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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异托邦:现代法治思想之光

書城自編碼: 364069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陈皓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21522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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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十九位现代知名思想家,六十多部经典著作,本书将带领读者高效精读西方原典、走进各位思想大家的思辨空间。在思想的异托邦中,让我们一起探寻现代法治重要命题的多元答案。
內容簡介:
乌托邦是子虚乌有的,异托邦是真实存在的。拉德布鲁赫、韦伯、哈特、富勒、德沃金、拉兹、霍姆斯、哈耶克、福柯……本书通过对19位大家耳熟能详的现代知名思想家的60余部经典著作的深入研读,走进思想大家的思辨空间,在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他们思想脉络和理论成就的基础上,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经典问题及法学家们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娓娓道来,一一呈现。希望通过本书导引式的解读和作者自身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帮助读者对法律的个人主义与社会本位问题、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问题、现代法治与民族传统问题、法治限度问题等多个重要问题产生一定的认识和思考。
關於作者:
陈皓,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辑刊》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司法部、北京市社科等课题项目;出版著作《卡多佐:司法传统的革新》《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自2016年起至今在《人民法院报》开设“现代西方法学家论法治”“艺术图像与法律思想”学术专栏。主要讲授法学导论、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图像学等课程。
目錄
目录
拉德布鲁赫:法对人的关心
韦伯:法治的“理想型”
哈特:为“法律就是法律”的辩护
富勒:程序之治与交往理性
德沃金:法律的论证
拉兹:权利的“依系”与“独立”
戴雪:英国现代法治的自我生成
马里旦:权力悖论与感性法治
霍姆斯:司法说理的根据在于对法律的认知
卢埃林:规则之治的怀疑与确信
菲尼斯:正义之治的客观叙事
施塔姆勒:正义法对形式法的矫正
哈耶克:法治与自由
埃利希:法律强制与活法之治
马林诺夫斯基:原始法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碰撞
涂尔干:社会规范的神圣性本源
福柯:权力与自由
弗兰克:司法审判中的人格因素
昂格尔:预言法治的未来
附文:法律正义的古典与现代
后记: 我奶奶和一枚纪念章的故事
內容試閱
前言
从2016年9月至今,“现代法学家论法治”系列文章已完成19篇。这些文章以世界学术名著的研读为基础,力图全面、准确地把握现代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以及其中的法治论说;探索不同人物、不同学术流派在现代社会法治背景下的同一关怀及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回应;力求有深度并富于新意地阐发现代法治发展涉及的核心概念,如权利、权力、规则、平等、传统等;融合文史哲研究方法,写出自我对法学理论问题的体悟。现在,我把这些文章统合成一本书,把已经阅读和思考的现代法学家的言说,整体地呈现出来。
本书以人物研究为中心,有述有评,已完成的阅读与思考详述如下:
1. 研读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法哲学》《社会主义文化论》,写作《拉德布鲁赫:法对人的关心》,内容包括:(1) 法的价值:秩序、正义与社会福祉;(2) 法的研究对象:从行为、行为人到人;(3) 以个体自由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法治。
2. 研读韦伯:《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罗雪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写作《韦伯:法治的理想型》,内容包括:(1) 立法和司法中的形式理性;(2) 以法为核心的官僚制;(3) 参照系:传统东方社会的法文化;(4) “理想型”法治的隐忧。
3. 研读哈特:《法律的概念》,写作《哈特:为“法律就是法律”的辩护》,内容包括:(1) 从规则理解法律的三个面向;(2) 从规则理解稳定秩序的构建;(3) 法秩序中的道德与正义问题。
4. 研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写作《富勒:程序之治与交往理性》,内容包括:(1)良好秩序:法律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一致与冲突;(2)两个故事:对富勒法治观点的误读与正解;(3) 法治即“德”治?东西方的“道德”之辨。
5. 研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原则问题》《至上的美德》《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刺猬的正义》《身披法袍的正义》《法院的阵形》《没有上帝的宗教》,写作《德沃金:法律的论证》,内容包括:(1) 实证的立场?NO!;(2) 实用的立场?NO!;(3) 法律的论证。
6. 研读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实践理性与规范》《自由的道德》《权威、法律与道德》《价值、尊重和依系》,写作《拉兹:权利的“依系”与“独立”》,内容包括:(1) “法律并非孤立的片段”;(2) 个体权利对“公共善”的依赖;(3) 权利“依系”与“独立”的辨正。
7. 研读戴雪:《英宪精义》《19世纪的英国法律与社会观念》,写作《戴雪:英国现代法治的自我生成》,内容包括:(1) 从集权传统生成代议政治;(2) 从司法过程生成个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3) 从贵族特权生成民主政治。
8. 研读马里旦:《人和国家》《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写作《马里旦:权力悖论与感性法治》,内容包括:(1) 对公民为国效死的沉思;(2) 对必要强制的沉思;(3) 对理性之治的沉思。
9. 研读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以及霍姆斯经典判决意见书,写作《霍姆斯:司法说理的根据在于对法律的认知》,内容包括:(1) 实证的分析:责任概念;(2) 实用的分析:行为后果;(3) 异议判决的现实、冷漠和价值。
10. 研读卢埃林:《普通法传统》,以及卢埃林主持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写作《卢埃林:规则之治的怀疑与确信》,内容包括:(1) 法治的稳定取决于情理的恒常性;(2) 真正的规则源于生活事实;(3) 法律现实主义对理性主义的颠覆与延续。
11. 研读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法律的自然法理论》,写作《菲尼斯:正义之治的客观叙事》,内容包括:(1) 正义的“看见”和“证明”;(2) 正义内涵和价值共识;(3) 正义的法律化; (4) 古典正义理论的复兴与调和。
12. 研读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写作《施塔姆勒:正义法对形式法的矫正》,内容包括:(1) “邻人”的义务和权利;(2) 合同中的字句与真意;(3) 服务于“合约目的”的“形式”;(4) “善”的法律表达。
13. 研读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自由宪章》《法律、立法与自由》,写作《哈耶克:法治与自由》,内容包括:(1) 自发秩序中的“不自觉”与“不自由”;(2) 自由竞争与抽象规则;(3) 自由主义如何促进平等。
14. 研读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写作《埃利希:法律强制与活法之治》,内容包括:(1) 法律规则与社会凝聚;(2) 法律规则的社会属性;(3) 法律规则对社会事实的改造。
15. 研读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野蛮人的性生活》《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自由与文明》《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日记》,写作《马林诺夫斯基:原始法秩序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内容包括:(1) 现代法治中“经济人”的假定与土著人对利益的态度;(2) 现代社会的中央集权与无主权状态下的强制;(3) 文化语境中的人与自由。
16. 研读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乱伦禁忌及其起源》《论宗教现象的定义》《现时代的宗教情感》《社会学》《社会学与社会科学》《夫妻家庭》《孟德斯鸠与卢梭》《社会分工论》《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教育思想的演进:法国中等教育的形成与发展讲稿》,写作《涂尔干:社会规范的神圣性本源》,内容包括:(1) 失范与规范;(2) 敬意的复兴;(3) 法与教化。
17. 研读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知识考古学》《大师之声:福柯对话》《性经验史》,写作《福柯:权力与自由》,内容包括:(1) 人道与作为客体的异己;(2) 显现的和隐秘的权力主体;(3) 理性的统治与真正的自由。
18. 研读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写作《弗兰克:司法审判中的人格因素》,内容包括:(1) 那些被“讲述”和“认定”的法律事实;(2) 以理性之名的司法审判;(3) 原因分析与建议:司法过程中的确定感。
19. 研读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写作《昂格尔:预言法治的未来》,内容包括:(1) 作为特殊历史现象的法治;(2) 西方法治的理想与现实;(3) 后自由主义时代法治的衰落。
另一方面,本书以人物研究为基础,阐释法学家们对同一法治命题的思考,主要涉及如下主题:
,对“法治即规则之治”的思考。法律规则与法治的联系,源于韦伯。他在探寻西方法治的独特性的时候,区分四类法律形式,认为唯有体现“形式理性”的西方法才能发展出法治这一独特社会现象。形式理性在立法层面体现为追求一种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法律体系,在司法裁判中体现为三段论的要求,以法规范为核心的理性的统治是纯粹的法制类型,即官僚制。由法律规则构建的形式理性,确保了法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然而在的设想中,法治的形式理性导向秩序的机械化。不仅如此,如“怨毒告密者”“逃兵杀人”等战后的司法难题指出,维护或挑战法的秩序和安定、符合或违反法的形式理性,并不足以判定正义或非正义。施塔姆勒在大量的司法案例分析过程中强调正义法对形式法的矫正;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固守法律规则,富勒阐发其“法律的道德性”主张;在与富勒的对话中,哈特也修正了早期规则之治的观点,承认法律中限度的道德的要求;后来的学者卢埃林、弗兰克亦认为,法律规则并不具有确定性,法律的形式理性其实并不必然导向秩序,法官的行为才是法律的核心;与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一致,昂格尔、肯尼迪均认可法治形式理性在现代社会的衰落,法治的“规则”表征,转向“标准、原则或者政策”,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司法过程对实质正义诉求的关心,并不意味着对法律理性和法律规则无原则的放弃,法学家们均表达了在形式理性框架内逐渐容纳实质正义诉求的一致看法,如德沃金对法律原则的解说、“拉德布鲁赫公式”以及霍姆斯、沃伦等美国大法官的司法实践等。
第二,对“法治即权利之治”的思考。战后垄断资本阶段,城市化、工业化高速发展,法律被要求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如约瑟夫·科勒认为法律必须进化以适应文明进程;耶林认为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的工具;庞德指出传统法治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体权利,而现代法治的目的转向对社会整体的关注。一系列司法实践表明了同样的正义观念。1914年,一家农场主因市政开发,街道级别变化,泄洪道被毁,致使农田被洪水淹没,因而状告市政当局与多家铁路公司。卡多佐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将正义的天平偏向了代表城市利益的被告。
法治的目的在于分配还是在于矫正?应当关注个案当事人的权利还是通过此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道德学者如罗尔斯、德沃金、爱泼斯坦等,提出了与司法实用主义者不同的看法。社会本位的法治观念不仅与西方社会在现代的经济发展相关,而且受到社会主义思潮和制度的影响。如拉德布鲁赫提出的以个人自由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亦如约瑟夫·拉兹提出的“共同善”的理念。然而,法学家们对个人主义的反思并没有导向完全的集体主义,而是开始强调在社会关系维度中去理解“自我”的概念,强调个体与社会更为积极的互动而非孤立隔绝的关系。
第三,对现代法治与一国文化传统融合的思考。(1) 现代法治与政治传统的对话。如戴雪论述英国现代法治与传统政治制度、宪法实践的融合。(2) 现代法治与非西方法文化的对话。如施特劳斯、马林诺夫斯基等学者建立的非西方法域参照系。(3) 现代法治与道德或宗教传统的对话。如马里旦将人格权的根源归之于上帝的论述,伯尔曼从西方基督教传统角度对现代法治危机的论述,以及关于堕胎合法化、同性恋合法化等司法案件中涉及的宗教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调和。(4) 现代法治与资本主义经济传统的对话。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左派和右派思想对现代法治发展的不同理解。左派法学家如弗里德曼、施瓦茨、霍维茨,探讨现代法治中的不平等关系,对自由资本主义法治持批判态度;而哈耶克则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自发秩序而非人为,市场经济是自由有力的保障。
基于对西方现代法学家法治理论的研读,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趋势可概括为:西方法学家们对现代法治建基于理性和个人主义的质疑,以及探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的中道,探寻现代法治与国家政治传统、文化传统与基督教因素的融合。
因为本书的主要工作在于阅读原典以发现思想共识,所以以人物思想为核心的研读是整个研究前期基础、重要的部分。对于法治论说的重述,需要还原到对法学家全部著述的阅读和理解。目前已完成的部分,正是基于这样的态度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思想共识的三个方面的概括,确信比较准确、客观。然而,对现代法学家法治理论的阅读和理解远未完成,至少还应包括卢曼、肯尼迪、波斯纳、庞德、哈贝马斯等重要法学家们的法治论说,并且还应当发掘那些尚未引介到国内的现代法学家们的相关论说。更重要的是,对于经典的解读是无尽的。随着阅读和思考的推进,目前暂时形成的观点和理解,相信很可能会进一步得以修正和深化。
本书书名中的“异托邦”一词,是福柯的原创。它是如此恰当地总结了柏拉图两个世界的思想。我很喜欢这个词。理论学说是相对于社会实践的异托邦,西方法治亦是相对于东方社会的异托邦。三年来,与这些伟大思想相伴,读书和写作同样为我构建了另一空间。思考的过程是美妙的,苦涩却甘醇。专注,让一切纷纷扰扰灰飞烟灭,在安静的空气里,获得倾听的感觉。

两个故事:对富勒法治观点的误读与正解
富勒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然而究其论说,并无“自由”“正义”“安全”“平等”的言论,法律成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不是别的,而是“程序”。可是,程序是道德吗?法律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就意味着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吗?富勒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用“边际效益”解释“愿望的道德”,用“经济交换”解释“义务的道德”,道德和经济难道是一回事吗?当我们一口气读完《法律的概念》,心里充满了对哈特那种解剖式分析思路的赞叹,赞叹经典确实为经典。然而,当我们断断续续地读完《法律的道德性》,心里充满了太多的疑问。
为了找到答案,让我们重新回到他讲述的那些故事中,去追寻富勒的真意!
故事之一。一位久病不愈的母亲有两个女儿。一个女儿多年来在病榻前照顾,另一个女儿则不闻不问。这位母亲未曾留下遗嘱便离开了人世。从我们的道德感觉上,那位孝顺的女儿应当得到全部遗产。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份遗产将会被平均分配。有的时候,法官会努力地从规则和事实中作出一些解释,使得孝顺的女儿获得更多的“奖励”。富勒问,我们都知道“勿取属于他人之物”这样的道德规则,但是我们如何“确定”哪些东西是属于别人的?富勒回答说,“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诉诸法律而不是道德”。
富勒说,“美好的生活需要的不是良好的意愿,而是明确的规则”。他举例说,在因纽特人中间好像没有明显的规则界定一项婚姻关系的开始和结束。由此导致,在一个人看来是公平竞争一位女士的行为,在另一个人看来却是对他家庭的侵犯。于是,因纽特人的社会出现大量由性嫉妒导致的暴力争斗,而这些争斗转而又导致很高的自杀率。因此,道德本身并不能形成良好秩序,采取某种明确的立法措施来界定和稳固婚姻关系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这个故事和这番论说,我们首先了解到,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富勒强调法律中的价值观念,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并不意味着认可法律对道德的服从,而是相反,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通过法律得以明确,道德准则依赖于法律的标准,通过法律的支持而在人类事务的运作中得到实现。
这样,我们获得了一种有别于分析法学者、又有别于自然法理论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看法。法律不能与道德明确地区分开来,然而,法律的道德性并不是自然法所讲的“至上至高”的判断依据,而是法律程序本身的明确、一般、公开等品质,通过法律的品质,使得空泛的道德理念得以现实化——法律就是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在富勒给出的这个法律的定义中,既包含了分析法学所强调的“规则之治”,又包含了自然法理论中所强调的法律的价值维度。人类社会的道德观念通过法律,确切地说,通过程序的设计来获得明确性和强制力,那些说不清的是非善恶,通过说得清的程序标准,使得人们获得了可以一致服从的准则。
如果说,法律内在道德是基于立法层面的程序设计,那么,在富勒早期有关司法审判的论述中,他也列明了若干程序准则。他认为,倘若所有这些条件都能够得到满足,审判作为一项秩序的原则,将达到限度的道德强制力:(1) 法官的活动并非其本人主动发起,而是经争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而进行。(2) 法官与案件的结果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甚至也没有情感上的兴趣。(3) 法官的判决局限于呈现在他面前的争议,而且并未试图问当事人此种争议以外的关系。(4) 提交给法官的案件包含了某种实际存在的争议,而非仅仅是对当事人将来发生分歧的预期。(5) 法官仅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为基础决定他的判决。(6)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充足的机会来表述自己的意见。
道德通过法律得以实现,然而法律对道德保持中立的态度。在富勒看来,法律的道德性并不意味着对罪犯的宽恕和仁慈,立法中饱含某种“高尚”的动机。他甚至反对教育改造(rehabilitative)的“人道”理念在刑法中的滥用。他认为,这种理念可能会使刑法变得更加残酷。当教育改造被当作是刑法的目标的时候,所有对于正当程序以及何为犯罪的明确定义的关注都会消失。如果被告可能遭遇的坏情形只是获得一个机会利用公共经费去进行自我改造,为什么还需要担心公正审判的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法律对道德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律如何证明为“善”?如果良好秩序来自程序的实现,程序自身“良好”又源自哪里?让我们一起进入富勒的另外一个故事。
故事之二。一座位于大西洋海岸的大学城新建起来,初这地区的每一个路口都没有设置红绿灯,行人通常都是找机会穿越车流过街,只有某时过于莽撞,会遭到当值交警的言语训斥。后来,街区的过街信号灯安装起来,路边也竖起了警告标语,那些不守规则的行人被处以罚款。短期之内,危险的过街行为有所缓解,然而情况很快恶化。因为行人发现,在交通不繁忙的时段,根本没有交警在场,所以他们开始在这些时段无视交通信号灯。继而,这种无视规则的现象又延伸到交通繁忙的时段。随着时间推移,机动车司机也寻找机会在红灯亮起的时间抢行。现在,决定对哪些人进行处罚,变得非常困难。因为违法已经成为集体性的。此时,法律控制系统已经崩溃。
交通秩序崩溃的原因不在于没有规则,也不是没有制裁,而在于人们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的丧失。人们对规则的信任和尊重,就是富勒所说的法律是人们遵守规则之治的“事业”(enterprise)。英文中,“事业”内含着“人们共同去做某事”的意思,它意味着“合作”。规则和程序的意义就在于营造公民之间有序互动,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相对稳定的互惠预期。
一套法律系统的运作有赖于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合作。法律的成功,依赖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自愿合作以及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各政府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
…… ……
如果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被称为一种“道德”,那么,法律的道德性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法律并不是规则的堆砌,而是“交往理性”的凝结。

法治即“德”治?东西方的“道德”之辨
据说,富勒烧得一手中国菜,他在某篇中也曾了了谈及中国的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的观点。他的一位学生尼克松,对中国的态度和对华政策,有没有受到过他老师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富勒强调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目的、法律的道德性,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德治”似乎有一致之处。是否真有一致之处,我们可以在此一辨。富勒所称的法律的道德性,指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程序的要求,法律程序所反映的是社会中理性诸个体之间的互动、交往。所以,富勒语境中的道德是人的“理性”。
那么,儒家所讲的道德是什么呢?儒家的道德首先是个体的德行。所谓修身、齐家,而后治国、平天下。一个人的德行,对待别人为孝、悌、信、爱、仁,对待自己为温、良、恭、俭、让。(学而篇)一个有德行的人,孔子称之文质彬彬,既有“质朴”,又有“文饰”……
…………
这样,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区分儒家的道德和富勒的道德。富勒的道德是头脑中的道德,是“理性”;儒家的道德是内心中的道德,是“仁心”。“仁心”因个人修为而有不同,道德秩序体现为“等差”的要求;而建立在理性上的道德,蕴含着“平等”的要素,人人具有理性,故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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