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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认罪认罚50讲》的基本定位为实务型教材,旨在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普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本书共分基本问题、推进与运行、审查与判断、处理与裁量、审判与监督五章。既有对基本概念的全新辨析,又有司法规律的归纳提炼,既有对办案处理的具体建议,也有对宏观管理的反思检讨。本书坚持渐进化的认罪认罚演进策略,坚持系统化的认知视角,主张人性化的司法理念,通过具体而微的讨论辨析,厘清当下剧烈变革的刑事诉讼体系,将理论与实务以内部视角做紧密之结合,集结成册,以其有利于指导实践,为深入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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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一直参与认罪认罚的推进、指导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高检院推广,设计的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实务考题,被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吸纳为认罪认罚环节的考题之一。曾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河北、山西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认罪认罪相关内容授课。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司法的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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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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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基本问题 / 001
认罪认罚与从宽 / 002
认罪认罚与“两个基本” / 007
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 / 013
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 / 020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 025
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 030
第二章 推进与运行 / 041
认罪认罚应该怎么抓? / 042
理性地面对认罪认罚 / 047
认罪认罚的规模与结构 / 051
认罪认罚的精髓 / 056
认罪认罚的内生性动力 / 059
认罪认罚并不是功利主义 / 062
认罪认罚的下半场 / 066
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 / 071
认罪认罚的长期主义 / 074
第三章 审查与判断 / 077
认罪认罚是否存在投机心理? / 078
认罚的真实性 / 083
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 / 086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考察 / 089
被害人的利益如何维护? / 093
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 / 096
具结书的双向有效应 / 102
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 105
具结书应由嫌疑人和辩护人各留存一份 / 109
辩护意见是否影响具结书的效力? / 112
法律帮助的“批量化”与“个别化” / 117
第四章 处理与裁量 / 127
为什么不敢取保? / 128
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 / 131
只认不起诉,算不算认罚? / 135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儿 / 140
前科的“株连”效应 / 143
司法更要讲诚信 / 146
为什么刑事和解也是法定减轻情节? / 149
不同诉讼阶段的量刑建议梯度 / 153
被告人未实际履行退赃退赔协议,还算认罚吗? / 157
拒不赔偿是否属于不认罚? / 160
幅度刑量刑建议与量刑预期 / 164
量刑建议要有终局意识 / 167
IX
第五章 审判与监督 / 171
简化示证后不再认罪认罚的,可否要求重新详细示证? / 172
庭后认罪认罚怎么办? / 175
庭后动议调整量刑建议怎么办? / 179
审判阶段拟调整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认可,是否属于认罪认罚? / 183
认罪认罚反悔后是否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 187
不采纳量刑建议加重处刑,判决中不提认罪认罚,行不行? / 191
如何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 195
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 / 198
认罪认罚的抗诉 / 207
因调整量刑建议上诉,不宜抗诉 / 213
抗诉到底抗什么? / 216
撤回上诉了,要不要撤回抗诉? / 220
后记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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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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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认罪认罚需要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不管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认罪认罚对中国司法制度都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认罪认罚条文并不多,但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检察机关的有力推动,已经得到普遍适用。本书截稿时,全国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85%,更不要说经过努力而终没有成功适用的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在尝试适用这项制度。所以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认罪认罚都是几十年来推进得为深远的一项诉讼制度。
这项制度从速裁程序开始,是个以立法试点的方式进行的一项改革,这和以往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先行先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推进之初就严格地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从2014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到2016年的“认罪认罚试点”,再到2018年的纳入立法,到如今已经有七个年头。可以说其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立法试验,在权力机关的授权下,司法体系进行了极为审慎的推动,这也开辟了中国司法改革制度的先河。
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自然是因为这项制度关系重大,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利,涉及对刑事诉讼制度格局的一些微调。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以放弃审判程序的完整性为代价来获取从宽待遇,这看似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悖,但确是庭审实质化的务实解决路径。因为显然,案件不可能不分轻重难易进行同样化处理,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公正。长久以来,我们的庭审实质化不彰,就是因为繁案不繁,简案不简,不管案件大小出庭一律半天,看起来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看起来都一视同仁地庭审实质化,其实根本没有体现庭审实质化的精髓,而且也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根据案件的难度系数和复杂程度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这反而不利于司法效益的化。
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让资源花在刀刃上。慢是建立在快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法治成本的辩证法,也是基本的司法规律。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按照司法规律办事的产物,是承认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案件难度的差异性、司法资源应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优化配置的理性司法进路。
正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包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速裁程序,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程序简化措施,当然这种简化也必然要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以从宽的制度性激励才能保证制度拥有内生性的动力,从而可以长期稳定运行。
但是在程序简化的过程中,又要特别地保证嫌疑人的自愿性,从而避免制度的错误适用,这个自愿性也通过法律帮助、具结书、自愿性审核等一系列机制作为保障。当然,为重要的还是嫌疑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可以随时切换到普通程序进行充分审理的权利。而这种充分审理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是庭审实质化的,如果嫌疑人是违心地认罪,是被冤枉的,一定要能够审得出来。所以认罪认罚是以庭审实质化为后盾的,如果申请普通程序只能被适用更严重的刑罚,而不能审出案件的真正问题,那嫌疑人就没有真正的选择权。
所以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认罪认罚为庭审实质化争取到了时间,让简单案件更快处理,就意味着给复杂疑难案件争取到了时间;而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又能够让嫌疑人心中有选择的自信,在这种自信的驱使下,能够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认罪认罚争取到的时间,没有被好好利用,比如:应该实质化的庭审依然没有得到实质化的对待;将精力耗费在简单案件的量刑话语权分配上,而不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原则;尤其是尽量想办法不采纳量刑建议,后的结果就是大家都很累。检察官耗费了大量时间完成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但是法官同样耗费大量时间找理由不想采纳量刑建议。那样的话,不但认罪认罚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繁案精办细办的原则也无法得到体现,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发现问题,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效果也没有体现出来。近二十年来无罪判决数量的持续下降就是证明。
认罪认罚是一个双循环:一方面是诉讼成本效率的循环,这个通过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持续投入,某种意义上基本实现了;另一方面是公正的循环,就是利用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做更多的事,主要就是在庭审实质化上做更多的事,这还没有完全实现,主要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点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的重视。
认罪认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根本的还是这个双循环只走了一个循环。我们经常批评的律师参与实质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质量存在隐忧等现象,从表面看是认罪认罚推广过程不规范、不完善造成的,究其本质还是庭审实质化是否过硬,案件的问题在普通程序的审理中能否得到充分重视的问题。
如果在普通程序中案件的问题也得不到重视,那谁还会对所谓的充分审理感兴趣呢?比如证人出庭在普通程序也实现不了的话,那又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差别呢?如果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往往比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还重的话,那谁还敢在法庭上多说什么呢?如果多说什么都不敢,那还何谈以审判为中心?如果庭审本身都对实质化不感兴趣,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连量刑多少、是否适用缓刑都要经过内请确定,那为此多留出的时间,又有多大意义呢?认罪认罚本质上不是利益调整,而是格局调整,是制度性安排,不以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意愿为转移,因为它的目标不仅在于当下,还在于将来对司法制度而言,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调整。
所有看起来不变的制度,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都有了新的样貌,无论是办案模式的、职权定位的、司法关系的,还是诉讼程序的,都在发生真实的变革,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调整,还是经由真实的司法实践发生的真实变化,从而必将影响司法观念、法治观念,进而影响法律文化。
可以说,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从业者绕不开的一堂必修课,无论你在其中的期许是什么,你都不可能回避它。
而我的期待就是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这也是贯穿本书的主题。
刘哲
2021年6月14日于西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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