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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逻辑学作家刘洪波继《基本演绎法》之后又一力作,逻辑学专家李媛媛教授亲自审定,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熊明辉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原副会长刘汉民教授等多位逻辑学、法学专家鼎力推荐。
2、一本通俗又严谨的逻辑学入门故事书,用超过120个妙趣横生的事例阐述逻辑学中的艰深理论。读完这些事例,就可轻松搞定逻辑学中复杂的基础理论、烦琐的符号公式和不接地气的语句。
3、这是一本应运而生之书,更是一本治愈社会疾病的宝典,教我们分清楚社会生活中的公域与私域、公理与私理,让我们不再“双标”,不再难以沟通。
4、大多数人之所以说话做事没有条理,主要是缺乏逻辑学训练,阅读本书就可以重塑逻辑体系,走出思维误区,让你说话更有条理,决策更清晰,行动更高效。
5、诡辩与逻辑是一正一反的思维,如同“孪生兄弟”。阅读本书能够让我们准确识别和拆解诡辩,也能让我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运用诡辩技巧来化解难题。
6、生动有趣的逻辑学事例适合零基础的读者,大有乾坤的逻辑学知识体系梳理也适用于本专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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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当别人说你“不讲道理”时,你知道对方的真正意思其实是“你没有逻辑”吗?当日常生活中遇到了偷换概念的诡辩该怎么办?是时候学些逻辑学了!逻辑学从来都不是让人望而却步的“玄学”,而是触手可及、贴近生活、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工具。
本书是你入门逻辑学的简明读本,刘洪波老师继《基本演绎法》之后,再一次“厚书讲薄”,化晦涩难懂为通俗有趣,运用超过120个生动鲜活的事例,来阐述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好读、好懂、好用,让你走出思维误区,重塑思维体系,说话更有条理,决策更清晰,行动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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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洪波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逻辑学会副会长,贵州省侦查学会理事,贵州省法医学会常务理事,原贵州警察学院编辑部主任。研究侦查思维理论与实务三十余年,著有《基本演绎法》《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侦查思维谋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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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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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什么是逻辑思维
002 关于思维
007 思维的基本类型
014 逻辑是什么
017 逻辑简史
019 逻辑分类
021 怎样进行正确的思维
第二章 形式逻辑
026 概念
064 判断
088 演绎推理
122 非演绎推理
第三章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138 同一律
142 矛盾律
145 排中律
148 充足理由律
第四章 证明与反驳
154 论证
159 证明
164 反驳
169 归谬法
第五章 怎样去讲道理
第六章 在论辩中要学会借用逻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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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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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懂道理也讲道理的人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每个人都希望在与他人交流时,遇到的都是懂道理也讲道理的人,但往往不去反躬自省,自己是否既懂道理也讲道理。其实,许多人还是懂道理的,但同时也讲道理的人就少了许多。不是这些人故意不讲道理,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比如辩胜、说服、证明等等,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了讲道理,这种现象在人与人的交流中并不鲜见。
“不讲道理”并不是一种应该出现的常态,而是人们在交流中很容易忽视“讲道理”。比如:
某新小区落成,李某按照物业公司的通知,按时接收了自己购买的房子并迅速完成装修,然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但好景不长,正当李某一家喜滋滋地享受着新居带来的舒适与惬意的时候,楼上楼下开始装修房子了,不仅施工过程中尘土飞扬让李某不敢开窗,而且整天叮叮咚咚的声音吵得李某一家睡不安寝。于是李某向物业投诉,要求楼上楼下关门关窗施工,而且要控制施工时间,不得影响自己的正常起居。按理说,李某的要求并不过分,装修工程的确不应该对他人造成干扰。可楼上楼下的业主却认为,自己也需要尽快搬入新房,而且前期改造是按天计算费用,如果限制施工时间,必然会增加装修成本,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要求。按照购房合同,业主自收房之日起,按约定应缴纳一半物业管理费,入住后即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所以物业公司也希望业主能尽快入住,一是可以增加小区的人气,二是能够增加物业管理收入。因此,物业在与李某沟通时,希望李某尽量克服,不要斤斤计较,劝说道:“今后大家都是邻居,不要把关系搞僵。”李某考虑了一下,觉得物业公司的说法也有道理,如果这个时候坚持己见,今后邻里间可能不太好相处,但如果不闻不问,自己一家这几个月又确实不胜其扰,一时间陷入两难境地。
在此例中,李某的要求当然是合理的,无论楼上楼下业主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李某懂得这个道理,其要求也是讲道理的。楼上楼下业主与物业公司难道不懂这个道理吗?显然不是,如果他们处于李某的立场,大概率也会提出与李某类似的要求。但是,他们就没有一点道理?其实客观地说,其理由也是成立的,只不过他们讲的道理更多的是“私理”而不是“公理”,好的邻里关系不是靠李某一方的妥协建立起来的,而是需要大家的共同让步来维系。于是,在我们的思维中,一定要明白,我们讲的“道理”是不是可以为他人所认同。
在日常的思维和与他人沟通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做一个既懂道理又讲道理的人,只有这样,才不会让人觉得总是在“强词夺理”而无法交流,才有人愿意与我们讨论问题。那么,怎样去做一个既懂道理又讲道理的人呢?这就要求我们学一点逻辑,以保证用正确的思维和准确的语言去表达。
我们再来看看这样一个例子:
有个母亲经常带孩子到办公室,孩子很小不懂事,一会儿哭闹,一会儿乱翻别人办公桌上的东西,搞得办公室鸡犬不宁,同事多有抱怨,领导接到反映便找母亲谈话。母亲很不高兴,觉得这些同事是在小题大作,她认为孩子小、不懂事,哭哭闹闹很正常,偶尔翻翻桌子上的东西,又没有弄坏,过后收拾一下又用不了多少时间;而且小孩子活泼一点是好事,不可能要求他规规矩矩在凳子上坐一天,不准干这个、不准干那个是在扼杀孩子的天性,同事告状就是故意跟自己和小孩子过不去。领导指出,带孩子上班是不对的行为,会影响自己和别人的工作。母亲却认为自己并没有因为带小孩来上班而耽误工作,该完成的都完成了,至于影响到别人,那是因为他们定力不够、能力不足,和小孩没关系。
你可能觉得这个母亲有点无理取闹,但深入分析一下,其实也不尽然,只不过是各自的立场不同罢了。母亲为什么一定要带孩子来上班呢?我们在此不去追究相关原因,姑且认为母亲带小孩上班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小孩在办公室嬉戏打闹,毫无疑问会影响工作,这道理谁都懂,这个母亲也不例外,只是因为发生在自己身上,便不自觉地屏蔽了“会干扰他人”这个事实。母亲的辩解是不具备说服力的,并不能得出“不会影响他人工作”的结论,更不能由此断定别人“定力不够、能力不足”,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母亲“不讲道理”,可这个母亲却一定认为自己非常讲道理。我们经常说要“换位思考”,那么,当我们换到这个母亲的位置上时,是不是也如此认为呢?
现在的父母对孩子的呵护是无微不至的,把孩子看得比什么都重要,这本身没什么问题,于是,单位领导就会常常面临这样的情况——某职工上班迟到了,理由很简单:送小孩上学;某职工早退了,理由同样很简单:要接小孩放学;每周都要请半天假,理由还是这么简单:孩子的学校要开家长会。这些是迟到、早退和请假的必然理由吗?父母们会毫不迟疑地回答:当然是!而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会说:当然不是!那么到底是不是呢?不能因私事影响工作,这是社会的共识,这是每个人都懂的道理,不过落到具体的个人身上,讲不讲这个道理就得两说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明白了:懂道理是共知,讲道理是需要。对,这就是当下大多数人的认识,但它显然不能放到台面上来说,因为没有人敢认为这是公理,却都在潜意识中支配着各自的言行。正因如此,很多人在交流中会给人“不讲道理”的感觉,这当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所以,我们应该争取做一个既懂道理也讲道理的人。
“懂道理”好理解,只要你是一个心智健全、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社会常识的人,自然都“懂道理”,可要做到“讲道理”就有点难度了。要做到“讲道理”,关键是需要随时提醒自己,往往我们讲的道理,仅仅是“我们认为的道理”即“私理”,而未必是“公众认可的道理”——“公理”,或者换句话说,是“事实道理”而非“理性道理”。
如前例,母亲上班带孩子到办公室是迫不得已,孩子在办公室打闹嬉戏是小孩的天性,这些都是母亲的“私理”,但这也是客观事实,因此就形成了“事实道理”;但从公众认知来说,不应该带孩子来上班,要阻止孩子在办公室打闹嬉戏,这是“公理”,是“理性道理”。一般来说,“私理”应该服从“公理”,这样才能被他人所接受,才能成为他人眼中讲道理的人。同样,因为孩子的原因而迟到、早退、请假等等,也都只是“私理”,不是“公理”,不是“理性的道理”。
怎样才能既懂道理也讲道理,如何避免以“私理”代替“公理”,从而成为一个讲道理的人呢?这就需要我们能够进行正确的思维,并对客观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而逻辑学正是一门教你如何进行正确思维的学科,学一点逻辑,你或许能够成为既懂道理又讲道理的人。
这就是作者写这本书的目的!
章?什么是逻辑思维
什么是逻辑思维?这要从这个词语的构成进行分析,即“逻辑”和“思维”。“逻辑”是一个外来语,音译自希腊文的λó?ο?(逻各斯),原意是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等,古西方学者用“逻辑”来指称研究推理论证的学问,现在的“逻辑”一般是指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思维方法来认识客观对象的一门学问。“思维”则是大脑对客观对象的认识过程,或者说是对客观对象的一种反映。通常人们会把“逻辑”和“思维”联系在一起,就形成了“逻辑思维”这个词语,其实这是在要求我们在认识客观对象的时候,我们的思维必须是符合逻辑的,要满足逻辑的要求,而不能毫无根据、胡思乱想。也就是说,我们在思维的过程中,要遵循形成概念、构成判断,并通过推理来认识客观对象本质的这样一个规则,如果不遵循这个规则,思维就是没有根据的、混乱的,就不能获得可靠的结论。
关于思维
对于思维,哲学定义为:思维是人的大脑对于客观对象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其实,这不过是对“思维”的名词意义的解释,但显然,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特定的语境中是把“思维”当成动词来用的。那么,作为动词的“思维”又是什么呢?在动词意义上,“思维”就等同于“思考”“考虑”“思索”“思”“想”等,简单地说,就是“想问题”。
好,既然思维是“想问题”,那么思维的构成是不是就可以分为“想”和“问题”两个部分呢?一般来说应该是这样的,但还不够全面,因为思维不能凭空而存在,我们需要把所想的“问题”和“想”的过程以及结论表达出来,因此,就需要借助于“语言”。思维和语言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思维对客观对象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来实现的,思维活动的实现和思维成果的应用都离不开语言。
既然思维是“想问题”,首先就得有“问题”,没有“问题”,思维就是无源之水。那么,思维的“问题”是什么呢?思维的“问题”当然就是思维的对象,可以说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思维的对象(也称“思维内容”),因此,思维对象就是“万事万物”。“想”是什么?“想”是一个过程,是思维的结构,我们通过“想”,将思维对象的各种属性进行归纳、串联、分析、综合、提炼等等,从而获得某种结论,以达到认识思维对象的目的,这个过程需要以某种形式和结构来表达,这就是思维的结构。用来表达思维的当然就被称为“思维语言”了,思维语言并不仅仅局限于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它还包括了行为语言和表情语言等等。
出租车司机小张这两天特别郁闷,因为不小心开车撞死了一条小狗,小狗的主人林小姐要求小张赔四千元,双方协商不成,林小姐找到了交警王警官。王警官调看了路上的监控视频,认定是小张的全责,支持了林小姐的请求,小张没办法,只好向姐姐借钱准备赔偿。小张的姐姐总感觉小张有点冤枉,便求教于学校的同事李老师。李老师在法律方面懂得很多,为人也很热心,常常帮熟人朋友看看诉状、写写答辩状什么的,是学校有名的“能人”。李老师了解了案情后,答应陪小张姐弟俩到交警队处理此事。
到交警队见到林小姐和王警官后,李老师听完林小姐的陈述,对王警官说:“王警官,案情我们已经了解了,从监控来看显然是小张的全责。但我想请林小姐证明一下,被撞死的小狗的确是林小姐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请林小姐证明她就是小狗的主人。总不能随便来个什么人空口白话说小狗是自己的,小张就要赔钱给他吧?”林小姐一听就急了:“你是说我讹诈吗?我的狗可是办了证的。”李老师笑了笑说:“林小姐别急,我并没有说你讹诈,只是在就事论事。”王警官道:“我了解过了,林小姐的狗确实是办了证的。”李老师点了点头:“好,那么林小姐你确定你就是这条狗的主人?”林小姐气呼呼地说:“我当然确定。”李老师看着林小姐道:“你确定它是你的私有财产,价值四千元?”“我确定,它当然是我的私有财产,损坏他人财产必须照价赔偿。”林小姐高声道,“虽然买的时候不到三千元,但我都养了两年多了,养狗不花钱吗?赔四千元可不是乱开口。”李老师看了一脸愤然的林小姐一眼,笑着对王警官道:“王警官,我想问一下,你们交警对碰瓷应该怎样处理?”听到李老师的话,王警官心中“咯噔”了一下,忙对林小姐道:“林小姐,人家小张已经诚恳道歉了,要不算了吧,就不要纠缠赔不赔的问题了。”林小姐见王警官的态度陡然转变,立即就蒙了:“凭什么呀?损坏他人财产可以不赔吗?”王警官没有回答林小姐的质疑,而是起身对李老师和小张姐弟俩道:“抱歉,是我处理不当,麻烦你们跑一趟,回头我向林小姐解释,你们可以回去了,非常抱歉。”
离开交警队,小张姐弟一脸茫然。李老师对姐弟俩分析道:“对林小姐来说,这个案件她需要解释清楚三件事。,小狗的确是她的,那么光凭饲养证上的照片可不行,还得看证上有没有血型等可以和被撞死的小狗相互印证的内容,当然也许人证也可以,这需要时间来调查;第二,如果证明了林小姐的确是小狗的主人,那么还需要明确小狗是否为她的财产,并确定其经济价值;第三,如果以上两条都得到了确定,关键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很要命,林小姐还必须说明,她为什么会把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如果把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等车来撞,并趁机索要赔偿,算不算碰瓷?”小张姐弟俩顿时恍然大悟,这才明白王警官为什么会道歉并同意他们不进行任何赔偿就可以离开。
在这个小案例中,“小狗被撞死要不要赔偿”就是思维的“问题”,李老师的问话和陈述就是表达思维的语言,而由“要不要赔偿”的问题的提出,到“算不算碰瓷”的新问题(结论)产生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由初“要不要赔偿”的问题,到获得可能“属于碰瓷”的结论,这一思维过程可以用若干推理形式联结起来,这种联结方式就称为思维的结构,这个思维结构可以通过逻辑形式来进行反映,以语言形式来表达:首先,至少涉及这样一些概念——小狗、小狗的主人、私有财产、经济价值、赔偿、碰瓷等等;其次,至少构建了如下判断——林小姐是小狗的主人、小狗是林小姐的私有财产、小狗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林小姐把私有财产放到了马路中间、林小姐索要赔偿、林小姐涉嫌碰瓷等等;第三,“林小姐涉嫌碰瓷”是终的结论,这个结论是通过推理得出的——如果把个人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等车来撞,同时趁机索要赔偿,那么就涉嫌碰瓷;林小姐把个人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等车来撞,同时趁机索要赔偿;所以,林小姐涉嫌碰瓷。也可以用这样的推理来表述——把个人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等车来撞,同时趁机索要赔偿的行为是碰瓷行为;林小姐的行为是把个人的私有财产放到马路中间等车来撞,同时趁机索要赔偿的行为;所以,林小姐的行为是碰瓷行为。
概念、判断、推理是三种思维形式,是形式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人们总是通过形成概念、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推理,来达到认识客观对象的目的,反映思维形式构成的形态就是思维的结构。
任何思维都是由“问题——思维对象、想——思维形式与结构、表达——思维语言”这三个部分组成。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学科,但它并不去研究思维的所有方面,思维对象是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比如:日月星辰的变化规律是天文学的研究对象;山河湖海的变迁是地理学的研究对象;等等。思维语言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心理学家通常可以通过人的口头语言、书面语言、行为语言和表情语言去分析、推演,以了解他人的思维(心理)活动,而逻辑则侧重研究思维的形式与结构,通过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规范思维活动,以求获得可靠的、合理的思维结论,当然,其中并不能完全避免对思维对象和思维语言的触及。
思维的基本类型
喜欢读书的人,经常会在网络和书籍中看到各种各样关于“思维”的概念,比如:抽象思维、辩证思维、创造性思维、逆向思维、批判性思维、灵感思维、逻辑思维、形象思维、发散思维、系统思维等等,但从相关论述来看,这些“思维”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根据逻辑理论中“概念间的关系”分析,上述“思维”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全异”的,大多具有“交叉关系”,有的具有“属种关系”,而使用或论述这些概念的人,往往并不进行概念的归类,于是很容易混淆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造成应用的模糊和失准。
那么,思维到底有哪些类型,从分类来说又有哪些种类呢?从传统的角度,一般认为思维有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三种类型,当然,这并不是的分类,也有人把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灵感思维等等。不过我们从思维对客观对象认识的程度来分析,把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三种类型似乎更为恰当。
形象思维
形象思维又称为想象思维,属于感性思维。在认识过程中,根据客观对象外在形象传递的信息,在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判断,并用一定的手段和工具,比如语言、绘画、色彩、声音、节奏、旋律等,进行简单描述的基本的思维形式就叫形象思维。它只按照直观的形象去认识客观对象,其结论是通过对客观对象表象进行取舍而形成的。形象思维往往通过客观对象的个别特征,去认识该客观对象,这个认识过程始终伴随着形象,通过对象的外在形态来构成思维,因此,形象思维始终伴随着想象与联想。
初夏到野外踏青,看到山花烂漫、溪流潺潺、蜂蝶飞舞、清风送爽等等,我们会形成“风景这边独好”的认知。
我们到四川、重庆旅游,当然免不了要品尝当地的小吃,比如宫保鸡丁、麻婆豆腐、重庆火锅、夫妻肺片等等,于是会发现,四川和重庆的菜肴很麻、很辣、很香,于是切身感受到了川菜“麻辣”的特色,形成了川菜“麻辣”的认知。
把视觉、听觉、触觉、味觉获得的信息,在头脑中进行简单的综合并形成对客观对象的认知,这个过程就是形象思维。
形象思维有形象性、非逻辑性、粗略性和想象性等主要特征。(1)形象性:形象性是形象思维基本的特点。形象思维所反映的是客观对象的外在形态,通过触觉、意象、感觉、想象等方式,利用图形、颜色、语言、声音、旋律等直接描述出对客观对象的认知,具有生动性、直观性和整体性的优点。(2)非逻辑性:形象思维对信息的加工是通过调用许多外在形态材料,直接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形象,或由一个形象跳跃到另一个形象。形象思维对信息的加工过程不是体系性的,它可以使思维迅速从个别特征去认识对象整体。也正因为形象思维不同于抽象(逻辑)思维,对客观对象缺乏体系性认识,不深入追究若干外在信息之间的有机联系,所以其准确性不高,因此,形象思维是或然性思维,思维的结果有待于逻辑的证明或实践的检验。(3)粗略性:形象思维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是粗线条的反映,基本不涉及对象的本质。一般来说,形象思维仅仅是对对象特有属性的认知,并根据特有属性去认识对象、形成概念,而没有更深入地去认识对象的本质属性,所以,形成的关于客观对象的概念是初步的、粗略的。(4)想象性:想象是思维根据客观对象外在的形态,形成一个新的形象的过程。形象思维一般并不满足于对已有形象的简单再现,它更致力于追求对已有形象的加工、整合,而获得关于客观对象新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象思维是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所以,富有想象力的人大多都具有创造性和开拓性。
许多人认为形象思维只认识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而非本质属性,因此,是一种低级思维,在人的认知体系中意义不大,而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这类中高级思维才是有用的思维。这实际上是对形象思维的误解。我们都知道,人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总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形象思维是初级思维不假,但同时它也是基本思维,没有对客观对象特有属性的认识,就无法触及其本质属性,不“由表”就无法“及里”;同时,在某些领域,形象思维的作用是远远大于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的,比如艺术中的绘画创作、歌曲创作甚至文学创作等等,都需要创作者具有很强的形象思维能力。想象是形象思维的核心,因此,在发明创造、科学创新中,形象思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抽象思维
抽象思维又叫逻辑思维,属于理性认识。我们以抽象、综合、分析等方法,对在认识客观对象过程中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通过相关信息的深入研究和有机联系,认识客观对象的本质属性,并通过这些本质属性形成关于该对象的概念,从而达到认识对象的目的,这个认识过程就叫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不同,它并不仅仅依靠感觉、感知等形成对象外在形象的概念,而是凭借科学的分析、综合、比较等对客观对象的本质属性进行反映,从而获得关于客观对象的内在本质的反映。
抽象思维具有明显的间接性和概括性,是在分析客观对象时以对象本质的特性而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活动。
当我们在认识“人”这个客观对象时,知道人是高等动物,但为什么人与其他动物不同呢?于是就需要对“人”进行深入的了解,通过视觉反映,看到人有四肢、躯干、头颅,并且直立行走,但这仅仅是“人”的外在形态,并不能决定人之所以成为“人”,这些特点并不具有规定性。通过对“人”和其他动物的深入研究,揭示出“人是具有抽象思维能力,并能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这个本质内涵,才获得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这个探究“人”的本质内涵的思维过程就是抽象思维。
我们看到一个人身着警服,于是认为他是警察。但是,身着警服就是警察吗?当然不是,身着警服同样并不具有规定性,不是人成为警察的本质属性。只有国家赋予“执法”职能,并从事警务工作的人才是警察。“国家赋予执法职能,并从事警务工作”,这是警察的本质,是对“警察”这个职业深入了解分析获得的逻辑内涵,揭示这个本质内涵的思维过程就是抽象思维。
一般来说,人的现实思维是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相互交织而成的,没有经过思维理论学习和训练的人,在认识客观对象和表达思想的过程中,往往会把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混杂在一起,导致思维不够清晰,表达不够准确。
形象思维是通过社会教化而养成的一种思维,由于它几乎从出生开始就伴随人的一生,于是就形成了习惯,是一种习惯思维,也称惯性思维;抽象思维是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作为一种深刻的理性思维,抽象思维往往需要教育教化才得以形成,也就是说,它是人们通过对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而逐步养成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在我们的思维构成中,形象思维是大于抽象思维的,那么在实际思维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要让习惯思维不经意间替代抽象思维,这是我们“讲道理”的基础。
张三和李四要去参加某个会议,张三刚走进会场,就有人说:张三总算来了。那么李四呢?按照习惯思维的联想性,似乎应该是“李四早已到了”;如果说的是:总算张三来了,那言下之意是“李四没有来”或者“李四不来了”。相较之下,抽象思维却没有这么纠结,不管是说“张三总算来了”还是“总算张三来了”都只断定了张三的状态,都只表达了一个意思——张三来了;而与李四来不来,或者是否已经来了完全没有关系。这就是习惯思维与理性思维的差别。
本书的叙述将主要围绕抽象思维,即形式逻辑展开,简单介绍抽象思维的基本形式结构,着重分析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理论和方法应用。
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是反映客观对象发展、变化规律性的思维。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同时,辩证思维也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联系、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辩证法认为:一切客观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的,任何客观对象都通过其内部的矛盾冲突,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因此,辩证思维就是着眼于客观对象的内在矛盾,深入考察其内部各方面的相互联系,从而从整体上、本质上完整地认识对象的思维方法。
辨证思维也是一种世界观,要求人们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辩证思维是高级思维,这里说的“高级”并不是指辩证思维的“级别”有多高,而是以“高级”这个概念来说明辩证思维的复杂性。
古籍《易经·系辞上》云“一阴一阳谓之道”,《老子》中也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这就是对辩证法的描述。列宁认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柏拉图认为,应该“把辩证法摆在一切科学之上,作为一切科学的基石或”。辩证思维的核心就是辩证法,研究辩证思维的学科就是辩证逻辑。
徒弟随师傅修行多年,自觉已把师傅的本事学得差不多了,便寻思下山独自闯荡。某日,徒弟向师傅辞行:“师傅,我已学成,想下山建功立业。”师傅:“你学到的知识够了吗?”徒弟:“够了,师傅教的我全都会了。”师傅:“哦,你觉得学到什么程度了?”徒弟:“如果我的头脑是一个碗,那么它已经满了。”“是吗?”师傅道,“你去拿一个碗装一碗石子来。”徒弟很快便捧来一个装满石子的大碗。师傅看了看大碗说:“你认为如果你的头脑就是这个大碗,知识就像碗里的石子,而这个大碗显然已经再也装不下了?”“是的。”徒弟随手捡起一颗石子往碗里放去,石子立即滚落地上,于是说:“师傅你看,已经满了。”师傅笑了笑,从地上抓起一把细沙放到碗里,没有一粒沙子掉到碗的外面,问他:“满了吗?”“啊!这……满了。”徒弟面带愧色。师傅又抓了一把尘土放到碗里,没有一点尘土掉落,继续问:“满了吗?”徒弟满脸通红地点点头:“应、应该是满、满了。”师傅又往碗里倒了一杯水,再次问:“现在呢?”徒弟已是汗流满面,深深向师傅鞠了一躬,转身回到书斋,从此再不提出师下山一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能地、静止地看待对象,要看到事物的相对性,要以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客观对象,这就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要求。
“思维”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的能力,几乎所有的人都具有形象思维能力,只不过有强弱的程度之分,同时,大部分人还具有抽象思维能力,而且通过学习和训练,可以增强这个能力,但天生具有辩证思维能力的人则很少。一般来说,辩证思维能力的获得,不仅需要专门的学习和训练,还需要通过“勤思善析”来养成。
逻辑是什么
那么逻辑到底是什么?中国人习惯根据汉语言的特点去了解一个语词的含义,比如:农民,我们一般从字面上就能理解是指“居住在农村、从事务农活动的民众”;“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民身份、为了工作从农村移民到城市的人员”。而“逻辑”呢?由于这是一个外来、音译的词汇,我们显然无法从字面去分析它包含的意义,因此只能借用其母语意义,即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等,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和思维规律,并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论证思想的思维工具。
简单地说,逻辑就是研究思维规范的学问,是为正确思维提供理论依据,以此来认识客观对象的思维工具。
由于逻辑学家们对逻辑理论的不断挖掘,建立了各种逻辑模型和理论体系,把逻辑学推上了社会科学的理论,普罗大众在阅读逻辑理论书籍时,通常只会获得三个字的结论——“看不懂”;于是,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逻辑”就成了一门非常深奥的学问,对其怀揣敬畏、不敢触碰,致其从通识教育中剥离,成为一门只存在于高等教育课程中的特殊学科。这其实并非逻辑的本意,逻辑学原本不过就是思维工具,与数学、哲学一样是与普通人接触密切、互动频繁、应用广泛的工具。
我们早上起来洗漱完毕,准备去楼下吃早餐,吃什么呢?于是“油条豆浆”“小笼蒸饺”“灌汤包”“牛肉面”“甜酒汤圆”等小吃的形象可能会在脑海中一一闪现,甚至我们还可能回想起它们的味道,于是形成了逻辑的基本形式——概念。
我们看到天高云淡,感觉清风徐来,不禁会感慨“今天的天气真好”。这是逻辑的形式之一——判断。
我们听到许多学生夸赞某位老师,于是断定该老师教学效果很好。如果某老师得到学生的普遍夸赞,那么该老师的教学效果很好;这位老师获得了学生的普遍夸赞,所以,这位老师的教学效果很好。这也是逻辑的形式之一——推理。
任何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离不开逻辑方法的应用,逻辑并不是建在云天之上仅供“观赏”的辉煌宫殿,而是可供每一个人“遮风挡雨”的普通房舍,它是用来解决人们思维准确性与正确性的工具性学科。逻辑学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复杂、那么深奥,逻辑的方法触手可及。当我们需要保证思维的正确时,逻辑便是“称手”的工具,所以,人的一生中,逻辑无处不在。
当然,逻辑也不是可以信手拈来的思维工具,它需要人们通过进行一定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才能获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我没有学过逻辑,但并不会影响我进行正确的思维。的确如此,有的人与生俱来便拥有良好的思维习惯,也有一些人或通过向他人学习或通过工作养成了良好的思维习惯,于是,他们的思维大多是符合逻辑的,许多时候也能获得正确的结论,我们将这种思维称为“自发的逻辑思维”,简称为“自发思维”。但是,在认识客观对象和论证思想时,仅有自发思维是远远不够的,自发思维并不能确保思维的必然正确,因此,我们还必须进行自觉的逻辑思维。
自发思维是一种被动思维,指人们未认识、未掌握客观对象和规律时,不受外力影响而自然产生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符合逻辑要求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一般是“知其然”的无主动意识的一种条件反射。未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由于其他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的积累,或多或少、或强或弱都具备了一定的自发思维能力,虽然他们未必知道什么是逻辑思维,但却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推理从而获得结论。
自觉逻辑思维可以简称为“自觉思维”,是“按照自己的意图主动去做”的一种主动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所以然”的目的性明显的积极思维;通常认为,只有经过思维理论(哲学理论、逻辑学理论)系统学习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才可能具备较强的自觉思维能力。具有自觉思维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严密、规范的逻辑推理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结论。一般来说,创造性思维就是以自觉思维为基础的,由此,逻辑方法作为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自觉思维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
但是,并不是说能够自觉地应用逻辑,就等于具有了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具体表现,它包括了专业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经验的沉淀、对未知可能性的预测、对已知和未知之间关系的感悟、对创新过程的掌控和顿悟等等,这其中,自觉思维仅仅是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虽然自觉思维并非是创造性思维的全部,却不能否定自觉思维的重要价值,正是由于自觉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决定了它在创造性思维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因而可以说,“自觉思维是创造性思维的必要条件”。
本书要介绍的主要内容是逻辑学中基础、重要,也是我们常用的部分——形式逻辑,那么我们通过对形式逻辑的定义,便可基本了解什么是逻辑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思维的基本规律和一些认识客观现实的方法的科学。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们对客观世界不断深入认识的外在表现,这个认识过程始终依赖于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因此便必然地彰显出学习、掌握逻辑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至此,我们对“逻辑”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基本解答了以下问题:逻辑是什么?有什么用?为什么要学习逻辑?这三个问题也为后面介绍逻辑的基本原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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