁免】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九十二条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变更、解散的审批和设立条件】
第九十三条 【中央对手方】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职责】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
第九十六条 【期货结算机构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
第九十七条 【参照适用】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提供服务基本准则】
第九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对文件资料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一百条 【交割库行为规范】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管】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法律属性和入会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治理架构】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职能、主要任务和监管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措施权限】
第一百零七条 【监督检查、调查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百零九条 【配合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则和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嫌期货犯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主体信息资料保存义务】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注册并接受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期货交易结算价授权】
第一百二十条 【境内主体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期货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跨境监管合作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跨境调查取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编造、传播扰乱市场的虚假信息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法出借或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未报告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骗取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日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品种上市制度、保证金存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规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法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保存资料和信息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依法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法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期货市场禁入】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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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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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一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确立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需要。本法共13章155条,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将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业自律组织、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配合《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担任本书主编;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陈黎君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马正平、刘泽巍、陈扬跃、吕丽萍、张金勇、杨猛,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范雪旺、余猛、杜会行、崔云霄、李璇、李梦阳、胡婷、季铄人、姜棋柯、方潇逸、杨雨嘉等同志,承担了本书文稿的撰写、审校工作。
本书力求准确、简要、通俗易懂地阐释《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内容,但因时间和水平有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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