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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书以“证明责任”为核心突破点,证明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方法论。传统规范说忽略了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此应当予以修正。全书以修正规范说的法教义,并结合各种法解释方法对具体的民法法规范展开解释,方能确定各种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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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袁中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及“请求权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问题对接研究”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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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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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明责任的方法论
第一节 “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第二章 证明责任的具体展开
第一节 瑕疵给付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节 民间借贷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
第三节 侵权责任编之证明责任分配引论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倒置说之批判
第五节 劳动合同履行争议之证明责任分配
第六节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之证明责任分配
第三章 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文书提出义务的实践与反思
第二节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调查取证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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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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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历经几回寒暑,走过数载春秋,南湖畔的中南法学在不断精心酿造中步步成长。中南法学的影响与日俱增,这离不开长江边上这座历史悠久、通衢九州的名城武汉,更离不开中南法律人辛勤耕耘、励精图治的学术精神。中南学子源于各地聚集于此,又在遍布大江南北传播法学精神,砥砺品格、守望正义的同时,也在法学和司法实践部门坚持创新、止于至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纵观中南法学的成长史,从1952年9月成立中原大学政法学院,到1953年4月合并中山大学、广西大学、湖南大学的政法系科,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后至1958年成为湖北大学法律系,1977年演变为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转而于1984年恢复中南政法学院,又经2000年5月的中南财经大学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已然积淀了50年的办学历史。虽经几度分合,但“博学、韬奋、诚信、图治”的人文精神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南学人的传承而日臻完善,笃志好学的研习氛围愈发浓厚。中南法学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其学术成果屡见丰硕。“南湖法学文库”这套丛书的编辑出版,就是要逐步展示中南法学的学术积累,传播法学研究的中南学派之精神。
中南法学经过数十载耕耘,逐渐形成了自成一格的中南法学流派。中南法律人在“为学、为用、为效、为公”教育理念的引导下,历练出了自有特色的“创新、务实”的学术精神。在国际化与跨地区、跨领域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中南法学以多位中南法学大家为中心,秉承多元化的研究模式与多样性的学术理念,坚持善于批判的学术精神,勇于探讨、无惧成论。尤其是年轻的中南法学学子们,更是敢于扎根基础理论的研习,甘于寂寞;同时也关注热点,忧心时事,活跃于网络论坛,驰骋于法学天地。
从历史上的政法学院到新世纪的法学院,前辈们的学术积淀影响深远,至今仍给中南法学学子甚至中国法学以启迪;师承他们的学术思想,沐浴其熠熠生辉的光泽,新一辈的中南法律人正在法学这片沃土上默默耕耘、坚忍不拔。此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推出这套“南湖法学文库”,作为中南法学流派的窗口,就是要推出新人新作,推出名家精品,以求全面反映法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并使更多的学者和学子得以深入了解中南法学。按照文库编委会的计划,每年文库将推出5本至6本专著。相信在中南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文库将成为法学领域学术传播与学术交流的媒介与平台,成为中南法律人在法学研习道路上的阶梯,成为传承中南法学精神的又一个载体,并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做出贡献。
晓南湖畔书声朗,希贤岭端佳话频。把握并坚守了中南法学的魂,中南法律人定当继续开拓进取,一如既往地迸发出中南法学的铿锵之声。
是为序。
吴汉东
2011年2月1日
序 言
本书作者袁中华在考进清华大学法学院就读于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课程之初,作为导师,我对他的研究方向给出的建议是从事劳动争议领域的程序法研究。在博士论文开题时,袁中华将自己的研究对象确定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证明责任这三个部分。为了能够直观感性地了解、认识司法实务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具体的程序操作,他还努力寻找机会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庭实习了一年多时间。后来随着学习研究的深入和细化,他又把研究方针从“整体把握”调整为“专攻一点”,将论文题目限缩到了“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明责任研究”。此后自取得博士学位入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教学科研至今,袁中华主要专注于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本书即为他在这个领域长年辛勤劳作而收获的系列性研究成果。
证明责任是一个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交错重叠的领域。有关这个问题领域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实务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学界虽然早已达成共识,但许多年来相关的研究却往往“流于表层”而有难以深入、难以突破之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交叉领域研究的复杂程度很高,经常需要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知识背景。而与这种研究困境紧密相关的现象则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脱节。就学界而言,民事程序法专业的学者较少下功夫去钻研实体法相关内容,研究民商法学的专家也难得花费精力关注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与此相应,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怎样分配证明责任看来很少得到学说理论的切实指引;同时,学界对于司法实务的现实状况又不甚了了。结果是证明责任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集中于对国外学说的介绍和一些基本术语或概念的梳理阐释。但是,这种局面终究需要改变,在学术研究的发展历程中,横亘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学科之间、理论和实务之间的壁垒应该逐渐降低乃至被打破。而知识的增量也往往在这种多学科边缘性和交叉性的研究中、在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交流融合中才更有可能发生。本书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趋于深入细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作者一开始就抱着认真向司法实践学习的虚心态度,从日常的审判业务中取得不少宝贵的素材,培养出了一定程度的“实务感觉”,并持续地在劳动法等有限的若干实体法领域中与证明责任相关的具体问题上倾注了心血。
本书作者主张其对证明责任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法教义学的方法论立场。尽管在十余年前“法教义学”一词尚未流行,但当时已为学界熟知的如罗森贝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范说”、普维庭的“修正规范说”以及日本法以“要件事实”体系为基础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都是立足于对法规范的系统解释而形成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本书作者秉承了这样的研究进路,以今天流行的术语而言就是自觉地采取了一种典型的法教义学或者法解释论方法。作者在研究初始阶段所做的工作首先是梳理劳动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尽管这一基础性的任务似乎本该由劳动法领域的实体法学者来完成),以此为准据来识别劳动争议可能涉及的“要件事实”,并确定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随着研究范围的逐渐扩展,作者进一步选取了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几种请求权作为分析对象,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考察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再尝试提供或者建构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方案。由此,本书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就从传统的若干“典型案件”或者某种“案情事实”等具体层面,进入了更为抽象也更加细致严谨的请求权之“要件事实”层面。遵循这种方法论进路,一些颇为复杂的案件中存在的疑难之点也能较容易地得到化解。例如,劳动者主张遭到“口头解雇”,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不辞而别”,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方式或者“消极/积极事实”的区分等,都无法解决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难题。但本书中通过借助“解雇补偿金请求权”之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此类难点问题却迎刃而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作者而言,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者方法论上的进步,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再是只得依靠朴素的正义感去裁量的问题,而是构成了可以条分缕析地加以论证并达致理性解决方案的法律解释论或者法教义学之对象。
本书作者在近十年的研究历程中逐渐拓展了自己关心的学术领域,其研究的对象涉及了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不同实体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这种拓展殊为不易,因为每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就有一套各个相异的知识背景或者说存在不同的“行话”。且由于很多问题争论不断却缺乏通说,流行的见解往往不一定有更强的解释力,研究者必须在相互竞争的多种观点中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同时,以证明责任的研究为起点,本书作者近年的研究方向已经扩展到证据法乃至民事诉讼法整体的基础理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相衔接等更为基本的问题。例如,其最近发表于《中国法学》的文章关注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而该问题直接牵涉“证据方法”“证据调查”等证据法上的核心概念,其背后则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个与民事诉讼结构紧密相关的基础性范畴。此外,目前本书作者正在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聚焦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问题,其已经开始在请求权的视角下对证明责任所关联的诉讼标的、当事人等基本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并试图加以理论的整合。
很欣慰地看到本书作者在自己选择的学术道路上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当然,本书提示的不少观点仍存在或可商榷之处,但相信作者尝试的这种既努力结合实体和程序,也高度注重理论反映实践的研究进路,不仅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带来切实的知识增量,而且在方法论上还能发挥某种程度的启示作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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