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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以美国刑法的著名案例为资料,系统介绍了美国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面貌,呈现了理论和实践中美国刑法的思维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学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让读者可以在案例之中更在案例之间乃至案例之上对美国刑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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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美国刑法的著名案例为资料,系统介绍美国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示美国刑事司法的面貌,呈现理论和实践中美国刑法的思维方式。
本书选取的案例,均为具有代表性的、有重要理论和实践研究意义的案例。了解和学习美国刑法,不可局限于抽象的概念演绎,而应从判例中体会其中的精神和方法。本书精选的案例全面地展示了美国刑法的问题意识,直接引领读者随着控辩审三方的立场和思路去把握各个领域的争议焦点,为读者打开了一扇了解美国刑法的新窗口。而且,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基础性,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学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也易于读者理解。
除通过案例介绍美国刑法的司法智慧之外,本书还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对有关问题作了拓展延伸。其中有对有关问题的其他判例观点的介绍,使读者了解不同司法者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考量;有对《模范刑法典》和美国各州刑法有关条文的评析,展现美国各部成文法的共识与差异;有对相关问题的学理思辨,彰显有关问题的理论品格;还有对有关问题的比较法研究,让读者在比较中更清晰地了解有关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这些大大丰富了本书的内容,令读者在案例之中更在案例之间乃至案例之上对美国刑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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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刑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评论》主编,中国犯罪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发表中文、英文、德文论文四十余篇,专著两部,主编著作五部,翻译论文、著作十余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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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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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刑罚的原理
节 刑罚理论
第二节 量刑原理
第三节 比例原则
第四节 死刑问题
第二章 刑法的解释
节 界定犯罪
第二节 明确性原则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
节 作为
第二节 不作为
第三节 持有
第四节 身份或状态
第四章 犯罪主观要件
节 普通法:一般意图与特殊意图
第二节 《模范刑法典》犯罪心态
第三节 转移意图
第四节 严格责任
第五节 事实错误
第六节 法律错误
第五章 因果关系
节 事实因果关系
第二节 法律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未遂
节 客观要件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三节 不能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七章 犯罪教唆
节 教唆未遂
第二节 区分教唆与未遂
第八章 犯罪共谋
节 犯罪协议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三节 单一共谋与多重共谋
第四节 共谋与实体犯罪的责任
第九章 共同犯罪
节 客观要件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十章 正当防卫
节 自我防卫
第二节 受虐妇女综合征
第三节 为他人防卫
第四节 财产防卫
第五节 逮捕
第十一章 紧急避险
第十二章 公民不服从
第十三章 胁迫
第十四章 警察圈套
节 主观检验法
第二节 客观检验法
第十五章 精神病
第十六章 减轻责任
第十七章 醉态
第十八章 证明标准
第十九章 杀人罪
节 预谋杀人罪
第二节 非预谋杀人罪
第三节 重罪谋杀规则
第二十章 强奸罪
第二十一章 财产罪
节 盗窃罪
第二节 侵占罪
第三节 抢劫罪
第四节 夜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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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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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溯主编的《美国判例刑法》一书即将出版,这是我国学者编撰的部美国刑法判例著作,对于我国读者了解和学习美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是值得肯定的。
美国承继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存在大量对于法官行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同时,美国各州又创制了大量成文法。刑法可以说是美国各个部门法中成文化程度的一个部门法。例如,美国各州都依照《模范刑法典》制定了成文的刑法典。因而,不成文的普通法和成文的刑法典共同构成美国刑法的规范体系。学习美国刑法,既不能只知其判例而不知其法典,也不能只知其法典而不知其判例,必须两者均有所知,才能真正掌握美国刑法。
对于美国刑法,我国学者做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其中,储槐植教授于1987年初版的《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可谓经典之作。该书从一位中国刑法学者的观察视角出发,参照大陆法系的刑法体系,对美国刑法的主要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介绍,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提供了范本。该书出版以后,深受欢迎,大获好评,先后在1996年、2006年以及2012年出版了第二、三、四版。在新版中,储槐植教授根据美国刑法的发展,又做了资料和内容上的增补,使之与时俱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第四版的作者,已经不是储槐植教授一个人,增添了江溯副教授,新版《美国刑法》也成为二人合著的作品。随着储槐植教授年事增高,修订《美国刑法》一书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储槐植教授邀请江溯副教授承担该书接下去的修订工作。江溯副教授具有在美国留学的经历,并且英语运用能力强,对美国刑法的发展资料和趋势了如指掌。储槐植教授选择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江溯副教授承担《美国刑法》一书的修订工作,可谓慧眼识人。江溯副教授没有辜负储槐植教授的厚望,对该书的内容作了较大规模的增补,尤其是在刑罚制度部分充分发挥了其专长。
《美国刑法》一书主要是介绍美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重点在于美国刑法中的成文法部分,尤其是以《美国刑法典》为中心线索。考虑到美国刑法的普通法传统,如果只了解美国成文刑法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了解美国刑法的普通法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江溯副教授主编了《美国判例刑法》一书,本书以《美国刑法》一书提供的基本理论框架为经线,以美国司法判例为纬线,为我们展示了美国判例刑法的全貌。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判例刑法》一书是《美国刑法》一书的姊妹篇,两书互相补充,成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窗口。
我认为,本书的判例评述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刑法判例筛选合理。
美国刑法判例堆积如山,浩如烟海,而一本书的篇幅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重要而适当的刑法判例,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本书中,每个刑法判例都是精选的,因为一个专题一般只有一个判例。该判例必须反映该专题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本书做了充分的筛选工作,收入本书的刑法判例都能够充分说明相关主题。
第二,案情介绍繁简得当。
案情是判例的事实部分,也是判例规则得以成立的载体。因此,本书中的案情介绍虽然只是陈述已经查明的事实,但对于读者理解判例规则是极为重要的。不同判例的繁简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判例案情介绍较为简单,有的判例案情介绍较为详细,但都能够反映该判例的基本状况。考虑到本书的篇幅,收入本书的大部分刑法判例的案情都是较为简单的,减轻了读者的阅读负担。例如,本书章第三节“比例原则”中的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该案是一个盗窃案件,因为该案主要涉及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而对其盗窃事实本身基本没有展开陈述,而只是对被告人作为一名惯犯,前后数次盗窃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作了叙述。该案的案情介绍虽然十分简洁,但考虑到在该案中讨论的主要是如何减轻刑罚裁量的问题,因而这种简洁是完全正确的。为简洁的案情介绍是第四章第四节“严格责任”中的密歇根州诉纳西尔案,案情介绍只有一句话:“1999年4月,两名密歇根州警察对里奇韦派对便利商店进行了行政检查,纳西尔是这家商店的经理也是的雇员。在检查过程中,其中一名警察发现该商店许多待售的烟草商品上都贴有伪造的印花税票。”因为这个判例讨论的是严格责任,涉及对被告人犯罪意图或者主观过错这一要件的认定,而与客观行为没有太大的关联。因此,案情介绍就变得非常简洁。
第三,案例评述说理充分。
《美国判例刑法》一书并不是一本美国刑法判例的介绍性著作,而是美国刑法判例的研究性著作。这种研究性,主要体现在刑法判例的评述部分。这里的评述,是指从刑法理论上对美国刑法判例进行论述,这是本书的学术部分,对于美国刑法判例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应该说,本书的案例评述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因而使本书的学术性大为提升。在案例评述中,作者不是就案论案,也不是就法论法,而是从一定的争议问题出发,涉及美国司法制度、刑事政策,甚至宪法等各个内容,本书具有较为宽阔的学术视野,对于读者具有吸引力。事实上,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并不是仅仅了解某些刑法判例,而是通过这些刑法判例,进入美国法律的整个场景,从中获益。例如在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虽然争议的是量刑问题,但涉及比例原则、“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和《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等主题。其中,“三振出局法”是美国某些州实行的对于三次以上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三振出局法”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这些问题都是在该刑法判例中展开讨论的重要理论问题。
后我还想说,本书的作者大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接受了刑法专业的严格学术训练。他们在江溯副教授的组织下,经过分工合作,顺利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本书的写作既需要较高的英语水平,又需要相应的刑法专业写作能力,对于在读的学生来说,完成本书的写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从本书的内容来看,同学们在江溯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十分出色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任务,这是值得嘉许的。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读者了解美国刑法提供一个窗口,特此推荐。
是为序。
谨识于海南三亚领海寓所2020年2月7日目录
刑罚是国家有目的地给犯罪人施加的一种痛苦或损失。因而,刑罚目的理论讨论的就是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痛苦的正当性问题。对此,理论上可以归纳出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两种取向。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某种功利目的的实现之上,当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可以减少可能发生的犯罪所带来的损害时,刑罚就是正当的。在功利主义之下,又可以细分出威慑(deterrence)、改造(rehabilitation)、隔离(incapacitation)等几种具体理论。与功利主义相对,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人为其不法行为赎罪的正当化手段。报应的正当性着眼于过去发生的已然之罪,而非将来可能发生的未然之罪,其目的在于让每个意志自由的主体得到其所应得的。由此观之,报应主义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道德主义乃至道义论的色彩。报应理论通常被认为与刑事程序中追求正义的命令相关,道义论者将报应的正义性建立于“报应能够附带性地确证犯罪人的尊严”这一点之上。对犯罪人的报应意味着将犯罪人作为能够自我负责的人格主体来对待,他们理应为所实施之犯罪承受刑罚。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其一,对恶劣处境之下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剥夺他人生命的人进行处罚,并不能威慑其未来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无法威慑其他公民在相同处境下不进行自我保护。因为威慑理论的逻辑前提即在于,法律有能力用足够的刑罚来劝阻潜在的犯罪人不实施犯罪;换言之,刑罚所威慑的痛苦,应当大于潜在的犯罪人所认为的、通过犯罪获得的快乐。由此观之,在生命的威胁面前,任何威慑都无法起效。其二,被告人并没有接受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必要性,因为被告人并不存在道德上的“疾病”,任何人在面临生命威胁时都会选择自保。其三,被告人也并没有被隔离、接受无害化处理的必要。因为隔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守法公民不遭受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犯罪人的再度侵害,但本案被告人显然欠缺再犯危险性。
从报应主义的角度看,本案被告人在道德上也缺乏可谴责性,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告人完全可以合理地相信杀人是他们保命的机会。要求被告人牺牲自己以保全他人,这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苛求。况且,如果认为报应理论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某种“禁止以不法方式获得利益”的社会契约,那么,当被告人面临失去生命的严峻威胁时,他便已经脱离了上述社会契约。依据正义原则,对欠缺可谴责性的人施加刑罚,并不能实现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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