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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325542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邵明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2562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8-01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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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第二版)》作出如下修订:(1)增加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颁行或修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2)增加典型案例和法理解释;(3)修正了一些技术性错误。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一书特邀我国知名民诉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明编写,总体顺序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其他规范文件、国际条约、案例排列。《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第二版)》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關於作者:
邵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兼任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北京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特约法学专家等。
独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现代民事之诉与争讼程序法理》等书;主编《民事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书;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划教材)和《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等书。
撰写《论社会主义法与利益分配正义》《论现代司法基本规律》《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现代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论民事之诉合法要件》《论诉的利益》《论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张责任》《析现代民事证明责任的减免》《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民事调解》《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等论文。
目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法院审判原则
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赔偿诉讼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诉讼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诉讼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职责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
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诉讼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代表人诉讼之一
第五十四条代表人诉讼之二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
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补强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第七十五条审查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和鉴定意见形式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九条专家辅助人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调解原则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六条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质证权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合并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第一百五十五条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查阅裁判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形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送达和程序参与
第一百六十条独任审理和庭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九条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限和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代理、审理和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撤销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和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和裁定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条件
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和裁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第二百零五条再审申请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适用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调查核实
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申请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申请条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申报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变更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检察监督执行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申请期限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协助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扣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和变卖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第二百五十条对不动产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行为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执行威慑制度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条审限不受限制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仲裁协议
第二百七十二条财产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予执行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不予执行后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章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一、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
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附录1:民事诉讼主要原理
附录2:本书法律规范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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