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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

書城自編碼: 325577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536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9-0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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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全新收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劳动制度相关法律文件
依法开展工会工作法律指南
內容簡介: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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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第三条【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的参加者和组织者]
[可以组织工会的单位]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工会职能】
第六条【工会职责】
[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
[职工民主管理]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工 会 组 织
第九条【工会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工会组织系统]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工会的撤销]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中国工会章程
2013年10月22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16年10月9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
工会会计制度
2009年5月31日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4日

实用附录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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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理解与适用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正,将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行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工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同时,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工会法第十三条对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四、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工会对职工的帮助、指导与支持
我国分别于1994年和2007年颁布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实践来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这些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1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表明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主要性质具体包括:
1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结合,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2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其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
3自愿性。是职工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结合而成,是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根据的是每个职工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不加入工会。
2工会的基本职责。即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第三条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理解与适用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的参加者和组织者]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津贴、奖金、佣金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里的劳动者范围广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而不考虑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就算是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员工,也不因其外国国籍而丧失该项权利,仍有权参加工会。这也体现了工会组织中会员的广泛性与群众性。也就是说,是不是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只有一个唯一标准,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可以组织工会的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条文参见
《宪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35条;《劳动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第64条;《公司法》第18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外资企业法》第1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职能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理解与适用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方式。也是对工会的基本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
是指由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一般为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2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3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企业若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4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民主管理]
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条文参见
《劳动法》第33-35条;《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乡镇企业法》第14条;《就业促进法》第9条;《社会保险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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