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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993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9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4 印次: 2
頁數/字數: 313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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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1土地可以买卖吗?
2农民房屋可以买卖吗?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属于同一
概念?
3何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4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
5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6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否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7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职能?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8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9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0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存在争议、归属
不明时,怎么办?
11农民可不可以买卖其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12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
13带地入社土地的权属性质如何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14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5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16法律对各类土地使用权有无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17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18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9土地登记应遵循怎样的具体程序?
20当事人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去不去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21在有关土地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应以最初作出土地登记的原行政机关还是变更后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22哪些情形下必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分别需要持有哪些材料?
23甲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转让给乙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24土地登记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25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哪些主体承包经营?
27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28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依法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29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依法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0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可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
31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了五年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且经过公证,若发包方单方终止合同,将果园发包他人,承包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33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34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5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否不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6何谓人民政府的处理,其性质是什么?
37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38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3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40各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遵循什么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41关于不同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何规定?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42什么是土地利用区?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43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国务院的审批权限范围?
44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范围?
45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可以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级审批制?
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何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47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48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49评定的土地等级结果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50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如何确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51对于土地统计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罚?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52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如何确定?
53依法占用耕地用于农业建设的单位,是否也要适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4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55在哪些情形下,占地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6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7如何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8基本农田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占用或被征用?
59法律规定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况下,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必须采用哪些措施予以补救?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60法律上是否一律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61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等毁坏种植条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62法律对开发未利用土地作了哪些要求?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63对于开垦未利用的土地,法律做了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64开发者开发的对象是什么?
65开发单位或个人能否自动取得其所开发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66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的批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67所谓长期使用到底有没有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68法律上对土地整理有什么要求?
69土地整理的费用由谁承担?
70国家对土地整理的鼓励有何具体表现?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71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谁?
72土地复垦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73土地复垦可采用哪些方式进行?
74土地复垦是否必须恢复到土地的原利用状态?
75复垦后的土地应当如何利用?
第五章建 设 用 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76在土地利用总规划内占用农用地,应当如何办理?
77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占用农用地,如何办理?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78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如何划分?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79什么是征地方案?
80什么是土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81什么是土地原用途?什么是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82什么是地上物补偿费?
83什么是青苗补偿费?
84什么是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5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某农民一家将户口迁离本村到小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在此期间,该村土地被征收,该农民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86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履
行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职责以及听取意见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88征地补偿费用归谁所有,由谁管理?补偿费用如何
发放?
89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90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9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哪些费用?如何计算、批准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9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是多久?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93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并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如何办理申请?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94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9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
96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97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98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99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00什么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01违法采取划拨方式获得的酒店经营土地应该如何处理?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102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指的是什么?
10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104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05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做何种调整?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106若因某些重大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履行怎样的审批程序?
107土地用途变更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经出让人同意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108临时用地包括哪些情形?
109临时使用土地者有哪些义务?
110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能否先行使用临时
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1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法定事由?
112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收回?如何补偿?
113国土资源局因某建行分行需要扩大营业用房决定
收回一些居民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说
明该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4如何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115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何分配土地增值的归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116什么是一户一宅制度?
117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权利人已取得的宅基地无偿收回?
11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流转?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19在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变动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20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1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
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122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
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123哪些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124对于哪些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2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12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不可转让?
12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28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29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13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131哪些行为可被视为非法占用宅基地?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132非法批地行为有哪些表现?
133非法批地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34什么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法律有何规定?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135拒不交还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136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13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138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不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如何处理?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139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84条所列举的渎职行为?
140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渎职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节录
2016年5月30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2017年5月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16年2月6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016年1月5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年5月7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节录
2014年9月10日
內容試閱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注解
本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的集体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因此应按照本条规定由相应的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应用
17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乡镇人民政府经营或管理,因为乡镇人民政府不同于村民委员会,不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是我国当前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的集体财产,而非国家财产,当然不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经营或管理。
18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4号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配套
《物权法》第6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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