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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全面梳理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基本理论、现行法规,并结合实务经验对非法集资案件辩护进行系统总结。特别适合司法办案人员、刑事律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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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翟呈群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执行主任,京衡律师管理合伙人,京衡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任上海政法学院法学兼职教授、硕导,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社会职务。成功办理一系列有社会影响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金融类刑事案件。参与编著《定罪量刑指南》(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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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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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理论
章 非法集资的概念与构成
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一、非法集资概念
二、合法集资概念辨析
三、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第二节 非法集资犯罪四特性
一、非法性
二、公开性
三、利诱性
四、社会性
第三节 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
一、民间融资中介
二、私募基金
三、虚拟货币
四、P2P网贷
五、保险行业
六、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
七、其他类型
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立法
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历程
一、空白阶段
二、萌芽阶段(1978~1995年)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5~2010年)
四、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至今)
第二节 非法集资法律规制的特点及趋势
一、刑罚结构不断调整
二、罚金刑的修改
三、投资者地位的演变
第三章 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现状
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案发状况
第二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案发原因
一、宏观经济层面
二、微观主体层面
第三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一、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完善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下篇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实务
第四章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刑民交叉问题
二、刑行衔接机制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原则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推定方法
第三节 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犯罪的界限
一、法律规范
二、实践状况
三、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犯罪的竞合
四、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犯罪的区别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一、法律规范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去单位犯罪化”
三、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资产处置
一、法律规范
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范围
三、当前国内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模式
四、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处置难点
五、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处置思路
第五章 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辩护
节 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辩护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等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的无罪辩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护
二、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第三节 非法集资案件的罪轻辩护
一、集资诈骗罪的轻罪辩护
二、行为人构成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三、具有从犯情节
四、具有自首情节
五、具有立功情节
六、具备积极退赃退赔情节
七、具有获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情节
八、具备协助追赃挽损情节
第四节 非法集资犯罪的数额辩护
一、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概念
二、各种场合下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证据的审查
第六章 从实务看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辩护
节 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
三、检方指控
四、辩方意见
五、法院研判
六、法治样本与媒体关注
第二节 鼎丰公司非法集资案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
三、检方指控
四、辩方意见
五、法院研判
第三节 某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案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
三、检方指控
四、辩方意见
五、法院研判
第四节 某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案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
三、检方指控
四、辩方意见
五、法院研判
附录 非法集资犯罪所涉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后 记
表 目 录
表1-1-1 非法集资概念法律文件统计表5
表1-1-2 非法集资涵盖罪名一览表7
表1-1-3 欺诈发行债券罪修改前后对比表8
表1-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前后对比表10
表1-1-5 集资诈骗罪修改前后对比表12
表1-3-1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涉及罪名一览表34
表1-3-2 P2P非法集资案件案由分布表48
表1-3-3 P2P非法集资犯罪模式一览表50
表1-3-4 保险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法律风险一览表53
表4-3-1 集资诈骗及传销犯罪检索结果一览表101
图目录
图 目 录
图1-1-1 欺诈发行债券案件数量统计图10
图1-3-1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统计图33
图1-3-2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地域分布图34
图1-3-3 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数统计图44
图1-3-4 2010~2019年P2P网贷成交量走势统计图46
图1-3-5 P2P非法集资案件数量统计图47
图1-3-6 浙江省P2P类非法集资案件数据图(2018~2020年)48
图3-1-1 2016~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起诉人数统计图75
图3-1-2 2016~2020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文书数量统计图76
图3-1-3 2016~2020年集资诈骗罪裁判文书数量统计图76
图3-1-4 2014~2019年上海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统计图77
图3-1-5 2014~2019年上海市集资诈骗案件数量统计图77
图3-1-6 浙江省2017~2020年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数据统计图78
图4-3-1 集资诈骗及传销犯罪案件数量统计图101
图4-5-1 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行政机关主导模式流程图117
图4-5-2 非法集资房企涉案资产盘活模式流程图118
图4-5-3 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司法机关主导模式流程图118
图4-5-4 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模式流程图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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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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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陈有西
非法集资犯罪,是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的高发犯罪类型,是国家规制和治理金融秩序的重要领域。由于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国家金融规则和法律规制方式的发展和变化,这一领域往往也是刑事法律规范变化多、罪与非罪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分歧很大、律师辩护难度较大的一个领域。翟呈群律师积十多年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实践和思考,对各地法院终裁量标准的研究,写出了这本对非法集资犯罪律师辩护实务方面很有参考价值的著作,很有意义,可喜可贺。
翟呈群是一位术有专攻的资深刑辩律师,现任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执行主任、京衡总部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十年中先后独立辩护、同我一起辩护过数十起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及相关的可以延伸归类为重大金融类犯罪的骗取贷款案、骗取票据承兑案、高利转贷案、“套路贷”案,甚至延伸到涉案金额巨大的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动辄数十位,案值往往数百亿元。在这些办案实践中,他总结思考,写出了这本专业著作。本书可以对企业家了解国家金融刑事法律规范的标准、公检法的定罪量刑的基本思路和判例,减少刑事风险,提供参考;对全体刑事律师,把握辩护思路,合理合法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的辩护效果,提供帮助;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如银保监部门、法制办、金融办等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实务人员了解司法实务一线的争议焦点,依法管理金融秩序,办好办准案件,提供基本实例,有很好的认识价值和实用价值。
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完全是由国家垄断的。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仍然没有丝毫放松对这一基本命脉的控制。但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金融体制也不断改革创新,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私营企业的蓬勃兴起,适应这种社会现实的民间金融,也不断发育。国有金融放贷市场和调节杠杆,民间资金拆借互融,股市、期货、商品交易,对金融流通的需求,都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时期,这种民间金融融通的规模和方式都达到了高峰。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于提升期的中小企业,因小微状况,很难得到国有银行的融资支持,资本融通成了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补充,应运而生。但是,金融的国家控制天然特性,同这种民间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自然的碰撞。国家总在放与收、支持与打击之间徘徊。各时期的口径尺度经常发生变化,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如此,导致刑事法律规范也经常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新型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缺乏监管,或者监管经验不足,导致民间金融对金融秩序不时形成冲击,也出现了很多需要治理规制的问题。而不少治理规则,就上升为国家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就制定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重新大修,吸收合并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后,我国又进行了十一次《刑法修正案》,又出现了很多金融犯罪方面的新罪名、新规定。这对刑事立法、司法、研究领域都提出了很多新课题。特别是集资类犯罪,直接涉及国家金融控制的度和对民间金融发展允许的边际。为此,多年来,我一直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进行关注,在各种场合做了很多演讲,提示各时期的风险和法律规则,也花了不少精力研究这些问题。早在2012年3月,我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报告》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其出路》的文章,提出了相关治理建议,也是从刑事司法实践线中归纳总结出的一些思考,但是都还没有上升到理论归纳的高度。由于一直坚持一线办案,限于时间,一直想写这方面的专著而未能成事。现在,翟呈群律师已经有了步的成果。
当前,我国总体金融运行格局平稳,但一些地区非法集资现象形势严峻。典型案件高发,涉案领域广泛,犯案手段复杂,案件频率集中,扩散趋势明显。国家在治理非法集资方面,短期内重在遏制蔓延,中长期手段重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后,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在牵头起草地方性实施细则。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刑罚结构进行了全面调整,整体上提高了刑罚力度,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需要进行资本融通,而又得不到国家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刑事法律风险进一步提高了。对于律师而言,这类案件的辩护难度更大了。国家层面已经注意到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和我国域内蔓延的态势,而社会现实对于金融资本需要的趋势则仍然不可或缺。因此,集资类犯罪的发展趋势很有可能不会减少,甚至还会上升。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做好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依然存在,蔓延至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就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大局。从个案研究总结这个界限和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本书出版的背景之一。
“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翟呈群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了刑法学硕士。自2011年到刚成立的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前后已有十载。在这十年间,他先后协助我共同承办了数起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如安徽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我同他一起辩护的被告人从人民法院死刑核准审发回一审,经过十三天出庭辩护,定性改变,死刑改判为十年,23人无罪。上饶某公司非法集资案、哈尔滨某公司非法集资案等,都惊心动魄,许多案件都实现了有效辩护,辩护观点被法庭大量采纳,改变了侦查和起诉的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成功去掉侵犯财产类的集资诈骗罪,改变定性为金融秩序类的非法吸收存款罪。也改变了众多被告人的命运,保护了他们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他自己也独立承办了很多精彩的案例,如e租宝案、云南泛亚贵金属案、钱宝网案等知名非法集资案件。此外,翟呈群律师还承办了不少涉及非法集资风险的刑事合规项目,为一些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顿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如今他已经成为上海滩有影响力的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专家型律师。
律师本质上是一项实践性职业。因此,如何指导实践是法律实务专著重要的侧重点,本书非常重视对实务工作的指导。本书的上篇,作者通过对我国已经判决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检索、整理和系统研究,从中剥离和提炼解决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论,归纳分析了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如民间融资中介、私募基金、虚拟货币、P2P网贷、保险行业、商品生产销售等方式的非法集资方式,总结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发展的新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试图为解决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立法提供一些借鉴和新思路,具备了相当的理论深度。本书的下篇,是本书独特的亮点,作者结合自己多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角度提炼并梳理了多个辩点,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各位同行和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及感兴趣的读者分享,为广大律师同行辩护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借鉴。
本书是他在繁忙的工作和不断的全国办案奔波途中,努力挤出时间倾力写就的。读者可从本书各个章节的细致入微和丰富的内容中,发现他著述的认真和业务的精通。在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非法集资案件依旧高发、各种新特征的金融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形下,本书的出版是有现实意义的。期望各位读者从中收获裨益。
2021年4月10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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