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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自2010年受理*件破产案件,2014年年底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全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从受理*件破产案件至今已有八年。八年来,徐根才作为副院长在一线繁忙的工作中,坚持自己主办、指导审理破产案件,研究理论并总结经验,《破产法实践指南 (第2版)》应当说是江山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可复制、可推广的一部经验教材,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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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根才,大学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结业。现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曾任法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检组长兼执行局长,江山市第五届、第十届政协委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被列入《浙江法院调研人才库名册》执行调研人才库、商事审判调研人才库。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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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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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总则
CHAPTER 1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破产法的宗旨
第三节 破产能力
第四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五节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第七节 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章 参与人
CHAPTER 2
第一节 债务人
一、破产能力
二、准破产能力
第二节 债权人
一、职工债权人
二、欠缴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债权人和税务机关
三、普通债权人
四、别除权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法院
一、管辖
二、职责
三、要求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三、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政府协调小组
一、职能
二、司法外的分工
第三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CHAPTER 3
第一节 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
三、负有清算责任人的申请
四、执破衔接的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供资料
三、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第三节 管理人入场接管
一、组成团队、编组
二、管理人办公场所的安排
三、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四、场所形象设计
第四章 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CHAPTER 4
第一节 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一、破产财产保全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四、执行程序中止
五、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
第二节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影响
第三节 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一、对已经进行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
二、对后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的影响
三、对有关次债务人、连带责任人的诉讼的影响
第四节 先前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一、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
二、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
三、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
第五节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六节 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第七节 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效力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
二、审慎适用原则
三、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
四、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
五、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
六、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
第五章 管理人
CHAPTER 5
第一节 管理人的选任
一、管理人名册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三、管理人的责任
第三节 管理人的报酬
一、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和确认主体
二、管理人报酬的计算
三、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程序
四、无产可破案件报酬的处理
第四节 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
一、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
二、法院指导、监督与管理人职责
三、法院如何指导、监督管理人
四、管理人破产工作的抓手
五、管理人的业绩考评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CHAPTER 6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一、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
二、破产前的无效行为
三、欠缴出资的缴纳
四、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五、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减少
一、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二、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三、破产抵销权
四、别除权
第七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CHAPTER 7
第一节 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二、破产费用列入依据
第二节 共益债务
一、共益债务的范围
二、共益债务列入依据
三、视同共益债务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八章 破产债权
CHAPTER 8
第一节 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规则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三、债权申报期限
四、未到期债权的申报
五、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
六、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
七、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八、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请求权的申报
九、票据债权的申报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管理人的审查
二、编制债权表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
四、裁定确认
第九章 债权人会议
CHAPTER 9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筹备
一、债权人会议通知
二、债权人会议的会场
三、债权人会议会场安排
四、债权人会议人员签到
五、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三、法院裁定与申请复议
第六节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二、接受管理人的报告
三、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章 破产程序概述
CHAPTER 1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
第二节 破产程序之转换
一、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的转换
二、破产清算与和解之间的转换
三、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能否转换
第三节 破产程序之特点
第四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
一、管理人的报告
二、法院的许可与裁定
三、送达、公告与通知
第十一章 重整
CHAPTER 11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受理
一、重整申请的主体
二、重整原因
第二节 重整申请的受理
一、重整申请的审查
二、重整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重整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一、重整期间的管理与营业
二、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三、重整期间的取回限制
四、重整期间的收益分配与股权限制
五、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六、重整企业裁员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三、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六、重整程序终止与非正常终止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三、重整计划的终止与执行完毕
第十二章 和解
CHAPTER 12
第一节 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二、法院对申请的审查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讨论与通过
一、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异议权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与公告
一、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二、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四、和解协议执行的完结
第四节 和解终止与终结程序的转换
一、和解的终止
二、和解的终结
三、程序的转换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
CHAPTER 13
第一节 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一、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第二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变价财产清点与评估
二、拟订变价方案前的市场调查
三、担保财产分别与整体变价
四、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四节 破产变价出售方式
一、破产财产变价原则
二、前期的充分准备
三、竞买人条件设置
四、变价出售前后协调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不同性质的别除权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
三、可分配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六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第七节 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一、管理人执行与银行的协助
二、提存、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三、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
四、特殊债权人的人性化处理
第八节 破产程序终结
一、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二、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与裁定
第九节 管理人的后续事务
一、办理注销登记
二、印章的销毁
三、补充分配
四、破产档案与法院案卷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CHAPTER 14
第一节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
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恶意逃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第三节 破产犯罪
一、破产程序中的犯罪
二、引起企业破产的犯罪
第十五章 创新篇
CHAPTER 15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有效变价创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二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创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三节 执破结合简易审的创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四节 破产清算达到重整之目的的创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五节 破产重整的探索创新
一、引子
二、案例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
(2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
(213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7年4月12日)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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