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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介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陪审团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陪审团背后的法理依据与文化背景。对陪审团的价值之争、陪审员的选择、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陪审团一致裁决、陪审团废法、陪审团事实审终局性的前提下如何纠错、陪审团如何防止媒体的污染、隔离陪审团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美国大陪审团、俄罗斯陪审团、西班牙陪审团和东亚建议性陪审团等陪审团的特殊样态进行了观察与反思。本书认为中国不应当引进陪审团,而只能适用参审式陪审制和建议性陪审团,但可以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吸收陪审团的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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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一飞,男, 1965年生,湖南桃江人。广西大学君武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委员,兼职律师。2004年,荣获“重庆市第二届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出版《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看守所观察与研究》等专著共25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400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含重点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3项,获得省部级科研,9项。 在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2008—2018)”中位居第28名(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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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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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兴盛或衰落:当代世界各地的陪审团
一、传统欧洲国家或地区陪审团
二、北美国家陪审团
三、大洋洲国家陪审团
四、大陆法传统下的陪审团
结 语
第二章 自由的灯塔:陪审团的价值之争
一、陪审团与人民民主
二、陪审团与审判公正
三、陪审团与自由人道
四、陪审团价值实现的实践障碍
结 语
第三章 社区的影子:陪审团如何选择陪审员
一、陪审员选择的目标
二、陪审员任职条件
三、预备陪审员选择程序
四、庭审陪审员选择程序
五、借鉴与启示
结 语
第四章 “我们不懂法律”:陪审团法律指示制度
一、英美法官指示制度的形成
二、英美法官指示的内容
三、英美法官指示的程序
四、英美法官指示错误的救济
五、英美法官指示的新发展
六、我国对英美法官指示的借鉴
结 语
第五章 上帝的声音:一致裁决的功能及其局限
一、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在英美司法史中的功能
二、体现充分参与:协商民主功能及其局限
三、防止多数人暴政:权利保护功能及其局限
四、排除合理怀疑:发现真实功能及其局限
五、代表普遍正义:实现法治功能及其局限
六、对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功能的谨慎借鉴
结 语
第六章 为了人民自由:美国的陪审团废法
一、陪审团废法的历史是争取自由的历史
二、通过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的失败尝试
三、陪审团废法制度将永远不会被废除
结 语
第七章 众声喧哗:防止媒体报道影响陪审团审判
一、英国:偏重保护陪审团独立审判
二、美国:偏重保护新闻自由
三、澳大利亚:偏重保护陪审团独立审判但执行较宽松
四、加拿大:同等对待新闻自由和陪审团公正裁判
五、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陪审团的新特征
六、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修正
结 语
第八章 陪审团隔离:保障独立审判的美国故事
一、陪审团隔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二、陪审团隔离制度的预设功能
三、陪审团隔离制度的现实局限
四、陪审团隔离制度的衍生问题
五、评论与启示
第九章 陪审团睡了:陪审团错误裁判的纠正
一、英国:通过上诉或再审进行纠错
二、美国:因审判无效而再次追诉与凌驾陪审团
三、加拿大: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有上诉权
四、澳大利亚:上诉可以推翻陪审团裁决
五、俄罗斯:上诉或者再审可推翻陪审团裁决
六、陪审团并非“上帝声音可靠的显示”
结 语
第十章 司法改革的核心:政治巨变中的俄罗斯陪审团
一、俄罗斯陪审团的由来
二、现行陪审团制度的立法设计
三、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四、俄罗斯陪审团遇到的挑战
五、对俄罗斯陪审团的前景展望
结 语
第十一章 艰难的平衡:西班牙陪审团中的公正与人权
一、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引进陪审团
二、严格限制陪审团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三、庭审程序对真相发现的追求
四、裁决程序对实体公正的保障
结 语
第十二章 昨日辉煌:风雨中的美国的大陪审团
一、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大陪审团的种类与功能
三、大陪审团的人员结构
四、大陪审团的审议程序
五、大陪审团程序的局限
六、美国大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结 语
第十三章 非驴非马:东亚的建议性陪审团
一、建议性陪审团是东亚的特产
二、东亚文化为什么难以接受英美陪审团
三、建议性陪审团在中国大陆的试验及其意义
四、中国只适合建议性陪审团
结 语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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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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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序
一
从2005年发表篇关于陪审团的论文至今,我观察、研究陪审团制度已近18年。2016年,本书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当时,我国已经有大量研究美国陪审团的专著出版,但没有全面研究世界各国陪审团的专著,更没有全面研究陪审团法理的专著。
初版章全面介绍了世界各国的陪审团,其他章节重点考察了陪审团背后的法理依据与文化背景。对陪审团的价值之争、陪审团一致裁决、陪审团废法、陪审团事实审终局性的前提下如何纠错、陪审团如何防止媒体的污染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美国的大陪审团、俄罗斯新移植的陪审团和东亚的建议性陪审团等陪审团的特殊样态进行了观察与反思。
现在,我仍然坚持初版中的结论:中国并不适合引进陪审团,只适合混合式陪审制(即参审制)和建议性陪审团,但中国的参审制可以参考陪审团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二
初版留下的遗憾,在这次修订版中我都试图去弥补。
一是增补了涉及陪审团法理的几个重要问题。在本书初版序言中曾有言:“‘陪审员的选择’‘陪审团指示’‘隔绝陪审团’等陪审团的特殊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几近空白,神化和误传的情况时有出现,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去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因此,从那时起我开始研究这几个特殊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社区的影子:陪审团如何选择陪审员”“我们不懂法律:陪审团法律指示制度”“陪审团隔离:保障独立审判的美国故事”等专章。
二是介绍了西班牙陪审团,并论证了其背后的价值权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引进陪审团的代表性国家有两个:一个是俄罗斯,一个是西班牙。初版中只介绍了俄罗斯陪审团,2021年我完成了关于西班牙陪审团的研究,并将成果发表于《澳门法学》。这两个国家的陪审团都存在法官可以参与调查、要求陪审团说理、法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推翻陪审团裁决等不同于传统陪审团的特点,体现了陪审团审判中对实体公正的重视。
三是修改完善了初版中的部分内容。初版中关于陪审团的价值之争、陪审团一致裁决、美国大陪审团的研究完成得比较匆忙和粗糙,后来按照严格的学术规范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公开发表,此次修订中整理替换了相应章节。另外,对各章存在的疏漏进行了校正。
三
修订完成后,对陪审团法理的研究还有两个方面需要继续深入:
一方面是对于陪审团法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值得研究。
关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属于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这在有些国家的审判中已经得到确认,即不能将提高被告刑罚的事实问题委托给法官决定。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仍然陪审团制度中的难题。
关于陪审团说理。传统陪审团一般只作抽象裁决,不需要说明裁决的理由;但传统陪审团也存在陪审团说理的先例:被众多中国学者介绍过的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同类相食案中,陪审团就发布了一个冗长的裁决理由,而法官的决定就是基于这个长篇大论说理的“特别裁决”。美国肯塔基州和纽约州的刑事诉讼规则还允许在谋杀罪中作出特别裁决,即要求陪审团说明裁决理由。欧洲人权法院在塔斯克斯案中指出:法官根据客观论点进行推理,并保护辩护人的权利。但是,说明理由的义务范围因裁决的性质而异,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虽然法院没有义务对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作出详细的回答,但裁决必须清楚地显示,案件的基本问题已得到解决。此后,比利时和西班牙都通过立法要求陪审团说理。
关于陪审团参与量刑。美国陪审团在一般案件中不参加量刑,但陪审团以裁决量刑事实的名义拥有对死刑案件的量刑权。另外,在比利时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职权配置比较特殊:陪审团独立认定犯罪,在陪审团定罪之后,陪审团与法官共同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因此,陪审团被我国学者认为拥有定罪量刑中3/4的权力。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引进陪审团的原因和其运行模式问题值得研究。
近30年来,陪审团的地位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有所回升。西班牙将陪审团审判纳入1978年民主宪法,并终于1995年通过立法确立了陪审团制度;1993年,俄罗斯9个省引入了陪审团制度,2001年到2009年将该制度扩展到整个领域。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书中以其特有的风格进行了学术性叙事,列出了仍然有陪审团制度的欧洲国家和地区,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格鲁吉亚、爱尔兰、马耳他、挪威、俄罗斯、西班牙、瑞士的日内瓦(仅指2011年1月1日废除陪审团以前)和英国。其中,2010年格鲁吉亚共和国引入了美国式陪审团,陪审团普遍需要作出一致裁决,并禁止对无罪判决上诉。
中文文献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的研究情况如下:对中国香港地区、俄罗斯的陪审团研究较多;我发表在《澳门法学》的论文是研究西班牙陪审团的中文成果;对于比利时陪审团,只有禹得水博士在《人民法院报》的一篇短文中有过简单介绍;几乎无人研究奥地利、格鲁吉亚、马耳他、挪威、瑞士等国家的陪审团。我国对陪审团的国别研究还存在很多空白和弱项。
以上问题,是我将来研究的方向,也期待学界同仁关注。
四
陪审团的法理值得我国陪审制的设计者借鉴。事实上,2018年4月27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新规定的陪审制在陪审员随机选择、大合议庭(由4名陪审员、3名法官组成)中陪审员不参加法律问题审理、对陪审员的指示等方面吸收了陪审团制度的元素。
此外,陪审团的原理和机制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借鉴: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如何区分。我国大合议庭中的陪审员只参加事实问题的审理,那么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其标志是什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要求:“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该条旨在防止法官以“属于法律问题”为名剥夺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权。但对什么是事实问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对于量刑情节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没有明确,这需要我们借鉴陪审团确定事实问题范围的经验。
陪审员没有量刑权是否合理。在中国,一个刑事案件,事实问题往往不会出错,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是法律问题——特别是量刑问题。而作为承担“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职能的人民陪审员恰恰无法参与量刑,其功能就难以得到真正发挥。在是否判处死刑问题上,陪审员的经验和情感具有特殊的作用,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恰恰在这个环节将其排除在外,其合理性值得探讨。要解决上述问题,也可以从陪审团制度中得到启示,比利时陪审团具有量刑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如何防止通过二审使陪审团裁决权虚化。在陪审团审判中,为了维护陪审团的权威,传统陪审团制度不允许事实有两次审理。对此,俄罗斯、西班牙陪审团制度允许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采用参审制的法国将“人民不会犯错”的教条进行了本土化处理。其重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都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且被告人不能选择和放弃结构固定、有陪审员参加的重罪法庭这一审判形式。一审重罪法庭由9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上诉法庭由12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2011年8月10日的改革将一审法庭从“9 3”改为“6 3”,但二审法庭的组成结构并没有改变),保障了陪审员的终决定权。这一做法吸收了英美国家维护陪审团权威的优点,又改造了其“事实审一次性”的缺陷。陪审制必须尊重人民参与裁判的权威性,但是我国可以通过没有陪审员参加的二审改变陪审员参与作出的一审裁决,其合理性存疑。陪审团的裁决权威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五
在陪审团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我得到了著名比较陪审制研究学者、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斯蒂芬·C.萨曼先生的帮助。他授权我翻译出版了他的不少论文,并提供了一些重要资料。萨曼先生曾经应孙长永教授的邀请到我当时任教的西南政法大学授课,与我有过一面之缘,现已退休在家,当我有所求助,他总是在时间回复我的邮件。我在此衷心感谢萨曼先生的帮助。
在长期承担大量教学科研任务之余,我完成这样一部以外国文献为主要参考资料的巨著,仅凭一个人的能力是难以想象的。在写作的过程中,我得到了我指导的数十位硕士生、博士生的无私帮助,他们帮助我查找和翻译了大量英文资料。同时,部分章节的内容以论文的形式分别与贺红强、吕阳、王金建、颜尤龙、陈人豪、冯圣轩等同学联合发表。尽管按照学术惯例,本书以个人名义出版,但涉及过去已经共同署名发表的部分文字,其著作权当然与他们共同享有。
我清楚地记得,6年前的3月16日,我伏案写作初版序言时,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我坐在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壮志路老公寓7楼的电脑前,从书桌前的窗户一眼可以看见老西政人熟悉的烂泥湾,那里樱花初放、春笋成林,阳光撒满了我的书房。6年过去了,我已经于两年前来到南宁,开始履行与广西大学的十年之约;妻子和已满5岁的女儿潇潇已经习惯了南宁的生活,有了她们自己的朋友圈。我们一家人过着平淡而快乐的生活,享受着绿城南宁的四季如春、花果飘香。
对于生活而言,平淡才是正常的,当下的生活总是不如当年向往的精彩,美好的一切只存在于过往的回忆中。对于法治而言,却恰恰相反,我们总是能真切地感受到它实实在在的进步。对生活,我们可以怀念“从前慢”中的简简单单;对法治,我们应当庆幸时代洪流的滚滚向前。如果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江大河中,我曾经贡献过一滴水,那可能就是这本书的全部意义。
高一飞
2022年3月25日下午
于广西大学东高小区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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