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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建设论

書城自編碼: 36246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龙宗智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201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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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司法建设论》收录了学者龙宗智其自1991年以来近30年发表的关于司法建设理论方面的文章,主要涉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我国司法建设的基础理论、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司法改革方面的内容,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中”;,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有效处理我国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问题变得至关重要。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历史环境和政治制度,作者给了较全面的解释和回答。其对于想要多角度了解我国当前及以后司法制度建设的读者来说,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本书对我国司法建设的回顾、检视与瞻望,其论证充分、视角开阔、思维多元,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资料价值,适合相关领域学者、学生研读使用。
關於作者:
龙宗智教授,1954年生于四川成都,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是“;西南七八级”;的一员。后返母校先后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早年曾任大军区检察院大校副检察长。现任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所长。兼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土生导师,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龙宗智教授被认为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之一。
目錄
第一编 基础理论
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
为什么称“;《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
—;—;司法审判在两大文化中的意义比较
司法的逻辑
第二编 检察制度
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
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
第三编 审判制度
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
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当前司法的难题及应对
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
“;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
—;—;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
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矛盾及其应对
加强和改善审判监督管理
第四编 司法改革
重建司法伦理
理性对待检察改革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
司法改革:回顾、检视与前瞻
內容試閱
序 言
  中国的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重要的变革,尤其是近十余年来,大体上经历了以“;加强监督”;为重心的一轮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再到近年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其间尤以司法责任制改革撼动原体制力度,影响也更为深远。然而,体现司法运行需求的司法逻辑,与体现行政性管控的社会逻辑,始终发生或显或隐的冲突,成为司法改革中的基本矛盾,也是我司法研究的核心问题。我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发表于近十多年间。不过,我在20世纪末形成的关于中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方法论思想,影响了我多年来的司法改革研究。
一、关于司法建设与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
  我虽然出身于实务,但十分关注宏观问题与基础理论。因此写成《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一文,于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同年又出版学术论文集《相对合理主义》,发表《关于相对合理主义的对话—;—;答〈中国律师〉记者问》;2003年在《现代法学》发表《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的演讲整理稿;2011年在《法学研究》发表法治方法论笔谈:《观察、分析法治实践的学术立场和方法》等。
  《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一文,讨论了在法治的目标与现实之间进行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策略,提出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相对合理主义”;主张。该理论的部分是明确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即司法合理化的基本标准和改革的方向,承认和接受具有公理性、普适性的基本法治原则。第二部分涉及现实条件对司法建设与改革的约束。确认目前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支撑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司法改革不能企求一步到位。第三部分分析现实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的路径与方法。即采取渐进、改良和逐步推进的方法,从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同时,相对合理主义在实际应用时还应该合理把握其限度:在立法层面,注意把握合理与悖理、可执行与不可执行的分寸;在操作层面,注意采用多元视角,实行较为灵活的“;弹性”;措施,同时坚持严格的“;底线”;控制等。
  在后来的文章和讲演中,我进一步论证“;相对合理”;的意义,认为它是法治的评价标准与内在特征。因为合理性本身是相对的,法治因其“;时空适应性”;也是相对的。在条件约束下,相对合理主义是中国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的一种宿命。不过,我也承认这种理论主张可能有其局限性,其容易成为保守主义的借口,变成法治的“;腐蚀剂”;和社会的“;麻醉剂”;,而且可能存在标准模糊难以把握的问题。不过,理想目标、价值和底线设置,可能缓和这种批评。而且相对合理主张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方面可抨击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则可批判掩抑法治理想、背离法治方向。例如,在2011年《法学研究》发表的关于法学方法论笔谈中,我就重点批评了法治“;犬儒主义”;的倾向,强调现实条件下仍须高扬法治的理想,尊重司法的规律。
  “;相对合理主义”;的提出,与我出身于实务,思考问题总有一种实务思维有关。这种理论实际上形成我的一种研究范式,即针对研究对象,在明确问题及其症结的基础上,梳理基本法理,分析约束条件,再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理论。本人法理学养不足,这种“;主义”;也许只能说是一种具有实用主义特点的应对主张。如某些基本的前提性问题不解决,即使是相对合理主义可能也难以展开。
  二、司法的现实问题及其应对
  作为一个“;务实”;的学者,我时时关注中国司法制度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2010年,由于中国司法在指导上存在某些偏差,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出于学术良知和责任感,我在《南方周末》发表长篇司法评论:《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当前司法的难题及应对》。相关学术文章也先后发表。
  《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提出: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然而,当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面临三重矛盾,即社会对法治有强烈需求,管治方式却传统依旧;社会转型期须调处大量矛盾纠纷,司法资源却很有限;司法建设中,社会逻辑与司法自身逻辑存在矛盾。法院已陷入困境,其权威、公信力较低,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与司法不力的问题突出。关于“;能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定“;乱动”;偏差,因此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一,在司法回应社会方面,能动主义要与保守主义相结合,与时俱进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同时须坚持法治原则,司法政策要有稳定性,法律适用要有确定性。其二,在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辖权方面,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结合,同时扩张司法功能,包括扩大管辖权。其三,在司法方式上,坚持被动主义与能动主义相结合,以被动主义为主导,保持客观中立的判断条件。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中国社会建立法治,关键是强化规则体系,建立规则意识。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关,是社会规则体系建立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办案。社会效果的要求,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关于司法和党委领导的关系。在具体案件办理上,要坚持法治原则和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司法方面要尊重,但也应当有原则、有底线,否则会丧失法治原则和独立判断。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不是包办司法事务。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司法须尊重民意,这关系到司法的性质和基础。但应当注意,民意进入司法,要有适当渠道,不能随心所欲违背司法规律搞创新。关于调判关系。一些法院追求只调不判,损害法治原则,降低法院权威;或无原则调解,忽略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的弄虚作假,人为制造调解率,败坏法院作风。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关于司法管理问题。当前法院行政化卷土重来,主要表现:一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相对独立性尊重不够,行政审批抬头;二是打乱审级关系,大量一审案件内部请示,两审变一审。因此,司法管理上要遵循司法规律,遏止走回头路倾向。
  与此篇文章的观点相一致,并做深入的学理论证,我还于同年在《政法论坛》发表《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一文,于2011年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这些文章的中心思想,是遵循司法规律建设司法。基本观点,应当说正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政策精神相一致。
  为推动司法改革,我于2013年与陈光中先生合作,在《中国法学》发表《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文章提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制,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要改革司法机关人事上、财政上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要规范大要案的办理,保证“;打黑”;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要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要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论文于2015年获教育部社科成果奖二等奖。
  到2015年,情况已有好转,但司法建设仍然问题重重。作为一项省级法治重点项目研究成果,我写了《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一文,发表于《当代法学》。论文指出:当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少数案件处理不公正、办案程序不合法、纠错机制不健全,以及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且司法腐败的存量因素损害司法公信力,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仍然不高。现实影响因素包括司法主观因素,司法体制、工作机制因素,司法资源、司法主体因素,以及司法与社会互动因素。为此必须深化司法改革,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应当加强司法建设,包括思想建设,司法规范化建设,同时调整绩效考评,改善内部管理,完善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司法官队伍建设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关键,当前尤须提升资源配置,保障司法官素质;加强职业伦理建设,为司法公正提供精神支撑。
  三、遏制司法行政化,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与之相对的,则是司法行政化。我于2014年作为作者,在《法学研究》发表《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一文。论文指出: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目前,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遏制司法行政化须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须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须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我于2015年在《中国法学》发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一文,对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过程中一些突出问题作了探讨。论文指出:检察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就中层机构设置,有指导职能的检察机关设立业务部门较适宜。在人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可实行部门整合。一般基层检察院,可局部实行大部制。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设置与职能区分,要防止进一步行政化,尽可能合一设置。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此文对当时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具体方案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时任)、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时任)及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告知作者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实行责任制主要采检察官负责制还是主任检察官制度有不同意见时(改革试点期间曾主要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相关人员将这篇文章印发党组成员研读,后该党组成员同意文章的主张,认为应当实行检察官负责制。此文曾获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并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是贯彻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我因此与时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合写《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一文,于《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发表。论文指出: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当前院庭长办案已呈普遍化和常态化态势,对司法改革和司法运行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仍存在挂名办案、选择办案、作秀办案等形式化倾向,其直接原因是实施规则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本原因是司法与社会的行政化。当前须克服困难、创制条件,推进改革。为此,可以斟酌改革举措,同时须正确理解“;办案”;内涵。落实此项制度,须优化保障条件,完善基本规范,提高思想认识,多管齐下采取改革配套措施。应重点完善院庭长办案的分案制度,调整分案原则,强化案件类型甄别机制。同时应加强监督约束、提升制度刚性。还应调整管理制度,优化外部环境。
  绩效考核制度设置直接影响司法责任制与员额制实施效果,我于2018年在《政法论坛》发表《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一文,对绩效考核制度在新形势下的设置与实施进行研究。论文指出: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实施后的绩效考核,其经济性增强,绩效奖酬注意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绩效中心”;特征,且重视量化指标、运用信息化方法,同时,考核方式仍为行政主导。绩效考核实施有“;绩效中心”;与“;岗位中心”;的矛盾,“;工作量标准”;与“;质量、效果标准”;的矛盾,贯彻司法责任制去行政化与业绩考核行政主导的矛盾,以及考核精细化与简便易行的矛盾。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须注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同时认识到,在中国司法制度模式及其建设方式的背景和约束条件之下,绩效考核仍是符合制度逻辑的必要管理手段。当前司法绩效考核模式,应注意岗位与绩效并重,加强对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考核评价,考绩方式应差别化设置,同时实施行政主导之下的多元化考绩。在考绩方法上,应注意信息化与常规性,注意指标、计量科学合理以及实施方法简便易行,注意积极评价为主,同时综合运用评价手段,避免过度“;向钱看”;,维系司法官尊荣感。
  四、改善审判监督管理,推动司法公开
  我于2011年在《法学研究》发表《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一文,针对当时以强化审判管理为管道,扩张司法行政化因素的倾向进行了分析和批评,提出了改革法院审判管理模式和方法的路径。文章指出: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特点,包括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以及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这种状况既有国家管理的宏观背景支持,又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现实意义是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廉洁和司法统一性。但也有不符合审判规律及不规范的问题,还可能抑制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并形成“;路径依赖”;及“;恶性循环”;。在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应当基于司法建设的规律明确司法建设的目标。为此,应当从“;法院逻辑”;即“;裁判逻辑”;中寻求司法建设的常识,应重视审判资源配置,须强化基层基础意识防止轻重倒置,同时应当继续按照司法规律推动法院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寻找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相对合理的界限与互动,应当注意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应当限制和规范审判管理权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正确把握评查与考绩的方法与限度。文章的发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在法院审判管理方式调整后,我因此文而多次被邀请到人民法院及下级法院举办的审判管理培训班授课。吴英姿教授在《法律适用》2019年第19期发表关于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的文章,称法院现行审判管理体制,由龙宗智2011年文章作了充分注释和正当性解释,应称其为“;相对合理主义/实用主义”;审判管理模式。
  推行司法责任制以后,如何对待法院审判管理(后已改为“;审判监督管理”;),我与孙海龙院长(时任)再次合作,于2019年在《现代法学》,发表《加强和改善审判监督管理》一文。论文回顾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价值取向。从技术层面讲,对审判权独立运行重要的限制,是法院的审判监督和管理。审判权符合规律地独立运行,与法院对审判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内在矛盾,甚至显现某种紧张关系。为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限度地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应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其中包括改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改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人案匹配等,合力加强和改善审判监督管理。该文获第三届上海司法高峰论坛征文一等奖。
  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近年来成效显著,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据我所知,我的一篇文章中所分析的问题,曾被人民法院领导在推动司法公开的讲话中引用。这篇文章即发表于《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的《“;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论文指出: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动审判公开,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矛盾并未解决,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对审判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为此,应当认识审判公开是法院的法律义务而非特权,公信力的缺失不能归咎于媒体与社会,法院应当维护其司法理性。因此,要采取措施促使已有审判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要推进审判改革,抑制审判信息“;内卷化”;,扩大审判公开范围;要将审判公开与司法宣传适当切割,倚重法定方式、法定程序实现审判信息公开,同时尊重民众对司法的“;异议权”;。舆情控制和危机应对要理性、守法,不能打破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
五、推动检察改革,落实客观义务
  我因检察经历,亦对司法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十分关注,对检察改革文著较多,如1999年发表于《法学》的论文《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2000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的《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等,均有一定影响,系引证较高的论文。2000年前后,检察系统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我在《南方周末》发文,引起专题讨论;在《人民检察》发“;三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此项改革发挥了思想支持的作用。
  近十余年来的检察改革文章,除前面提到的关于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文章外,2013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的《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一文,亦有一定影响。文章首次提出,中国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的论断,认为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三级审批制”;的行政性办案方式长期存在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推进适度司法化的改革。改革主要体现于组织性措施和程序性措施两个方面。后者包括区别不同业务性质和需要,引进对审听证程序要素,建构审前程序的弹劾制构造等内容。文章提出的塑造一线责任主体,以及建立“;多点式办案单元”;和“;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主张,与后来司法责任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一致,对检察改革做了理论准备。
  在检察研究方面另一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是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义务)的研究。我于2009年在《法学研究》发表《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次年获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也是当年的一等奖;201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论》,2017年在韩国翻译出版,2019年获教育部第八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文章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四川大学学报》等发表。《法制日报》2019年8月发表的《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评〈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一文,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充分肯定的批示。更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4月《检察官法》修改,增加了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内容。
  《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一文指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客观义务命题的意义,也是因为客观义务履行存在矛盾和难题。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须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充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冲突的。因此,应当注意客观义务论作用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制度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尤其在目前检察机关公信力不足,同时又要求“;加强监督”;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为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如检讨与合理设定内部绩效制度,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尤其应注意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
六、推动内设机构改革
  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我于此项改革启动和推动之时,就检、法两院的机构改革,分别撰写一篇文章。《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一文,发表于《法学家》2018年第1期。论文指出: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一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二是有利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改革,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虽有专事专办,加强监督之利,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而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须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有利于推动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加强侦查监督和指导。但批捕与起诉具有不同的性质,部门合一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批捕质量不高乃至“;绑架”;公诉的问题,可以通过捕诉分离条件下适度诉讼化的方式应对。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做适当调整。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矛盾及其应对》,发表于《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文章评述了作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典型之一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肯定了改革的积极意义,进而分析了司法机关中层机构设置的考量因素与评价标准,指出深化改革需要协调解决内外矛盾,包括审判体内部的司法性与行政性的矛盾、“;大部制”;改革与特色业务及综合业务管理的矛盾,以及机构体量平衡性的矛盾。同时须解决法官职级待遇及人员的可融通性、较大数量非审判事务应对,以及内部改革与外部机构设置要求的冲突等问题。改革须兼顾司法责任制与审判监督管理的需要,区分院、庭责任,适当设置审判监督管理节点,处理好审判庭与审判业务团队的关系。由该文摘编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注意协调解决内外矛盾》一文,刊载于人民法院《司法决策参考》2018年第12期,获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副院长李少平和原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批示有关部门阅研和参考。
   七、检视司法改革,再提司法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推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经几年运行后有必要检视其成效与不足,以利改革的深化,为此我写了《司法改革:回顾、检视与前瞻》一文,发表于《法学》2017年第7期。论文指出:本轮司法改革承继上一轮改革,弥补了某些不足,改革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尤其注意尊重司法规律。改革具有深层次特征。通过改革,推动建立司法责任制,完成员额制改革基本任务,成效初步显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时,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廉洁性呈现整体好转。但在改革推进中,司法逻辑与社会逻辑的矛盾十分突出,制度不协调的情况较为明显,司法责任加重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亦显突出,司法队伍建设状况堪忧。同时,某些方面急于求成与裹足不前的状况并存,影响了改革效果。下一阶段改革,应当继续推进和完善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探讨司法改革新举措。同时,应适应司法改革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应当协调国家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关系,完善法律规范。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近两年进入“;破难题、强弱项、补短板”;和“;精装修”;的综合配套改革阶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前述改革中存在的基本矛盾,一些重要改革成果,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难以巩固的问题,成为一种有据之担心。

  2018年,应《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之约,撰写了该刊当年第4期卷首语:《司法的逻辑》。文章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司法改革的四十年,由此实现的司法进步,集中体现于对司法规律的尊重,从而使司法运行显现出应有的逻辑。不过,即使对司法应遵循其规律已形成一定共识,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及条件限制,一些非理性因素仍然顽强地发挥其作用,依循规律的司法运行仍然须做长期努力。因此,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上展望司法的未来,仍须再提司法的逻辑。文章从学理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诉讼三方结构基础上的角色分离及裁判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分析了“;相对制度”;和听取申辩所体现的理性、多元及宽容主义;分析了“;司法专业主义”;的技术要求、责任伦理及职业化构建。文章指出,重提共识,除了具有纪念意义,更应着眼现实与未来。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权力集中且专业化分工不足,行政与司法合一且裹挟司法,其社会逻辑体现为一种以“;上命下从”;为特征的行政逻辑,即存在行政逻辑泛化的普遍现象。在此种传统之中,实现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必要区分并发展专业技术与伦理,不免步履艰难。认真审视,虽然通过司法改革我们实现了一定的体制、机制与制度进步,但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纠缠不清的问题并未获得较为彻底的解决。在近期党政法体制性整合的政策趋向之下,司法权的行使及司法逻辑的有效展开面临新的问题。体制整合系国之大计,须得慎重谋划。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是一种多种因素交织并发挥作用的复杂过程。司法建设的关键,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与方式的重大改革,从而为司法逻辑在国家治理中的推演创造必要的条件。该文后被评为该刊2018年“;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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