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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具体案例的编写分为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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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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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1年12月20日)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1年12月20日)
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12月20日)
关键词 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011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011年12月20日)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2年4月9日)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012年4月9日)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12年4月9日)
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 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9日)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抗诉 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 公司解散纠纷案
(2012年4月9日)
关键词 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2年9月18日)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18日)
关键词 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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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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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一批至第十六批)》:
基本案情
原告李健雄诉称: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厅内网)。按规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申请受理并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准,而是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为准。原告称2011年6月1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未收到该申请,被告正式收到并确认受理的日期是7月28日,并按规定向原告发出了《受理回执》。8月4日,被告向原告当场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距离受理日仅5个工作日,并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因原告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7月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月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8月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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