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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类案检索实用指南

書城自編碼: 365891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刘树德,孙海波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2299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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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提出了要求:2020年7月3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四类情形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
作者参与了制度设计:刘树德法官参与了院案例指导、裁判文书说理和类案检索等制度设计和文件起草。
内容实用、指导性强:从实践使用和操作的角度,阐述检索类案的前提和情形,结合图示,展示法官、公诉机关、当事人和律师如何检索和发现类案、如何判断案件的相似性、如何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如何参照适用类案,为司法实践中类案的办理提供指南。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20年7月31日开始实施。《类案检索意见》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四类情形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参照以往生效类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面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经常会作出不一致的判决。类案检索机制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初衷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具有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
如何才能高效地发现类案?类案的指导性作用如何发挥?多种类案裁判规则冲突时如何协调?本书将从实践使用和操作的角度,阐述检索类案的前提和情形,展示法官、公诉机关、当事人和律师如何检索和发现类案、如何判断案件的相似性、如何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如何参照适用类案,为司法实践中类案的办理提供指南。
關於作者:
刘树德,又名邵新,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研究员、教授、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在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和审管办从事刑事审判、司法调研、司法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参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说理和类案检索等制度设计和文件起草。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实践刑法学》《政治刑法学》《司法改革:热问题与冷思考》《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等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孙海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为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出版《裁判对法律的背离与回归: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新论》《疑难案件与司法推理》,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并译有《法哲学》《法官如何裁判》《使人成为有德之人》等著作多部。
目錄
目录
章 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较
节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中的判例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发展概况
第三节 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方法比较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两大法系案例检索和适用的比较
节 英美法系中的案例检索与区分技术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中的案例检索与运用——以德国为例
第三节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语境中的类案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检索类案的前提和情形
节 类案检索的目的
第二节 类案检索的前提
第三节 类案检索的情形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类案检索的范围
节 我国案例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确定检索范围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需要额外注意的事项举例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类案检索的方法
节 类案检索的三大方向
第二节 类案检索的五大思路
第三节 类案检索方法的书面表达
第四节 类案检索的实操演练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类案检索中案例数据库平台的使用
节 概述
第二节 类案检索中案例数据库平台的使用方法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类案的判断标准与判断方法
节 确定比较点
第二节 类案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类案的判断方法
第四节 类案判断的实例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
节 类案检索报告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类案检索报告的形式要求
第三节 类案检索报告的实质要求
第四节 类案检索报告撰写示范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九章 当事人、律师或公诉机关检索和使用类案
节 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律师或公诉机关检索类案的方法
第三节 当事人、律师或公诉机关使用类案的方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章 类案法律适用分歧的协调
节 引言
第二节 类案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
第三节 类案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程序
第四节 类案法律适用分歧协调的标准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类案的参照与说理
节 类案的参照
第二节 裁判要点的性质与裁判规则的提炼
第三节 法官背离类案的说理论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附录一 类案检索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的规定(试行)
天津法院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工作指引(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加强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附录二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目录(截至2021年6月7日)
附录三 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目录(截至2021年6月7日)
附录四 案例与法宝引证码、二维码对照索引表
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法律适用统一视域的类案检索及运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裁判文书被集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能更便利地比较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进一步加剧,而且日益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此点可由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发的若干司法性文件得到印证:
一是在一些改革性文件中对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出要求,例如:(1)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23.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2)2019年2月27日《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健全司法解释的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审查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健全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的备案机制。健全主审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3)2020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9.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有机衔接、形成合力。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应当类案检索的案件,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理报告中说明情况,或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所涉事项,视情召开跨团队、跨庭室的专业法官会议。上级人民法院为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可以就类型化案件组织辖区法院召开跨审级、跨地域的专业法官会议。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务实管用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备案,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二是专门出台有关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文件,即:(1)2019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分歧解决实施办法》);(2)2020年7月15日《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3)2020年9月14日《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统一法律适用意见》)。
这无疑属于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或者突显的问题,自然需要继续通过改革思维和办法来加以破解。此处主要立足于法律统一适用的视域,重点结合《类案检索意见》对类案检索及运用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
类案同判既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们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类案的判断标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个别观点甚至以“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为由否认类案的存在。实际上,类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而广泛地存在,这些案件虽然在具体情节上千差万别,但总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类案检索意见》将这些案件称为类案,既是着眼于一种相互参酌的裁判方法之考虑,又是服务于法律统一适用的整体目标之所需。
对于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七种观点:一是类似案例,指与待决案件具有类似因素的案例,包括案件事实相类似、法律关系相类似、案件的争议点相类似、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相类似;二是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有四种途径,即案件争议焦点的比较、案情的比较、关键事实的比较以及是否属于狭义的指导性案例;三是“同样案件”,指在定性分析中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可以视为相同;四是案件相似性比对,主要从案件事实构成和所涉法律关系入手;五是判例的三个重要元素为要点事实、裁判规则、结论,一般以要点事实来识别同类案件;六是案件类似,指比对先例与待决案件诉讼争点所陈述的事实特征,并加以相同或相似性判断,而不是笼统地认定全案事实类似;七是类似案件的判断,既有事实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不是单纯的事实比较,也不是单纯从定义、概念出发进行类比的逻辑作业,而是更多地从案件和法律的意义,从法律拟规范的生活事实的本质中得出。
上述观点虽然对类案的判断标准认识不一,但多数认为案件事实、案件争点、法律问题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重要因素。《类案检索意见》在综合考虑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采用了相对客观的定义方式:一是围绕案件的主要特征,将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是否具有相似性作为类案的判断标准;二是考虑类案的可参考性和检索的现实性,将类案范围限定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将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排除在外。
二、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民商事、行政、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如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不同法律认定、对“许霆案”等类案的不同处理、对借名买房中房屋产权的不同归属等。这些案件高度相似却得到不同处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使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实际上,所谓“类案不同判”或“类案异判”,只是民众对裁判不公的一个形象说法,实质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除了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外,近年来日益重视发挥类案检索的作用。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此后,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试行意见》)、《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创建类案检索机制提出工作要求。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虽不具有正式的法源地位,但对于法官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或参考价值。因此,类案检索对案件裁判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类案检索是一种辅助法官作出司法判断的重要裁判方法。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案件,法官完全可以依照法律和自身的审判经验作出正确的判决;但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等,法官自身可能难以作出正确裁断,有必要通过类案检索,进而参照或参考在先案例作出妥当判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类案检索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与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既具有很多优点,也具有自身的模糊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点。受此影响,不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对同一法律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类案检索制度在坚持我国成文法体系的前提下,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判例制度的优点,旨在充分发挥类案的指导或参考作用,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妥当的裁判,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基于此,《类案检索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规定了类案强制检索的四种情形,即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类案检索的平台及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发展,法律法规、裁判文书、法律观点、审判案例等法律检索平台不断涌现。目前,可供类案检索的平台既有官方平台,又有非官方平台。官方平台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创建的检索平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睿法官系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类案指引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嵌入的“刑事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法律资源服务系统”“法智罗盘操作系统”等。非官方平台有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Openlaw、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
类案检索的过程就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为方便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人民法院主导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公布平台,初步具备案由、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法律依据等多个信息项及关键词检索,已成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及社会各界检索案件的重要平台。审判案例数据库是各地方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检索平台,实践中业已成为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重要工具。此外,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类案检索意见》规定的检索平台不仅包括官方主导的检索平台,也包括非官方创建的各种平台。当然,在类案检索中需要注意在非官方平台检索到的类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仅具有初步的检索功能,尚不具备精准检索及智能推送功能,审判案例数据库也尚在探索之中,检索的便捷化、智能化有待提升。因此,开展类案检索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积极推进检索平台及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建设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意类案检索情况的归纳整理,将类案检索报告或类案裁判规则上传检索平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检索平台的内容,实现类案检索的便捷化、系统化。
四、类案检索的范围及顺序
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检索过泛、过滥,《类案检索意见》规定了类案检索的范围。
一是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实施细则》)明确赋予了指导性案例拘束力,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因此,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明显的拘束力。
二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多年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除公布指导性案例以外,还编辑了以下案例类书刊:《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以及有关业务庭编辑的其他典型案例书籍。这些案例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做好案例指导工作,近年来各高级人民法院还编有参考性案例,这些案例一般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开对外发布,对本辖区审判工作也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种案件代表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意见,受审级制度及本院(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会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遵循判例的习惯一直客观存在,遵循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其作用及约束力自然而然地产生于司法的结构和过程中。
一般情况下,类案检索可在以上范围内进行检索,但也不限于以上检索范围,比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没有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进行检索;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没有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在其他先进地区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进行检索。
除检索的案件或案例范围外,《类案检索意见》还规定了检索的时间范围及检索顺序,明确“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立法观念、司法理念在不断更新,一些远期案例或者案件的裁判观点可能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改而失去参考价值,优先检索近期生效的类案可能更有助于对待决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类案检索的目的主要是帮助法官办案,不能给法官带来过多工作负担,因此有必要明确类案检索的顺序,适当压缩检索的范围。当然,这一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只要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必要时法官除检索近期的类案之外,也可以检索远期的类案;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继续在后顺位中检索。
五、类案的判断
类案的判断是类案检索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检索结果运用的基础和前提。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检索到大量案件,这些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构成类案,则需要进行认真判断。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判例法国家,法官主要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通过比对案件的相似性来决定是否援用判例;而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法官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遵循“法律规范—案件事实—裁判结论”的三段论模式适用法律,而不习惯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裁判案件。《类案检索意见》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实际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判例法国家的相关做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类案比较的多个维度,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为案件相似性识别和比对提供了比较的基点,为类案的判断提供了基本指引。
类案的判断不只有一个方向、一个维度,而是需要从多个方向、多个维度进行比较。首先,需要将检索到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基本比对点。案件事实有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之区别,基本事实主要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主体、行为、客体、事件、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实践中,法官需要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尤其是对裁判结论有直接影响的主要事实进行比较,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似性。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相似,再对争议焦点进行比较。有学者认为,“案件的争议点是连接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等的桥梁或中间项”。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纠纷的关键,是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案件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的核心点。法官在类案判断中,需要重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比对。其次,分析比较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具有相似性。法律适用问题是案件裁判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也是影响裁判结论的关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及其解决一般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充分体现,类案检索中需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比对,并对裁判观点予以分析,以作为判断类案的重要依据。
类案判断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思维是演绎式的,习惯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演绎推理,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较少。由于类比推理是一个“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因此相较于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前者在逻辑上面临的问题更多,其可证成性需要克服逻辑上的困难。在缺乏系统比较训练和相关能力的背景下,我国法官普遍对案例识别的技术与方法相对陌生,对案件事实分析的框架、法律推理的起点等问题缺乏具体认知。因此,我国法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案例识别经验、不断增强类比推理能力,认真学习借鉴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区别和援引技术,为类案的识别判断及参考借鉴奠定坚实基础。
六、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报告既是类案检索结果及运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类案检索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2017年7月,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责任制试行意见》,明确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2019年2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进一步提出完善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类案检索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内容及应用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是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办案压力加大,人案矛盾突出。考虑这一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意见》没有对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作统一、强制的要求,而是明确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但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二是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类案检索意见》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检索报告应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并对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提炼,旨在真实反映类案检索的过程和结果。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的模板,进一步明确了检索报告所应包括的内容。
三是类案检索报告的应用。一方面,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中需要报告类案检索情况,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这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促进类案同判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否则,类案检索将失去其意义。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报告,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予以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同时,要将整理好的类案检索报告上传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检索平台,不断丰富审判案例数据库等检索平台的内容,方便法官更加高效地进行类案检索。
七、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与法官回应
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类案检索已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的案件或者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从实践效果上看,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既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又能对法官公正裁判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类案检索意见》结合这一实际,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及法官回应方式等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提交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提交类案的时间,可以是立案到结案阶段的任一时间,既可以是庭审前,也可以是庭审中,还可以是庭审结束后案件裁判前。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中提交案件或者检索报告的,应当允许庭审阶段对是否构成类案、能否作为案件裁判的参照或参考等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类案的形式,既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案件,也可以是类案检索报告,但一定要确保提交案件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一是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延续了《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相配套。二是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针对此种情况,法官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也可以在庭审中通过释明等方式回应。这一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提交其他类案的回应方式作出比较灵活的规定,既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又综合考虑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院的工作实际等因素,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八、类案的定位
九、类案裁判冲突的处理
结语

刘树德
2021年3月26日

后记
伴随着人们使用案例意识的觉醒,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0年人民法院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对各类典型性案例的参照,并且这种案例使用活动也渐渐迈向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从字义上来分析,“案例”虽来源于案件,但“案件”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例”。只有当案件中凝结了对某类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才能妥当地将其看作一个“案例”。所谓“判案成规”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里的“规”其实就是一种作为法律规则具体化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通过特定程序遴选、编纂和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所蕴含的裁判要点代表了人民法院在这类问题解决上的基本立场,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问题能够发挥普遍的指导性效力。伴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多,法官、当事人、代理律师以及检察院等多方主体已经开启了使用案例的良好局面。
为了更好地推进案例制度的稳健发展,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顽疾,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特定情形下应检索类案并制作检索报告。该意见发布之后,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就类案检索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细化。
该意见的内容相对丰富,明确了类案的定义及判断标准、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类案检索的平台及信息化建设、类案检索的范围及顺序、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及法官回应、类案的参照和类案裁判冲突的协调等。以上部分内容规定得仍较为笼统,比如类案的判断标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待进一步的解释和研究,《类案检索实用指南》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完成的。
本书兼具理论与实践特色,写作主线紧扣人民法院文件的精神和内容。一方面挖掘类案裁判的相关理论,另一方面就类案检索的相关制度及实践操作通过实例加以分析。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丰富既有的案例学术理论,更期待它能对实践中如何进行类案检索和参照提供一定的指引。
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提供的宝贵平台,感谢陆建华老师的策划和责任编辑费悦女士的付出。本书是合作成果,由刘树德、孙海波、高尚、赵英男、孙跃、雷槟硕共同完成。各位作者克服了疫情带来的重重困难,通力合作,在此一并致谢!
类案检索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本书是一种探索性的尝试。作者们能力有限,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学友们批评指正!如果有建议,请不吝赐教:sunhaibo@cupl.edu.cn。
孙海波
2021年5月27日
于中国政法大学综合科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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