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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编写
· 深度阐释条文,解析适用难点
· 精选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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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具体章节,分为上册(通则与所有权分编)和下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权分编),从“条文疏义”“典型案例”两个角度对物权编条文逐条进行解读。“条文疏义”提示条文适用要点,特别结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进行论证说理。“典型案例”又细分三个版块,“基本案情”“法院审理”阐释裁判意见,“案件评述”解析裁判思路,以期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帮助读者准确把握立法原意,提供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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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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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流量”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能否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在市场交易中一方主体为政府单位如何保障另一方权益
——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平衡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不动产物权受到他人非法妨害时权利如何得到救济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无故侵犯他人物权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行政机构不能以未经公证为由拒绝登记申请
——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与意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判断拆迁房屋物权归属的依据
——房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登记机关未按程序颁发的房产证能否有效
——不动产登记过程属公法职责越权无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行政登记机构能否要求被登记人实施与登记无关的行为
——行政登记机构不应得为之行为的禁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国能公司与老虎石煤矿、刘某坤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处分权限不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就是所有人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公信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如果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不相符时的处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属性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不动产登记簿依法查阅是实现公示公信作用的途径
——不动产登记的查阅权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之禁止】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非法公开权利人登记资料的法律责任
——公示的登记资料之使用与公开不能侵害当事人隐私权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承包人能否对不动产登记行使独立的异议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异议申请主体的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预告登记之后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的作用与意义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之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
——不动产登记缴费主体的确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动产物权的转让何时生效
——动产的交付可以意味着物权变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债权对特殊动产非登记物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动产占有改定之观念交付的法律效力
——案涉动产物权何时得以变动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动产指示交付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动产所有权是否随指示交付转移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占有改定如何认定
——案涉设备的所有权有无变动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特殊原因导致动产物权变动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原因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的所有权随即移转
——遗产的财产所有权已归全体合法继承人共有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即创设了物权
——若主张权利人或真实权利均须提交证据证明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效力如何
——非以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限制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物权保护纠纷并非只有诉讼一条路径
——物权保护的多元法律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合伙工程款抵款所得房屋过户争议的诉讼裁决
——不动产物权确认的效力如何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粮油公司要求腾退转制业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原物返还请求权之行使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权受侵害时如何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不动产物权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由谁决定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房屋因漏水受损且屋中存物受损的不同民事责任
——房屋恢复原状但屋中存物只能金钱赔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所有权人偷盗自己业已出质之物权利人如何获得法律保护
——多重物权保护措施的综合实验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如何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有了所有权能干什么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质押权人能否在未通知且未取得同意时即处分抵押物
——法律对质押权人处分质押物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有】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国家财产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土地被征收农民应得到什么
——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第二百四十四条【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是否能在农用地上建设工厂
——保护耕地是既定国策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地震抢险救灾时期征用的房屋还给不给补偿
——征用的补偿问题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家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挖出的乌木究竟应归谁所有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何理解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河流是否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河流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市民的“岛主梦”有望实现
——《海岛保护法》早已正式实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被征用的土地到底是谁的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河道滩涂能否承包和转包
——河道滩涂能否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红豆杉的所有权归谁
——野生植物所有权归属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究竟是基于权力还是权利
——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属于文物的随葬品归谁所有
——国家所有文物的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骗卖战备铁路大桥案侵犯了何种权利
——战备铁路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国家机关对其占有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国家享有的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国有事业单位为归侨安置的居所之所有权归属
——事业单位公产房的物权变动有严格限制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能否行使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国企职工的“居住权”能否对抗所有人的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国家的财产是否受到保护
——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行政管理部门能否就租赁合同提起诉讼
——负有国有财产管理责任即有资格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范围】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集体所有土地能否用作村民的墓地
——集体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究竟应如何分配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应经集体成员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妨害由谁来申请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工厂其合法权利由谁来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谁可以要求将集体所有财产明细予以公开
——集体财产公开的重要意义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的保护】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居委会及居民小组长私自处分集体财产侵犯了谁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所有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宝马车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对私人合法财产的范围的界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采取危房鉴定来强制拆除算不算侵犯私人合法财产
——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乡政府托管的煤矿到底该归谁所有
——出资才能享有股权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公司能否将其不动产进行处分
——物权法对营利法人财产归属的确定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条文疏义】
【典型案例】
医院的财务账册是否受法律保护
——沿甲医院诉施某芳返还原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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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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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所掌握的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因此,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以及相关权利的立法就越发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18年8月,《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4月,再次提请审议。2020年5月,《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座里程碑。其中物权编作为七大分编之一,体现了立法者对物权在民事关系中地位的重视。
在《物权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相关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然而法律的生命力终究应当在实践中获得。因此,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物权相关案例,就成为《民法典》物权编学习和研究的重要资料。案例研究在各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英美法中有对判例法的优先适用规则,成文法国家判例有对制定法的弥补作用,甚至在我国法制史中,也可以找到案例研究存在的痕迹,中国古代就有“律例并用、以例辅律,甚至以例破律”的案例法。
案例研究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案例研究是法律学习目的所决定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学生在法律学习中必不可少的方法,更是法学学生的基本功。正确地分析案例还是法学理论学习效果的检验标准。学习法律的学生不能仅仅专注于法律条文的分析,更不能只对现行法律条文穿凿附会,而应当在法律条文之外,对社会变迁、社会现状、社会发展趋势,有相应的了解,而要做到这一点,研究各种案例便是最便捷的途径之一。因此,学习法律的学生,在将必要的社会科学作为基础课的同时,在学习各种法律学科的过程中,都应以各种方法注重对典型案例的研析。
本书依据新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北大法意等资料库,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条文,采用逐条分析和案例释义的方式,将近几年发生的物权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研究和分析。以《民法典》物权编的释解为主线,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运用物权法理论对条文进行解读。对于每一个法律条文,首先以问题导入,随后从“条文疏义”“典型案例”两个方面切入。“典型案例”下又细分“基本案情”“法院审理”阐释裁判意见,“案件评述”解析裁判思路。将抽象的条文和鲜活的案例有机结合起来,将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对《民法典》物权编多角度、立体式的研究,将《民法典》物权编与实施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全方位地展示出来。力求做到资料翔实完备,理论严谨周延,兼具理论深度与可操作性。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学习者、研究者、执法者、裁判者和广大群众来说,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李显冬和中国地质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孟磊任主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陈雪以及曹玉珠、高哲、樊少江、陈佩云4位研究生任副主编,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专业研究生29人,历经2年多的资料收集、整理、研讨、撰写和不断修改,最终得以面世。
本书的完成无疑是由李显冬教授和孟磊教授作为主编带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团队通力合作而共同完成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研究生张迪、王童、陈超、邹严毅、王亦卓、刘今、马闻起、李云琪、张进尧、蔺迪、孙辉育、张景舜、姚志华、薛璟、张晓阳、潘坤、何欣、刘群、王子晗、赵成、鞠婷、梁鸿郁、刘昕悦、司炜琳、鲁声遥、陈佩云、薛强、刘艳、杨晨、曹玉珠、王晓娜、王浩宇、门向飞等同学,以及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哲同学,均承担了本书资料收集整理和文字撰写等工作。
李显冬主编承担了全书有关理论构建的指导工作,孟磊主编和陈雪副主编承担了前期具体组稿和大部分初稿的统稿工作。由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长期性与复杂性,草稿形成以后特别是《民法典》最后审议前后,大量的条文修订与理论研究均需与时俱进,面对大量艰苦细致的文字订定与资料核查工作需要有人认真来做,高哲、曹玉珠、樊少江和陈佩云几位副主编于新冠肺炎抗疫的特殊时期,临危受命,承担了本书最终电子版的文稿整理及校订等艰苦细致的文字工作,他们付出了自己艰苦的努力。
全书完稿之前,李显冬教授与孟磊披星戴月对每一条文的定稿,均进行了认真的文字审核与修改。
倍感荣幸的是,本书完稿前后,我们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法学博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的张勇健高级法官,对本书的司法审判实务部分进行了认真审定,以期最终实现本书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结合。
我国物权相关立法起步较晚,一些内容目前仍存在争议,而我国的改革目前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也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相关法律也必然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可以预见,我国未来物权法相关法治建设仍任重而道远,希望本书能在其中贡献绵薄之力。
最后,我们对承担本书编辑工作的编辑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他们的努力,本书不可能得以编辑出版。
李显冬、孟磊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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