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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雇佣体系从三个视点加以研究:一是以各国的外部劳动市场的灵活性(外在的、量的灵活性)如何纳入雇佣体系中加以构建,即对什么样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是妥当的进行分析;二是以集团的劳动条件与个别的劳动条件在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上的不同加以分析;三是对变更劳动条件的变更法理在争议处理体系中所处位置,以及有怎样的启示进行研究。通过比较法的研究,验证了不同国家就业规则变更法理的妥当性,这对我国雇佣劳动体系的建设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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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出发,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比较研究。该书出版时间虽然较长,但劳动条件变更的基本法理并没有大的变化,而且这些法理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愈加显现了其学术价值。
我国正处在劳动力市场迅速发展时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由于市场的变化,劳动条件需要加以调整和变更,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并考虑企业市场生存的要求,需要对这种调整和变更加以法理分析和考量。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十分薄弱,在集体性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运用法理对问题加以充分阐释,有必要对国外理论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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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荒木尚志是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是目前日本数一数二的劳动法学者,日本劳动法学会会长。日本著名的劳动法学者之一。著有《労働時間の法的構造》有婓阁1991年等。获得日本劳动研究机构劳动图书奖。《雇用システムと労働条件変更法理》,获得劳动问题调查中心冲永奖。
田思路,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大阪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劳动监察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持国家及省部级哲社研究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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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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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中文版前言1
第一章
问题状况与研究视角1
第一节
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问题状况1
第二节
研究的视角5
一、
两个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劳动条件变更法理5
二、
集团的劳动条件与个别的劳动条件7
三、
劳动条件变更与争议处理体系8
四、
本书的构成11
第二章
美国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2
序说12
第一节
美国劳动关系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解雇的自由及其修正14
一、
随意雇佣原则14
二、
随意雇佣原则的例外16
三、
随意雇佣原则的修正19
第二节
随意雇佣原则下的劳动条件变更24
一、
随意雇佣与劳动条件变更24
二、
随意雇佣的修正与劳动条件变更24
第三节
团体谈判体系下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8
一、
根据排他的谈判代表制的劳动条件设定体系28
二、
不存在团体协约情况下的劳动条件变更31
三、
团体协约存续中的劳动条件变更38
四、
单方变更与违反团体协约、不当劳动行为仲裁人、法院、NLRB的关系41
第四节
美国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56
一、
随意雇佣下的劳动条件变更56
二、
团体谈判体系下的劳动条件变更57
三、
从劳动条件变更的视点看美国的雇佣、劳资关系体系61
第三章
德国劳动条件变更法理63
序说63
第一节
德国劳动关系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65
一、
《民法典》的解雇预告期的规制65
二、
《解雇保护法》的解雇事由的规制67
三、
企业委员会的参与74
四、
解雇诉讼的程序与效果79
五、
关于大量解雇的程序80
六、
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用的限制82
七、
小结85
第二节
劳动条件设定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88
一、
劳动条件设定体系概略88
二、
劳动条件变更法理93
第三节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95
一、
劳动指挥权的行使95
二、
变更权、撤回权的保留97
三、
调整事项98
四、
根据明示的、默示的合意的变更(合同变更)98
五、
变更解雇99
六、
行为基础的丧失108
第四节
集团的劳动条件规制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09
一、
不同的劳动条件设定规范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分析的视点109
二、
劳动条件规制权限的制约110
三、
强制的规范与劳动条件的灵活变更116
四、
根据劳动合同上劳动条件集团的规制的变更与有利原则120
第五节
德国的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27
一、
德国劳动关系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127
二、
劳动条件设定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28
三、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29
四、
集团的劳动条件规制与劳动条件变更132
五、
德国的雇佣体系与两个灵活性138
第四章
日本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40
序说140
第一节
日本雇佣体系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141
一、
解雇的自由与判例法理的修正141
二、
通过利用固定期限合同对外在的、量的灵活性的补充完善149
三、
派遣劳动的规制151
四、
日本劳动关系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152
第二节
劳动条件设定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54
一、
劳动条件设定体系:法定最低劳动基准、团体协约、就业规则、劳动合同154
二、
劳动条件设定规范的相互关系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157
三、
集团的劳动条件、个别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61
第三节
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172
一、
就业规则的不利益变更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172
二、
秋北巴士事件判决以后的判例、学说的展开175
三、
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再构建186
第四节
个别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06
一、
根据合意变更、保留变更权的行使、变更解雇206
二、
根据行使保留变更权的劳动条件变更207
三、
变更解雇210
第五章
总括224
第一节
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224
一、
美国的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224
二、
德国的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225
三、
日本的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问题226
第二节
个别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与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28
一、
美国个别的、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28
二、
德国个别的、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30
三、
日本个别的、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231
四、
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与争议处理体系233
附录文献略语一览235
译后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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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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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作为继续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关系,对应雇佣环境的变化产生了灵活变更劳动条件之必要。为对应此必要,日本构建了承认根据法院合理性审查为条件的灵活变更集团劳动条件的判例法理(就业规则的不利益变更法理),这在实务上已成定式。但是,如果仔细分析20世纪90年代的判例的话,可以看到合理性判断基准的引人注目的发展,围绕与团体协约法制、团体谈判法制之间的关系等新的法的课题出现了。另外,伴随雇佣流动化的发展和雇佣管理的个别化,作为集团的统一的变更法理的就业规则法理也显露出不能对此适应的问题。并且,1995年出现了采用变更解雇的新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法院判例。变更解雇在与从前的就业规则法理之间的关系上处于怎样的位置,变更解雇是解雇的一种,但解雇法理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等,围绕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议论呈现混沌状况。
本书面对这些问题,不是仅停留在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从前的法理论框架内加以议论,而是从雇佣体系或劳动力市场的机能以及争议处理体系的视点进行把握,并对此加以研究。基于这样的分析视点,对不同的雇佣体系及其之下的变更法理的比较法的考察是有益的。本书对美国、德国、日本的状况从以下三个视点加以研究。第一,以各国的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外在的、量的灵活性)如何纳入雇佣体系中加以构建,在其雇佣体系下什么样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是妥当的为视点加以分析;第二,以集团的劳动条件与个别的劳动条件在请求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上是否自然存在不同为视点加以分析;第三,对变更劳动条件的变更法理在争议处理体系中所处位置,以及带来怎样的启示进行研究。另外,美国法(第二章)、德国法(第三章)的研究,是同时从劳动条件变更的视角兼顾对两国劳动法的特征进行的深入作业。以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根据集团的劳动条件与个别的劳动条件的区别,尝试提出新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
本书以《法学协会杂志》第116卷第5号、6号、10号,第117卷第4号、7号、8号(19992000年)连载的雇佣体系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劳动力市场、集体与个人、争议处理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但上述论文在公开发表后不久,最高法院先后作出了三件关于就业规则变更的判决,下级法院判例也有被注目的动向,因此本书对上述论文进行了相当的加工修正。尽管如此,由于问题领域过于广泛,限于笔者能力,不论比较法的研究还是日本法的试论都有不够充分之处。在劳动法的全部领域,甚至跨越到雇佣劳动政策的领域,有关劳动条件变更问题所要求的完全的解答,是永久的话题。这里,首先区分切割出一部分,仰望诸贤的批判。
即便是如此拙书,直到完成为止仍然得到了多方指教。本书的题目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虽然没有辜负先学的论稿,但仍然没能综合概括所有的先行研究。另外,没有笔者所属东京大学劳动法研究会的各位先生的教示,笔者的思考是不能前行的。但无论说什么,恩师东京大学教授菅野和夫先生的学恩都无法计量。不仅仅是有关本书的内容,应该说本书具体的成型的原动力,是在将近十年之前,笔者将最初的笔记汇总之后,先生说要以比较法的考察为基础形成另外一个作品。此后,先生的话常在脑中萦绕,不能离去。虽然只是过于延迟、过于贫乏的成果,但本书是对先生布置作业的一个解答。在此对先生温暖的指导致以深深的感谢。另外,有关美国法,马修芬金教授(Mathew
Finkin)(Illinois Law School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兰斯利伯曼教授(Lance Liebman)(Columbia
Law School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有关德国法,曼弗雷德维斯教授(Manfred Weiss)(Johann Wolfgang
Goethe
Univeisitat,Frankfurt歌德大学,法兰克福),对笔者的疑问之处,无数次给予恳切教示。衷心感谢他们对一介年轻研究者的学问上的友情。
有斐阁学术中心的清水步美先生在本书刊行前将论文连载于《法学协会杂志》,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的大桥将先生、五月女谦一先生在本书刊行之际身体力行,对此致以深深的厚礼。
此外,本书的刊行得到了日本学术振兴会2000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研究成果公开促进费)的资助。
荒木尚志
中文版前言
雇佣关系是继续的合同关系,在经历时序发展的同时,对应合同当事人(劳动者、雇主)自身的变化以及两者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迫切要求灵活地对应。雇佣体系的灵活性,包括关于雇佣量的灵活调整的外部的、量的灵活性,与成为雇佣关系内容的关于劳动条件的灵活调整的内在的、质的灵活性。本书在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不同的外部的、量的灵活性的雇佣体系下,对带来的雇佣关系内在的、质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如何展开加以阐明,对适合日本雇佣体系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和个别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区别加以留意,并进行研究。同时,从劳动条件变更法理的视点出发,对美国、德国、日本的雇佣保障体系和劳动条件设定、变更体系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尝试刻画出其特质。
在美国,随意雇佣原则一边被修正,一边也被基本维持,结果,雇佣体系带有丰富的外在的、量的灵活性。这里,劳动条件变更问题也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雇主提出降低劳动条件的方案,如果劳动者对此不予承诺,雇主(限于不存在歧视)可以合法解雇,并从外部劳动力市场雇入接受该提案条件的人。如果没有人应诺该提案的条件,则雇主不得不提高所提出的条件。这样,提出的劳动条件的适当与否仍然是由劳动力市场判断,美国如此的雇佣体系,没有像德国和日本那样在维持雇佣的同时发展劳动条件变更法理,而且也没有必要。但是,在美国,一旦选出排他的谈判代表,以及成为完全由集团法支配的世界,就形成了禁止劳动条件的单方面变更原则等独特的法理。
在德国,严格规制解雇以及有关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用,限制了外在的、量的灵活性。一方面,关于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的种种法理得以进行探索,但结果,承认灵活变更的法理没有确立,反而是强行的效力(不可变的效力)和有利原则这两个贯穿德国集团法的基本原理得以维持。当然,这样僵硬性的雇佣体系和所引起的高失业问题也受到一些指责,由此也产生了放宽规制、灵活化的主张以及雇主从团体协约中逃避的现象。另一方面,关于个别的劳动条件的变更,在维持雇佣的同时,着眼于变更解雇被法定这一点上,基于此,可以对变更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争诉。
在日本,判例确立了解雇权滥用法理,与长期雇佣习惯相辅相成,形成了限制外在的、量的灵活性的雇佣体系。但是,1968年秋北巴士事件的大法庭判决,却通过确立的就业规则的合理变更法理,导入了雇佣关系上的内在的、质的灵活性,可以说确立了安全性(security)和灵活性(flexibility)相平衡那样的法理。但是,就业规则合理变更法理是为了集团的劳动条件变更的法理,日本个别的劳动条件变更法理尚不发达。因此,本书通过解释论,对导入作为个别劳动条件变更法理(也就是说使不带有解雇问题的变更提案的合理性的争诉成为可能)的变更解雇的可能性进行探索。
本书荣幸获得了2001年度劳动问题调查中心冲永奖。
本书出版后,日本的《劳动契约法》的立法成为重要的政策课题。制定《劳动契约法》的最大焦点是,作为判例法理确立的就业规则合理变更法理是否纳入《劳动契约法》?一部分研究者认为该法理违反了合同原理,强烈反对纳入《劳动契约法》。但是,作为判例法理,这是大约近40年来最高法院反复确认、确立的法理,在学说上,就业规则合理变更法理,在雇佣关系上弥补僵硬性、带来灵活性这一点上,具有重要意义而被强有力地支持,与劳资双方相关的人士也基本上支持根据合理变更法理来加以处理。所以,由公益委员、劳方委员、雇方委员构成的劳动政策审议会劳动条件分科会,对该判例法理应该直接立法化的立场见解是一致的。于是,就业规则法理作为《劳动契约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被实现了立法化[详细的立法经过,参见荒木尚志菅野和夫山川隆一『詳説労働契約法(第2版)』42页以下(有斐閣、2014年)]。
本书通过比较法的研究,验证了就业规则变更法理的妥当性。一直以来没有被充分认识的就业规则法理是为了设定、变更集团的、统一的劳动条件,它不能规制经过个别交涉被合意的劳动条件,这一点也被加以明确。这在日本《劳动契约法》第7条但书、第10条但书中也被明记。由此可以认为,本书对日本2007年《劳动契约法》的立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吧。
本书由对日本法有深入理解,并在日本出版了优秀研究著作《外包劳动的法的研究》(『請負労働の法的研究』,[日]法律文化社,2010年)的田思路教授翻译成中文,令笔者荣幸之至。对百忙中辛苦翻译的田思路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通过本书中文版的出版,中国的读者得以对日本的比较劳动法研究和劳动法学的一个讨论的场面加以触及,对此十分感谢。以本书的翻译出版为契机,衷心期待中日劳动法学的交流更加繁荣,相互学习的机会不断增加。
荒木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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