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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民法典新时代
请求权基础理论本土化
请求权基础规范坐标系
鉴定式案例研习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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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依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对《民法典》共1260条条文进行分类,以方便法律适用。
内容涵盖使用说明、目录、正文、附录。
使用说明通俗易懂、凝练简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适用模式及本书的使用方法。
目录逐条标注各条文的条旨及各条所含规范类别。
正文中将法律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便于阅读检索。每条标注条旨与规范类别,其中,规范划分至*小单元并分别标注规范类别。同时拣选若干重点请求权基础,对该请求权基础内在结构检视做详细梳理。
附录收录《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索引以及文献扩展,文献扩展依方法阐释、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三类,推荐请求权基础拓展阅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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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香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德私法研究》(CSSCI来源集刊)编辑部主任。2000年至2010年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2004)、法学硕士(2007)、法学博士(2010)学位,并分别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赴德国哥廷根大学、2011年8月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习。2018年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建研究(18BFX110)”与教育部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12YJC820113)”。
代表成果:《民法的演进:以德国近代私法理念与方法为线索》(专著)、《权利的边界:美国财产法经典案例故事》(译著)、《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译著)、《<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法学家》2020年第4期)、《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对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合同法>第142条(交付移转风险)评注》(《法学家》2019年第3期)、《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6期)、《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5期)、《<物权法>第245条评注》(《法学家》2016年第4期)、《多级转租房屋之占有返还》(《中德私法研究》2016年第14期)、《占有保护缘由辨》(《中德私法研究》2015年第11期)、《玻璃娃娃案:以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第10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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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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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第1条立法依据
宣导规范
第2条调整对象
辅助规范
第3条权益保护
宣导规范
第4条地位平等
辅助规范
第5条意思自治
辅助规范
第6条公平原则
辅助规范
第7条诚信原则
辅助规范
第8条公序良俗
辅助规范
第9条绿色原则
辅助规范
第10条民法法源
辅助规范
第11条特则优先
参引规范
第12条地域效力
第1句:参引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第13条权利能力起止
辅助规范
第14条权利能力平等
辅助规范
第15条出生和死亡时间
辅助规范
第16条胎儿权利能力
第1句:辅助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17条成年
第1句:辅助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18条完全行为能力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第1分句:辅助规范
第2分句:防御规范
第20条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辅助规范
第21条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参引规范
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
第1分句:辅助规范
第2分句:防御规范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辅助规范
第24条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与恢复的认定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3款:辅助规范
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
辅助规范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关系
第1款:主要规范
第2款:主要规范
第27条未成年人监护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28条成年人监护
辅助规范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辅助规范
第30条协议监护
辅助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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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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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
民事纠纷以原告“请求”被告为某种给付为典型,据以支持原告“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或法律行为,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寻找请求权基础,构成民事法官找法作业之根本,由此体现的法律思维,则可称为请求权基础思维(请求权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方法,借鉴诉讼中的攻防结构,将法律规范区分为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内在结构上,对每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均可分为三层(请求权成立→;未消灭→;可行使)四步(请求权成立要件→;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利阻止的抗辩);外在结构上,存在多个备选的请求权基础时,须遵循特定顺序依次检视。
规范类别
(1)主要规范
设若某案件的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期届满的房屋”,在请求权基础思维之下,首先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房屋返还请求权。可能产生房屋返还效果的请求权类别,包括合同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侵权返还请求权。据以支持这些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即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规范),又称主要规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屋返还事宜的,则租赁合同本身即为合同请求权基础。合同是法律行为,之所以可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因为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有效的合同不仅约束当事人,也是对法官有约束力的裁判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屋返还事宜的,合同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733条第1句「条文详情参见正文第106页,下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462条第1款第1分句「第67页」,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235条「第38页」,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122条「第21页」或第985条主文「第137页」,侵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所谓请求权基础探寻,是指检视案件事实能否满足各项备选请求权规范的适用前提,逐一排查直至找到可适用的主要规范。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不限于返还某物,还可能是支付对价、损害赔偿、其他的作为或不作为。凡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范,均为请求权基础。以此为标准检索民法规范,会发现请求权基础的数目非常有限,体量的是辅助规范。
(2)辅助规范
辅助规范的功能,首先是对主要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进一步说明。但辅助规范也有层级之分,下级辅助规范的法律效果是上级辅助规范的构成要件。仍以上述案件为例,第733条第1句「第106页」(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作为主要规范,其适用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租赁合同”应予界定,第703条「第102页」的租赁合同定义条款,即为第733条「第106页」的辅助规范。“租赁合同”中的“合同”需要进一步界定,第471条「第72页」(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为次级辅助规范(辅助规范的辅助规范)。要约(第472条「第72页」)与承诺(第479条「第73页」)的定义条款为第三级辅助规范。要约与承诺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此类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第137条「第22页」)则为第四级辅助规范。
总分编制之下,民法实证规范的排列顺序是从一般到特别,适用范围越广、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体系位置越在先。而请求权基础思维对规范的检视顺序恰恰相反,是从特别到一般,请求权规范直指请求权的产生,与案件事实距离近,其各级辅助规范则可能由近及远、由特别至一般层层推进,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在辅助规范中的层级反而越低。高抽象度规则在辅助规范中一定处于低层级,但低层级辅助规范却未必一定都具有高抽象度。因为辅助规范有两类:一类抽象程度高,为多项请求权基础共同的辅助规范,属于“公因式”规则;一类抽象程度低,仅对特定请求权基础发挥辅助功能,常附从于特定请求权规范而出现。
(3)防御规范
排除或限制另一规范之法律效果者,为防御规范。根据防御规范针对的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其一,主要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590条「第89页」的不可抗力免责,即构成第577条「第87页」违约请求权基础的防御规范。其二,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依第490条第1款第1句「第74页」,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该条第1款第2句「第74页」(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则为该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其三,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614条主文「第92页」(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是第626条第1句「第93页」出卖人价款支付请求权基础的防御规范,而第614条但书「第92页」(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则构成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
此外,防御规范本身可能也需要进一步说明,因而防御规范也可能有其辅助规范,甚至是多级辅助规范。如第144条「第23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第136条第1款前半句「第22页」(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的防御规范,而第20~21条「第8页」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则构成该防御规范的辅助规范。
2.内在结构
请求权思维的内在结构,体现为对请求权基础各层级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的全面检索。这一检视过程又分为请求权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三个层次。其中,请求权已成立可再拆解为两个步骤:满足请求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且不存在阻碍请求权成立的消极抗辩。因而,内在结构实为三层四步。每一步都需列举各项构成要件要素并分别作出定义,再对案件事实予以涵摄。形式上是司法三段论的反复运用,实质上贯穿始终的是规范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必要时的规范续造与意思表示漏洞填补。
(1)积极要件
主要规范作为请求权思维的检视起点,也可指引辅助规范之检索。以侵权请求权为例,若要检视得否依据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支持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请求权,步的工作是列举一般侵权请求权的积极要件。从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的文义中可直接得出的积极要件至少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这些要件均为抽象概念,需进一步具体化,才能与特定的案件事实“对接”。具体化的媒介首先是辅助规范。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大多数条文均可视作“民事权益”的具体化规范。对于无法借助法律文本探知的要件,因为法官有说理义务,就必须诉诸判例与学理予以具体化。学理与判例虽不拘束法官,却可为其提供论理依据,本书将之称为“柔性辅助规范”,可作为大前提与案件事实间的说理媒介。在请求权规范列举的要件缺漏时,则需进行法律续造。若检视的是合同请求权,因其以合同本身为请求权基础,还涉及意思表示解释问题。
(2)消极抗辩
即使请求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均得以满足,也不意味着请求权基础成立,因为还可能存在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或权利阻止的抗辩,应依次检视。设置这些抗辩事由的为防御规范。如合同无效规则为请求权未发生的抗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债的消灭规则为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时效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等则为请求权阻止的抗辩。
抗辩的检视同样应列举各防御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借助防御规范的辅助规范(包括学理与判例)进行具体化,如第153条「第24页」之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善良风俗无效规则,其中“强制性规定”与“善良风俗”的认定均是复杂的法律解释作业,是“规范与事实间目光的往返流转”。此外,要件与抗辩的区分还涉及举证分配,一般而言,积极要件由原告举证,消极抗辩由被告举证,抗辩的抗辩又复归原告举证。
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内在结构是从单项请求权基础切入,检视过程中渐次引入其各层级的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并进一步指向更深层的法教义学论理,系“适用一个法条就是适用整部法典”的生动注解。
3.外在结构
若某一案件中备选的请求权基础为复数,如上文提到的返还租屋案,就涉及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外在结构。此处的核心问题是:多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顺序如何确定?但在排序之前,首先要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预选,框定“可疑”请求权基础的范围。预选阶段的任务有二:其一,排除明显不成立的请求权基础;其二,解决规范排斥的竞合,即数项请求权规范相互排斥时,如存在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因素时,仅效力占优的请求权规范纳入预选。
对于预选的数项请求权基础,排序的考量因素是合乎逻辑与诉讼经济。以合乎逻辑为标准,则越可能成为其他请求权基础检视前提、越可能排除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者,顺位越在先,因而越特别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顺位就越在先。以诉讼经济为标准,则构成要件越少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顺位越在先。两相结合,复数请求权基础检视顺序大致如下:
(1)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基于合同的请求权顺位在先,首先是因为合同可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从而可排除下述各类请求权基础。而且,合同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管理义务、或占有本权、或法律上的得利原因、或不法性阻却事由,排除无因管理、所有物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请求权的成立。就合同请求权本身而言,原合同请求权的检视应先于派生合同请求权。
(2)类似合同的请求权
类似合同的请求权,如缔约过失请求权、违反后合同义务所生的请求权、因无权代理所生的请求权、基于情谊行为之保护义务的请求权等,与合同关系密切,其间问题多在审查合同请求权时即有涉及,因而检视顺序紧随合同请求权之后。
(3)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可因被管理人嗣后同意而转化为委任合同,所以也有将其置于类似合同请求之列者。它可以构成占有权源、或法律上的得利原因、或不法性阻却事由,排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因而检视顺位在这三类请求权之前。
(4)基于物法的请求权
物法请求权先于不当得利与侵权请求权的原因是,它的构成要件更少,请求权人既不必证明相对人有所得利(先于不当得利),也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先于侵权)。物法请求权又可细分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前者的检视先于后者,原因有二:一是占有保护的要件更少,不涉及权利归属的证明;二是占有保护之诉中可排除本权抗辩。
(5)不当得利与侵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检视先后,略有争议。有主张前者在先者,也有主张后者在先者,还有主张请求返还则不当得利在先、请求赔偿则侵权在先者。惟应注意,给付不当得利的检视先于非给付不当得利,特殊侵权的检视先于一般侵权。
4.多元请求权基础
以请求权思维对个案进行通盘检视后,若仍有数项请求权基础可得支持,即须探讨各请求权规范之间的关系:可能体现为规范排斥竞合(多在预选阶段已排除)或择一竞合(如第588条「第89页」的违约金与定金择一规范),也可能体现为请求权聚合(如第583条「第88页」的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聚合),还可能体现为请求权竞合或请求权基础规范竞合。
5.鉴定体裁与裁判体裁
适用请求权方法分析案件事实时,其分析过程可用鉴定体裁(Gutachtenstil)或裁判体裁(Urteilstil)予以表述。鉴定体裁的表述方式如:
假设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第93页」所规定的价金请求权,那么在甲与乙之间就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符合《民法典》第595条「第90页」之规定的买卖合同,而这又以甲、乙中的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为前提。在此案中,甲对乙的……构成要约,而乙的……则构成承诺。甲乙双方间的合同成立且……因而,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第93页」所规定的价金请求权。
裁判体裁的表述方式则是:
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第93页」,甲享有针对乙的价金给付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订立了一项符合《民法典》第595条「第90页」之规定的买卖合同。甲以……的方式发出了有约束力的要约,乙则对甲通过……作出了承诺表示……
鉴定体裁遵循真实的思维过程,以假设性问题的提出为步(假设结论),列出假设的请求权基础之构成要件(大前提),再逐步分析此假设成立所须满足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涵摄),后得出结论。而裁判体裁则并不以思维顺序为撰写顺序,将结论置于开始部分,再说明此结论的正当性。鉴定体裁更接近真实的思维过程,裁判体裁中结论的得出也只能借助鉴定体裁式的分析与思考。
6.简例演示(鉴定体裁)
此处案例演示的目的仅在于展示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架构,因而选取一个案情极为简单的假设案例进行鉴定式分析,更全面的案例分析演示可参考本书附录三所列举的案例报告。
案情与问题:甲将自有房屋出租于乙居住两年,租期届满后,乙拒绝返还,请问甲向乙请求返还房屋是否具备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预选与排序:甲请求乙返还房屋,可纳入本案预选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第733条第1句「第106页」);第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235条「第38页」);第三,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985条主文「第137页」);第四,侵权返还请求权(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
(1)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
第733条第1句「第106页」:“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① 请求权已成立
a成立要件:租赁合同成立、租赁期间届满。本案满足。
b成立抗辩:本案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② 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③ 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碍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④ 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733条第1句「第106页」请求乙返还房屋。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235条「第38页」:“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① 请求权已成立
a成立要件:请求人为所有权人、请求相对人为占有人。本案满足。
b成立抗辩:请求相对人有权占有。本案乙并无占有本权,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② 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③ 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碍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④ 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235条「第38页」请求乙返还房屋。
(3)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985条「第137页」:“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① 请求权已成立
a成立要件:请求相对人得利、得利系因请求人的给付、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本案满足。
b成立抗辩:本案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② 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③ 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碍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④ 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985条「第137页」请求乙返还房屋。
(4)侵权返还请求权
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 请求权已成立
a成立要件:责任成立「事实构成(民事权益 加害行为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 不法性(不法性阻却抗辩) 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抗辩 过错)」 责任范围(损害 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甲的权被侵体现为丧失房屋占有,甲所主张的具体损害也体现为丧失房屋占有,因而不必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两个阶段。甲丧失房屋占有,乙到期拒绝返还房屋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甲丧失占有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乙为故意具有过错。成立要件满足。
b成立抗辩:不法性抗辩事由、责任能力抗辩事由本案均不存在。
② 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③ 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碍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④ 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请求乙返还房屋。
(5)结论
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733条第1句「第106页」或第235条「第38页」或第985条「第137页」或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上述各请求权基础构成请求权基础规范竞合。
(二)本书的使用方法
本书主要依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对法规条文进行分类,以方便法律适用。另外,参引规范、宣导规范虽然可视作辅助规范,但无法独立适用,因而本书亦将其单列。
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体例
由使用说明、目录、正文、附录构成。
2目录
目录中同时显示各条文的条旨,并分别标注其规范类别。
3正文
(1)法律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
(2)每条标注条旨与规范类别。
(3)规范划分至小单元(每条可能涉及数项规范),每项规范分别标注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
(4)就特殊问题的处理,本书遵循以下标准:
① 各类一般性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规范(如第583条「第88页」为第577条「第87页」的具体化规范之一),划归主要规范。
② 规定附随义务的条文(如第723条第2款「第105页」),因附随义务通常无法单独诉请履行,划归辅助规范。
③ 合同编中规定留置权的条文(如第903条「第126页」、第959条第2句「第133页」),虽然也可解释为物权编留置权条款的辅助规范,但在合同履行层面的法效是拒绝给付,即首先产生抗辩效力,体现为防御规范。
④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措辞(如第630条「第94页」),意在明示该项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并非防御规范的指示性语词。
(5)选取若干典型请求权基础,在相应条文处列出其检视程式表(如第1165条第1款「第173页」)。
4附录
(1)《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
根据请求权基础检视的外在结构列举《民法典》中典型的请求权基础,方便读者检索。
(2)《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索引
(3)文献扩展
依方法阐释、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三类,推荐请求权基础拓展阅读文献。
另需说明的是,请求权基础视角下的规范性质划分并非全无争议,但受体裁所限,本书无法就每项规范的归类阐释具体理由,本书仅代表编者个人观点,供读者朋友们批评。
同时,也衷心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知博编辑,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万桃源(2019级)、谭姗姗(2020级)、许洁涵(2021级),因为他们的积极协助,本书才得以如期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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