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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法学领域*为棘手的因果关系问题作为切入点,以德国法学大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以德国刑法、民法和社会法领域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作为分析标准,系统地介绍了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深入阐释了保险领域因果关系的本质与内涵,甄别与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规则缺失和实践混沌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明确、构建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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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越,1979年出生,辽宁沈阳人,中共沈阳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沈阳市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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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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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章因果关系概说
节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必然原因理论
二、条件说
三、近因原则
四、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五、比例因果关系说
六、客观归责理论
第二章德国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
节德国关于因果关系的相关概念
一、行为
二、行为空间
三、作为与不作为
四、替换思维
五、双重因果关系
第二节德国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争鸣
一、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因果关系思想
二、Buri教授的因果关系理论
三、Engisch教授的观点
四、Spendel教授的“因果关系”学说
五、Welzel的因果关系观点
第三章德国刑法和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节德国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第二节德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运用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证明
第四章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解析
节德国私人事故保险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第二节德国法定事故保险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一、德国法定事故保险因果关系认定基础标准
二、德国法定事故保险中“工作原因”的认定
第三节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两元性”的形成背景
第五章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给我国的启示
节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现状
一、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缺失
二、因果关系认定实践混乱
第二节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争鸣
一、近因原则是否存在的理论探讨
二、我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路径选择的争鸣
第三节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给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因果关系认定体系给我国的启示
二、德国保险领域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给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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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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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因果关系的问题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在东方还是西方,在哲学还是法学上都是一个根本而复杂的问题。在对这一问题的探索过程中,经历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从哲学到法学的历程。在哲学领域,唯心主义因果观和唯物主义因果观的争论为法学领域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催生了“条件说”这种兼具哲学气质和法学特点的因果关系认定学说,直到今天为止包括德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仍在沿用该学说。在法学领域,基于哲学领域的相关理论,各种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层出不穷,其间不乏一些如明星般璀璨的学说,如“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比例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这些学说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德国作为乐于并善于思辨的国度,德国人作为哲学家和法学家辈出的民族,在哲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的因果关系研究方面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在哲学领域,康德对休谟的唯心主义因果观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判,并提出客观世界是存在“普遍性的因果关系”的,这种思想使因果关系研究从主观性走向客观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这重要的一步,使法学领域因果关系的研究变得豁然开朗,甚至可以说法学领域的因果关系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之上的。因为法学与哲学不同,相对来说法学更具有客观性,像“以事实为依据”“定案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等论述就是很好的说明。而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正好与法学的基本属性相互契合。在法学领域,德国帝国法院法官,法学家冯·布里(Von Buri)通过司法的适用极大地完善了“条件说”,以致后世很多学者认为就是他创造了“条件说”。德国弗莱堡的心理学家冯·克利斯(Von Kries)凭借着其长期从事概率学研究的功底,创造性地将概率学思维引入到因果关系认定的领域,从而发明了“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许多国家的追捧,时至今日已经成为法学因果关系认定领域举足轻重的学说。可见,在科学家灿若星河的德国,这些大家们对于人类因果关系研究的事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现在,在德国的司法领域,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适用独具特色;因为德国并非适用一种因果关系认定学说来解决所有法域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而是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去解决不同法域的因果关系适用问题,可以称作是“多元化”的因果关系认定体系。在刑法领域,德国法院适用“条件说”来认定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在民法领域,德国法院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在保险领域,德国也是“分而治之”,在私人事故保险中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说”认定因果关系;在法定事故保险中却适用“实质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这种“多元化”的因果关系认定体系,实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解决规则,适应了不同法域案件的各自特点,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无论是在刑法、民法、保险法还是工伤保险法中,至今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层面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增加了障碍。现阶段,法院在审理因果关系认定的案件时,都是采用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来确定因果关系存在。这就导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认定因果关系的乱象,极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面对这样的问题,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不同法域明确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同时又根据不同领域案件的特点规定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这样既保证了因果关系认定的有法可依,又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因事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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