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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学习指引
总结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与修改要点
精准梳理
根据2021年6月10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详细对照安全生产法条文
逐条解读
对安全生产法逐条进行解读,轻松把握条文重点
使用便捷
双栏对照,条文增、改、删一目了然
配套法规
收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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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书根据特制作新旧对照表,并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方便读者参照新旧法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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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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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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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协作】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五十七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违法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八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八十二条【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第九十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一)】
第九十八条【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二)】
第一百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三)】
第一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违法发包、出租和违反项目安全管
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违法
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法
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事故、隐患分类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6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9年4月16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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