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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由於兴中、龙卫球、张平、高圣平、宋华琳五位教授作译推荐!
本书对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财产所有权面临的威胁和挑战条分缕析,剖析了个人所有权是如何在“购买”中消失的,以及对于类似事情我们应如何辨别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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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吗?网络平台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攫取商业利益,为何我们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后,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亟需回应的现实问题。
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从竞争性权益、用益权、数据资产权、权利束、数据服务合同利益等视角提出数据财产权建构的可能性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在本质上承认了一种制度发展趋势:技术革命正在逐步消融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数据无法被排他性地占有,注册、付费、订阅等产业服务模式推翻了数据所有权的实践基石。那么,在新时代,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种“所有权终结”的趋势呢?
本书在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数据权益的博弈中,选择了从数字时代的个人财产权切入,审视其概念危机和内容异化。相较于直接提供所有权补正方案而言,作者更倾向于向读者们描述所有权的演进历史,揭示数字经济创新背后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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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美〕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Perzanowski),美国凯斯西储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
〔美〕杰森·舒尔茨(Jason Schultz),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技法与政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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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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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引言/001
第二章财产及权力用尽原则/021
1. 初识财产法 / 022
2. 理解所有权 / 029
3. 财产冲突 / 033
4. 权利用尽原则 / 035
5. 抵制权利用尽原则 / 040
第三章 副本、云服务和数据流 / 051
1. 硬拷贝时代 / 053
2. 下载的麻烦 / 057
3. 不确定的“云” / 062
第四章 所有权和许可协议 / 083
1. 许可协议细则 / 086
2.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EULA)的起源 / 093
3. 作为合同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 096
4. 作为许可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 105
5. 定义所有权 / 109
6. 许可和价格歧视 / 114
第五章 “立即购买”的谎言 / 121
1. 混乱的信号 / 123
2. 虚假和欺骗性广告的法律框架 / 128
3. “立即购买”对数字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 133
4. 走向清醒 / 144
第六章 数字图书馆的前景与危机 / 149
1. 制造阻碍 / 155
2. 没有藏书的图书馆 / 157
3. 图书馆和文化保护 / 162
4. 当版权人发起攻击时:与保存对立的知识产权 / 165
5. 图书馆和读者隐私保护 / 166
6. 图书馆与创新 / 171
7. 一个没有朋友的图书馆 / 173
第七章 数字版权管理(DRM)和设备内部的秘密战争 / 175
1. 聪明的奶牛和愚蠢的代码 / 179
2. 为你的客厅而战 / 182
3. 数字版权管理走进华盛顿 / 185
4. 数字版权管理重返法庭 / 189
5. 至多不过是一次失败 / 191
6. 坏不过是一场灾难 / 195
7. 车库门遥控器版权所有的保护 / 199
第八章 无法拥有的物联网 / 203
1. 越狱不是犯罪 / 207
2. 老麦克唐纳经营一个农场 / 211
3. 限制越多,反击越多 / 215
4. 咖啡中的“自由” / 220
5. 打开救生舱门,芭比 / 222
6. 我们的身体,我们的服务器 / 224
第九章 专利与生活的平凡追求 / 229
1. 专利法对用尽原则的灵活处理 / 232
2. 爱迪生标签的回归 / 236
3. 自我复制技术与永久复制机之谜 / 241
4. 全球销售,局部用尽 / 242
5. 用尽原则,终局否? / 246
第十章 所有权的不确定的未来 / 249
1. 所有权,共享和选择 / 250
2. 法律改革之路 / 256
3. 技术的角色 / 273
4. 结论 / 281
索引 / 285
译后记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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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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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尔茨(Jason Schultz)在《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一书中提出“所有权正在走向末路”。这一论断并非危言耸听。当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数据等新型资源所需要的配置和作用方式,确实使传统的所有权模式难以为继。那么,对于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如果不能按照传统所有权形式加以配置,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法律方式加以合理处理呢?各位读者不妨细细品味本书作者的思考和分析。两位作者通过论证数字时代权利体系的重组现象,特别是通过揭示传统所有权理论所忽视的重要“细节”,洞见深刻,极具说服力。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022年2月
序二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经典的自由支配权,根深于民法基本的财产权理论。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打破了权利人对其财产权的支配能力。在注册网络平台用户时,人们已经习惯性地匆匆略过用户协议,也无视平台运营者的版权政策和隐私政策,通常径直点击“同意”按钮。在这点击动作的背后,人们的财产权益已经被平台运营者提供的对世“合同”所“强制”约定,面对网络平台服务者的强势地位,当事人往往无从加以选择,更谈不上对其合法权利的控制。
无论人们接受的是互联网提供的有形交易商品还是无形的文化产品,抑或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服务,只要使用平台单方面提供的用户协议,所有权就可能被逐步蚕食甚至消解。这并非批判者的主观臆想,而是被社会大众忽视的客观趋势。
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尔茨(Jason Schultz)所著的《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解读了所有权概念瓦解背后的社会图景,重新回顾和审视所有权概念在当下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基础。译者也忠实地再现了原著的学术观点和文字风采,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切身感受并体会到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的挑战。
张平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年2月
序三
数字产权的制度建构成为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在《民法典》确认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属性之后,数据保护正式步入“数据财产权”的探索阶段,数字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技术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生产方式的改变,还包括理论层面的概念重组和制度重塑。美国学者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尔茨(Jason Schultz)发现了数字社会中产权、所有权、财产权概念体系的崩塌,便直接以“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作为书名。这种看似“离经叛道”的观点有可能为数字社会的财产权、所有权、产权等基础概念带来新的制度生机,也能够为社会在“制度重构”和“理论释义”两条道路的选择中提供更为直接的参考要素。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022年2月
序四
本书聚焦财产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部分,运用法学与经济学工具,借助实证资料,并通过对数字图书馆、数字版权、副本、云服务和数据流等前沿论题的讨论,对数字时代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侵蚀与变化条分缕析,提出限制格式合同、复兴权利用尽原则、引入信息披露等因应之道。本书流淌的学术洞见,将对完善我国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司法,深化数字时代物权、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法理研究,推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规制与治理,具有相当的启迪价值。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青年长江学者
2022年2月
序五
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预见到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和网络空间秩序的形成,原有社会结构形态下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而在当下数字经济崛起的背景下,原本“毋庸置疑”的概念开始受到质疑:历经数世纪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形态和制度结构开始分崩离析。其中,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数字经济时代下所有权的概念体系和制度范式依然是那么牢不可破吗?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都是所有财产制度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基础,象征着权利主体对土地等不动产、物等财产所享有的专属、排他性权益。
尽管两大法系对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存在认知差异,但并不会对所有权概念本身产生怀疑,鲜有学者会提出“所有权概念是过去时代的遗留物,在现代社会已经失去制度生命力”等类似观点。然而,本书的作者亚伦·普赞诺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尔茨(Jason Schultz)却提出了离经叛道的命题:所有权概念正在走向终结。作者在本书中探讨了所有权概念在数字市场中的转变,及其对个人财产权益的影响。他们不无遗憾地指出,在数字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使用”,而不是“拥有”各种各样的产品。这有可能预示着,所有权这个概念已经走到了尽头。
本书作者向我们展示了数字经济时代权利变迁的社会趋势:我们是如何失去拥有和控制媒体和各种设备的权利,以及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新型社会风险是如何改变传统的权利体系。作者构思精妙之处在于,不落窠臼地完成了对“技术”和“法律”之间关系变化的趋势追踪,精辟地指出这些技术革新产生的社会变化正在削弱人们对自己的东西充分支配的权能。这些变化包括向云分发和订阅模式的转变、版权和专利法的扩大、数字版权管理,以及通过用户协议、用户须知等平台规则文件来显示所有信息服务内容的基础是 “许可”而不是 “拥有”。作者绝非纸上谈兵,而是通过令人信服的论证揭开了被社会遗漏的事实真相——许多人在“购买”数字产品时并不知道他们放弃了什么。
正如作者解释的那样,所有权制度奠定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形态,但重要的是,它代表个人的自主权,即作者在书中提到的“自我指导意识”。个人的行为反映了自己的偏好和选择,而不是受命于外部权威的指令。所有权能够使人们选择如何处理购买来的东西,即保留、借出、转卖、修理、赠送或修改,而无须寻求任何人的许可。这些权利对整个社会有更广泛的影响。比如,如果可以转售我们的东西,就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促成二级市场和转售市场,帮助传播知识和技术,支持知识隐私,促进竞争和用户创新。
作者反复提醒我们,由谁来决定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许可权,无论在个人还是社会层面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允许公司通过终用户许可协议或数字版权管理来定义我们何时可以拥有自己的东西,就等于把关于社会应该如何运作的重要决定从公共机构和公共程序转移给了私有实体,而这些实体并不具有为我们的利益服务的动力。而且,如果个体不知道在“购买”数字产品时到底放弃了什么,那就不能说他们已经做出的选择是明智的。此外,如果选择单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将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越是转向许可和订阅模式,那些宁愿拥有自己东西的人就越难进行这一选择,从而导致商店关闭,公司转变分销模式,以及一些作品从市场上消失。
总的来说,《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一书对数字经济发展中消费者如何失去宝贵的权利做了深刻的探讨。有评论者认为,该书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展现了数字消费的混乱世界,用简单的类比取代了晦涩难懂的行话,回答了一些人们在一般情况下尚未想过的与数字所有权有关的问题。在这个日益复杂的世界里,充斥着难以读懂(或是没人读过)的条款和条件,而本书优美、简单的解释会让人耳目一新。对于想要做出明智决定的消费者来说,阅读本书是很重要的——不仅是为了学到法律和经济知识,而且可能影响每个人对财产所有权概念的认识,尤其是处于当前的发展趋势之下。
毫无疑问,本书是近年来出版的众多有关智能科技的书籍中为数不多的佳作,很值得一读。精武博士慧眼独具,将它翻译为中文并介绍给中国读者,表明他对英文出版的智能科技书籍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本书中文版的面世不仅能帮助人们理解数字经济时代所有权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正好为提升大众的数据素养提供了一本通俗易懂的读物。
於兴中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the 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讲席终身教授
谁决定了你的财产所有权
你很有可能正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阅读本书。要么拿着一本纸质印刷书,也就是传统的实体书,要么拿着一台载有电子书籍的电子设备,也就是电子书。无论是实体页面还是虚拟页面,上面的文字都是相同的。但是在这两种文本传递方式之间看似简单的选择,实际上为人们打开了一扇窗口,从而能够深入了解新兴的数字经济与我们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有关的一系列更加广泛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庭上、在市场上,还是在我们的家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们占有、控制、修复和使用自己所购买产品的有关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商品是实体商品还是数字商品。实体商品和数字商品买家之间这种隐然的裂痕,是近期法律、技术和市场发展的副产品。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书籍、音乐、电影等媒体内容,还影响了几乎所有具备软件功能的设备,从手机、汽车、咖啡机,再到心脏起搏器和胰岛素泵等医疗设备,无一不在其中。
有个例子可能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在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的反乌托邦经典小说《1984》中,“真理部”(the Ministry of Truth)按照“老大哥”(Big Brother)的要求,把数字文件扔进记忆洞(Memory Hole)中销毁。记忆洞是一个通往焚化炉的巨大管道网络。亚马逊(Amazon)公司是世界上的书籍销售商,其通过纸质印刷品和亚马逊电子阅读器(Kindle)两种方式,销售了连同《1984》在内数以百万计的书籍。试想一下,如果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的用户们有机会提前读到这本书,他们会被亚马逊的决定所震惊:多么讽刺,在与图书出版商发生纠纷后,亚马逊决定远程删除他们所购买的《1984》来作为反击。
这些顾客晚上入睡前还想着自己拥有了一本奥威尔写的警世故事书,结果第二天早上醒来却发现自己的书被“没收”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获得了退款,以及一次有关数字阅读风险的反面教训。
在实体书籍的世界里,这种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当地的书商不可能半夜爬进你家,收回你书架上的书。但是亚马逊公司对你的数字图书馆有着完全不同的控制力。你的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上运行着亚马逊公司编写的软件,且保持着网络连接。这就意味着亚马逊公司可以向你的设备发送删除图书甚至是版本更新的指令,且不需要你的任何干预。如果你从朋友或当地图书馆那里借到了这本书的副本,你将受益于允许他们出借这本书的财产权。我们将在第六章中深入讨论图书馆的问题。
然而,实体书和电子书不仅在技术上存在不同,在法律层面也大有不同。如果你买了这本书的印刷本,它就成了你的个人财产。就像你喜欢的鞋子或牙刷那样,你拥有它。拥有一本书意味着你可以用它做很多事情。你可以永久地保留它,可以想看几遍看几遍,可以借给朋友,可以转卖或者赠送,也可以在遗嘱中把它留给你所爱的人。虽然不提倡这种做法,但是只要你愿意,你甚至可以把它给烧了。由于版权法的要求,未经许可,一般情况下,你不能复制这本书。但如果你拥有它,你想复制就复制。这一切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数百年来,个人财产的基本规则同样适用于书籍和其他动产。
也许你会认为电子书和实体书的运作原理差不多。它们明明包含相同的文字,且通常由相同的销售商按照相同的价格出售。可事实上,2012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近三分之一的畅销电子书比印刷版书的价格更高。按照图书出版商和销售商的说法,电子书遵循着一套截然不同的规则。对于实体书,人们的了解依赖于熟悉的个人财产规则。但你真的拥有你的电子书吗?大多数读者可能从来没有停下来问过自己这个问题。毕竟,你点击了“立即购买”的按钮,为你喜欢的电子书支付了销售价。你凭什么不能拥有你买到的东西呢?
尽管这一观点符合常识,但数字销售商坚持认为,所有权取决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简称 EULA)条款。而面对这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你只是本能地点击了“我同意”就不再理会。是这些为销售商和出版商工作的律师们所协商确定的条款,而不是默认的财产权,决定了你的权利。而在这些我们忽视的千言万语中,有一个始终如一的信息:你买的书不是你的,你只是被许可接触它们。也就是说,你有阅读它们的权限。 也许有一天,你会失去这个权限。
《1984》事件绝不是读者丧失电子书访问权限的案例。挪威的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用户林·尼加德( Linn Nygaard),丢失了她在亚马逊购买的数十本电子书。亚马逊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删除了她的电子阅读器账户,书也消失了,理由是“滥用(他们的) 政策”,但并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可能的猜测是尼加德的确违反了这些政策,因为她住在挪威,而亚马逊还没有在挪威推出电子书阅读器商店。但我们也不能确定,因为亚马逊公司从没想过告诉她原因。需要澄清的是,她没有盗用信用卡付款,也没有入侵亚马逊的服务器免费获取电子书;她只是从错误的国家买了东西。在全球范围内一连串批判性的新闻报道之后,亚马逊公司作出让步,恢复了尼加德所购买的电子书。但是亚马逊公司拿走用户电子书的技术能力和法律权威并没有改变。
其他销售商甚至无须以读者的不当行为作为借口,就直接让读者购买的电子书消失。儿童教育书籍出版商Scholastic在2012年推出了Storia电子书平台,承诺客户购买的书多可以与10名学生共享。但仅仅两年后,Scholastic就宣布改变计划。它将通过流媒体模式一对一地提供电子书。而且它新的订阅服务需要保持互联网连接畅通。没有Wi-Fi就无法阅读,这是美国许多资金不足的学校的真实情况。订阅服务本身并不是坏事。它可以为我们中一些需要临时服务的人提供实际帮助,但Scholastic的方法追溯地将学生和教育者认为的购买变成了租赁,从永久占有变成有条件的许可。正如该出版商所解释的那样,“转向流媒体意味着你以前购买的电子书可能很快就无法访问了”。
接下来的章节将说明这个问题不仅发生在电子书领域。音乐的数字发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CD的销售。预计在未来几年内,数字电影的发行量也将超过DVD和蓝光。软件和视频游戏的销售也趋向于数字模式。关于所有权的故事,正在每个行业上演。购买光盘游戏的玩家可以将其借给朋友或者转卖。而通过Xbox Live或PlayStationNetwork下载游戏的用户,即使支付了相同的价格,也不能这样做。当人们购买音乐、电影或其他内容时,我们所期待的那种财产权利,往好的方面说是不确定的,往坏的情况说就是压根不存在于数字市场。
那么,人们在媒体商品上的权利是怎样变得如此不稳定的呢?一部分是技术原因。廉价的远程存储、高速的移动网络连接以及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几乎无处不在的计算设备,为媒体商品的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数字下载、云存储和流媒体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即时访问和更低的购买价格,但同时也将人们与所阅读的书籍、播放的音乐和观看的电影分开。那些内容已经不在我们的书架上了。它们在某个遥远而未知的城市的服务器群里。
与此同时,激进的知识产权法律、限制性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锁定削弱了终端用户对所购数字产品的控制。我们稍后将详细讨论每一项因素。不过,阅读器商店的使用条款或许能简要地说明消费者在数字市场遭遇权利动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像亚马逊公司在(你可能从未读过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中所解释的那样,“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中的内容是授权给你访问,而不是卖给你的”。但同时也将人们与所阅读的书籍、播放的音乐和观看的电影分开。那些内容已经不在我们的书架上了。它们在某个遥远而未知的城市的服务器群里。与此同时,激进的知识产权法律、限制性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锁定削弱了终端用户对所购数字产品的控制。我们稍后将详细讨论每一项因素。不过,阅读器商店的使用条款或许你的权利被一份你从未读过且不可协商的协议所界定。如同下文所要展示的那样,关于人们能够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做什么,协议的内容与大多数人的想法背道而驰。
除了这些协议限制之外,当前许多产品都内含限制用户使用的技术。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在人们所购买产品的设计中嵌入限制性技术。如果你发现自己因为授权了太多的设备而无法再观看电影,那么你就是数字版权管理的受害者。但数字版权管理并不仅限于数字媒体。今天,我们可以在各式各样的产品中看到它,它扮演着几乎完全相同的角色,一本正经地告诉你能对购买的产品做什么,又不能做什么。例如,当科瑞格(Keurig)公司在2014年发布家用咖啡机2.0版时,它就采用了数字版权管理来促进自家咖啡的销售。当顾客打算冲泡价格更低的、非品牌的咖啡时,该设备的显示屏上会显示一条信息,礼貌地拒绝他们继续冲泡这种咖啡,并指示他们购买科瑞格品牌的咖啡。
“叛逆的”咖啡机并非个例。威胁着无形数字媒体所有权的发展趋势已经进入有形物的世界。智能手机、电视、汽车、家用电器和可穿戴设备,例如苹果智能手表(Apple Watch)、Fitbit智能手环等,这些产品都具有嵌入式软件和网络连接的特点,控制着人们对所购买产品的使用。和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的电子书一样,这些产品附带的协议通常坚称购买者只是获得了使用许可,并明确禁止出借、转卖、修改甚至修复的行为。
这样的未来图景可能会令人不安。但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对消费者权益缺乏了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所有权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数字市场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正如将要讨论的那样,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抵制这些意图重塑我们与数字媒体和硬件设备之间关系的行动,这些数字媒体和硬件设备很大程度上形塑着我们与世界的互动。尽管一些法院和决策者被引导走上了不断削减消费者权利的道路,但也有一些法院和决策者表示,不愿意不假思索地否定这些权利,要再三思考这样做的后果。也许更重要的是,读者、听众、玩家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也在表达他们的不情愿,他们不愿意接受所有权成为逝去的前数字时代的产物。我们在本书中提出的问题都很复杂,并没有简单的答案。我们想要解释当前人们与其所购买的产品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是如何走到了这个所有权历史上的关键时刻的,并且希望开启一个开放和持续的对话,讨论人们未来可能会走向何方。
当然,任何有关数字化未来的讨论,都不得不承认新兴技术及其驱动的商业模式的好处。我们中的许多人,包括本书的作者,都欢迎数字市场的到来。想想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是如何变革阅读体验的?如今的设备允许人们在一个比普通装订书更小、更轻的数据包中存储上千本电子书。这些设备允许读者搜索书籍、添加书签或注释、与一群朋友分享喜爱的段落,并即时查找不熟悉的词。得益于无线网络连接和集成式的购物平台,读者只需点击一下就可以购买到新书。就算是像我们这样喜欢实体书让人安心的份量、喜欢纸张印刷墨水的味道,还喜欢下午漫步在Strand、Powell’s或John K. King等书店过道的人,多少也能认识到电子书的吸引力。
除了书籍之外,许多人还兴高采烈地把其他数字产品存储在云端,或者完全放弃永久性存储,转而直接从网飞(Netflix)、声破天(Spotify)等网站上获取订阅内容。随着流媒体服务的流行,似乎意味着更广泛的选择、更便携、更便利和更低价,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我们中的很多人都乐意牺牲永久的所有权而获得服务。许可模式的拥护者说,许可模式使服务在一定程度变得灵活,传统销售模式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如果可以通过精准授权来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如只阅读一本书而不借出它,或只是在智能手机上而不是在电视上看电影,他们可以相应地进行支付,这样每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大家都能受益。我们要回到“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的概念,即根据用户不同的产品偏好和支付意愿收取不同的价格。就目前而言,恰当的说法是我们同意某些形式的价格歧视具有增加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但我们也认为价格歧视的好处往往会被夸大,如果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弊大于利。
今天,我们所处的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选择的机会,即可以在获得所有权与获得非永久性且附带条件更多的数字和实体商品的使用权之间进行选择。两个选择都无所谓正确或错误。但它们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广泛的影响。有些东西我们得到了,有些东西则失去了。而如果我们能知道得到的同时失去了什么,就可以做出更明智、更有价值的,不仅是关于购买商品,还是关于市场管理法律和政策的选择。
那么,我们在选择时需要考虑哪些利害关系?非所有权直接的后果就是人们失去了一长串的实质性权利。大多数终端用户许可协议上由数字版权管理加以实施的限制性条款与私有财产的默认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你不能转卖自己并不拥有的商品,不能把它借给别人、不能送给别人,也不能捐献。你不能在未经许可的设备上阅读、观看或收听。你不能修改或修复所使用的设备。也许你有充分的理由放弃这些权利,但我们将提供的证据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大多数消费者对所有权和许可模式之间的差异知之甚少。
从完整的所有权向一般许可的转变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个人,我们的教育和文化机构也在应对这些后果。例如,当某个图书馆购买了一本实体书,它可以把书借给任意数量的读者,而无须征得图书出版商的许可或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图书馆的书可以流通几十年,满足许多读者的需要。但当图书馆购买电子书时,许可条款和软件代码往往会对借阅行为设定硬性上限。例如,哈珀·柯林斯(Harper Collins)的电子书只能被借出26次,也就是大概一年的借阅期,之后电子书基本上会自毁。在图书馆向出版商支付额外的费用之前,读者们不能再借阅该书。 因此,尽管兰登书屋(Random House)等出版商声称图书馆“拥有”它们的电子书,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就像你也从没真正拥有过网飞列表中的电影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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