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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高品质专家释义: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满足学习研究、实务应用多层次需要
特色释义体例:针对法条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典型案例、关联规定等多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实务操作指引:为新法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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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法共8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体制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本书立足学理解释,面向社会实践,通过简洁扼要的语言,从明晰立法背景、阐释规范对象、明确适用范围、梳理关联规定等方面,对每个条文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全面解读。本书为理论学者研究法律、实务人员适用法律、在校师生学习法律、社会大众遵守法律提供了指引,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的推荐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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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工信部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
副主编
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与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工信部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网信办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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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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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概念】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原则】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原则的定义】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撤回权】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服务原则】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告知规则】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的豁免及延迟】
第十九条【对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权义约定和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移转】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分享】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图像、身份识别信息收集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同意规则】
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依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对个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和境外提供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共职能的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跨境条件】
第三十九条【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主管批准】
第四十二条【境外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对等原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要求解释和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
第五十八条【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除外】
第七十三条【术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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